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報記者 陳福香
返點、堆頭費、陳列費、入場費……這些在國內糖煙酒快消品行業,無論任何大品牌小品牌,都屬于營銷的潛在行規。然而,日前廣東清遠陽山縣約30家食品批零商卻被扣上了“商業賄賂”的帽子,并被當地工商局以“商業賄賂”的名義統一罰款5萬元。這早已被行業看做是“商業慣例”的行為為何成了“商業賄賂”?
返點300罰款5萬
據了解,此次“商業賄賂”案涉及到陽山縣30多家食品零售批零商,大至年營業額過百萬的批發商,小至經營面積僅十多平方米的夫妻店,而不管被當地工商局定性的“商業賄賂”的數額大小,一律被罰款5萬元。
張先生在陽山縣從事酒類生意,在工商局發給其的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中,被指在2008年銷售百年糊涂酒系列商品時,曾以“入場費”的名義支付了陽山某家超市商業賄賂款300元,這一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了國家工商總局第60號令《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第四條所指的收受商業賄賂行為。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沒收違法所得900元,罰款5萬元。
廠家買贈也成“商業賄賂”
多個食品批零商反映,當地工商定性為“商業賄賂”的數額從數百元至數千元不等,他們對于這統一的罰款數額也頗有異議。
另外一位經營酒類的經銷商翁先生則告訴記者,他代理了某品牌在陽山縣的銷售,廠家正在舉行“再來一瓶”的促銷,廠家提前將贈送的產品送到經銷商手上,這筆貨款被折算成現金,當地工商局曾口頭通知他前往銀行繳納5萬元的罰款。
“買一送一是回饋給消費者的,屬于廠家的正常促銷行為,經銷商只是起到配送的角色,怎么就成了商業賄賂?”翁先生對此十分不解。
工商局回應:沒有入賬就算賄賂
據陽山縣工商局副局長古信標介紹,在今年的整治中,已經發現確實存在的商業賄賂19宗,涉及金額最小的1000多元,金額最大的10萬元,其中涉及金額10萬元的案例已經按照要求移送司法機關。他告訴記者,這一次整治行為以及發出的處罰告知書,都是依據事實,按照法律程序辦事。
陽山縣工商局法規股股長賀建毅表示,返利行為意味著批零商按照成本價出售產品時,也能有利潤獲得,這些返利和費用都只有白頭單,沒有進入會計賬目,這些都符合商業賄賂的表現,是在攪亂市場公平競爭的秩序。
至于處罰標準,他告訴記者,“按照工商總局的規定,商業賄賂處以1萬元-20萬元罰款。這批案件手法相似,性質相同,因此罰款都統一為5萬元。”罰款多少,工商部門有自由裁定的權限。
律師:明示方式、有賬可循不構成商業賄賂
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黃昌贛律師認為,針對商業賄賂,《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賬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賬。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必須如實入賬。”根據上述規定可知: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時,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傭金如實入賬的,不構成商業賄賂。因此,陽山縣的個體經營者收受企業的“返點”、“返利”的行為,是否構成商業賄賂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經營者與企業之間的“返點”、“返利”是公開的,雙方對此沒有爭議,且有賬目顯示,則不構成商業賄賂;反之,則構成商業賄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