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沈陽5月22日電(記者范春生)遼寧省葫蘆島市的兩名公務員王紅巖、李繼權在辦理原南票礦務局破產清算業務時,利用職務便利,虛報破產職工人數,與他人共同套取國家專項資金102萬元。其中王紅巖、李繼權分別貪污了37萬元。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以犯貪污罪,一審判處王紅巖有期徒刑11年,判處李繼權有期徒刑15年。
2006年12月,位于葫蘆島市的南票礦務局正式破產。礦務局拖欠的職工工資、保險費等都由國家專項資金發放,由礦務局所屬各企業上報拖欠錢款的具體數額、項目和人員名單。此間,為了防止“吃空餉”騙取國家資金行為的出現,葫蘆島市有關部門組成清算組負責審核把關。葫蘆島市財政局企業科原副科長王紅巖、葫蘆島市審計局經濟貿易科原主任科員李繼權因此成為了破產清算組成員。
法院經審理查明,王紅巖、李繼權在擔任原南票礦務局破產清算組成員期間,具體負責國家專項資金的審核和發放等工作,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伙同劉某、賀某、卓某和小凌河煤礦的三名工作人員(此6人均另案處理),虛報破產職工人數,“吃空餉”。為此,共套取了國家專項資金102萬元。隨后,借機私分這筆錢款。
2007年五六月份,王紅巖、李繼權與原南票礦務局小凌河煤礦的三名工作人員勾結,由三名工作人員編制出一份拖欠44萬余元的職工工資表。王紅巖、李繼權在上面簽字,套取44萬余元資金。拿到這筆巨款后,五人瓜分,其中王紅巖、李繼權各得8萬元。
在此后的2007年七八月份,王紅巖、李繼權又分三次,用類似上述手段,與他人合謀騙取國家專項資金。二人從中各均分29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紅巖、李繼權身為國家公務人員,利用企業破產之機貪污公款,數額較大,他們的行為均已構成貪污罪,應予嚴懲。其中因王紅巖在被刑拘期間退還貪污資金27萬元,法院于是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