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總結了徐匯、閔行兩區經濟適用住房的試點工作經驗后,《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申請、供應和售后管理實施細則》昨起正式實施,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止。新辦法從原來的31條擴充到了目前的44條,在許多細節上的表述更加明確并且具有可操作性。
例如,對于人們最關心的申請問題,新版細則明確,配偶應當一同申請,年滿70周歲的老人(孤老除外)應當與規定的對其承擔法定贍養義務的家庭成員一同申請。
在“申請材料”環節,明確應當提交“包括銀行存單,證券對賬單,債券憑證,定期自動轉存明細單,商業保險合同,車輛登記證書,非居住類房屋的《房地產權證》等有效權屬憑證或者《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賃合同》,以及《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財產證明材料。”而在“共同申請人”章節,明確“離婚人士,需離婚滿三年方可申請經濟適用房。”
對于“戶口年限”,新辦法在操作上也多了一些人性化的操作。例如“夫妻原戶口不在一處,且雙方均符合本市城鎮常住戶口年限和提出申請所在地的區(縣)戶口年限條件,一方將戶口遷到另一方的,遷移的一方不受提出申請所在地的區(縣)戶口年限限制。”
“輪候和選房”環節,明確了五種“登錄證明和輪候序號作廢,一年內不得再次提出申請”的情形。即不參加當期選房活動的;參加當期選房活動但放棄選房的;選定住房后不簽訂選房確認書的;不簽訂《經濟適用住房預(出)售合同》的;因自身原因,簽訂的《經濟適用住房預(出)售合同》被解除的。但參加選房活動的申請戶因當期供應房源的房型套數有限等而未能選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其輪候序號不變,排列在下期房源供應的輪候序號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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