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引進金融人才“給便利無優惠”
東方早報記者 黃武鋒 俞立嚴
在國務院原則通過《關于推進上海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和先進制造業、建設國際金融中心和國際航運中心的意見》后,正在加緊推進的上海版金融中心立法隨之做出相應調整。
上海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昨日審議《上海市推進國際金融中心建設條例(草案)》(修改稿),明確“本市推進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應當按照國家統一部署,以金融市場體系建設為核心,以改革創新和營造環境為重點”,“將上海建成與我國經濟實力和人民幣國際地位相適應的國際金融中心”被列為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推進目標。
與上述說法相比,4月1日公布的條例草案提法為“將上海建成與我國經濟實力和國際地位相適應的具有重要影響力的國際金融中心”,未在“國際地位”前加上”人民幣”。
此外,條例草案修改稿最明顯的改動之處在對金融人才使用評價和人才引進的待遇保障上。
“給予優惠”淡出
據悉,在條例草案的公開征求意見時,有市民反映,不應給予金融人才特殊待遇。為此,條例草案修改稿以“提供便利”取代了條例草案中“給予優惠或者提供便利”的表述,就一些事項“制定具體辦法”一說也未再提及。條例草案修改稿的表述為,“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對引進的高層次、緊缺金融人才在戶籍和居住證辦理、住房、醫療保障、子女就學等方面提供便利”。
上海市人大法制委認為,金融人才不等同于金融從業人員,確定具體的金融人才評價標準和評價辦法專業性較強,在實踐操作中有很大難度,上海市應從有利于分類制定與金融人才相關政策的角度出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國家金融管理部門指導下,結合上海市實際,建立關于金融人才的使用評價機制。
由此,條例草案修改稿明確,“市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會同金融服務部門制定金融人才的集聚、發展規劃和培養、引進計劃;在國家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建立和完善以市場為導向的、與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相適應的金融人才使用評價機制,分類制定與金融人才相關的政策。”
同時,上海擬明確“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對引進的高層次、緊缺金融人才在戶籍和居住證辦理、住房、醫療保障、子女就學等方面提供便利。對引進的境外金融人才,出入境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簡化出入境手續”。
金融征信平臺地位提升
針對有關金融高管的執業信用信息由國家金融管理部門掌控,信用信息建設可并入金融業統一征信平臺的情況,條例草案修改稿也明確,“市經濟信息化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金融服務等部門,配合國家金融管理部門建設金融業統一的征信平臺,擴大信用信息采集的覆蓋面和數據量,改善信用信息查詢服務”。草案修改稿同時增添了一些內容,包括“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配合國家有關部門建設金融資訊信息服務平臺和全球金融信息服務市場”,以及“市經濟信息化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金融服務等部門,配合國家金融管理部門健全金融業高級管理人員執業信用記錄”等。
此外,條例草案修改稿還提到,上海市金融服務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金融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培養誠實守信、服務至上、嚴格規范的職業操守。上海市各級行政機關應當維護金融機構的合法權益,不得干預金融機構的依法自主經營。
另據了解,上海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昨日在對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的同時,還提出了進一步修改的意見。在國務院的意見全文公布后,還將對條例草案修改稿有針對性地進行一些修改。
在22日舉行的上海市政府新聞發布會上,市政府新聞發言人陳啟偉表示,關于兩個中心的建設,最近將舉行一個專題新聞發布會,有關的領導將會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