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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較于“滬12條”,上海10月12日公布的《關于調整2010年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政策的通知》在“首套住房”和“改善型第二套住房”的認定提供了更詳細的操作辦法,尤其“首套住房”的認定采取了“認房又認貸”的方法。細則中明確,對于購買首套住房的認定,以借款人家庭從未使用過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及由借款人提供經房管部門認定的其家庭成員(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無成套住房登記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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