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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 郭栓敏報道
馬家屋基煤礦股權糾紛引出話題
一個“六證”齊全的合法礦井卻因“股權”糾紛被迫停止生產,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遭到破壞。而這一糾紛背后展現的資源產業潛規則令人擔憂。四川攀枝花市仁和區政府有關部門對此也因“股權”糾紛難以處理。
近日,《中國產經新聞》記者在四川攀枝花市仁和區采訪時了解到,該市駿鑫工貿有限責任公司馬家屋基煤礦就是因“股權”糾紛生產被迫停止,近200名工人從去年11月初“放假”至今。
2008年12月15日,記者來到攀枝花市仁和區太平鄉馬家屋基煤礦,在現場記者看到,整個煤礦的生產經營活動已經全部停止,煤礦的唯一運煤通道被一大堆煤矸石和一輛皮卡車堵了起來。
申取礦權輕信“潛規則”
駿鑫工貿有限責任公司負責人羅朝良告訴本報記者,我們礦井是一個合法企業,在全省進行礦業秩序整頓資源整合之時,因為輕信托人辦理的“潛規則”,導致受騙上當。記者在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9日做出的(2008)攀民初字第47號民事判決書中看到,原告駿鑫公司訴稱:2006年春節后,被告(柴某)在攀枝花市仁和區主動找到原告股東羅朝良商談合伙事宜,自稱其有關系將原告的馬家屋基煤礦原有的開采范圍擴大,可辦理新增煤炭資源的開采手續,雙方于2006年3月17日簽訂了《合伙協議》,同年10月26日又簽訂了《合伙協議補充說明》,該協議約定:被告不參與經營、不出資,在原告處享有總資產的30%股權,每年分保底利潤300萬元,余下部分按實際利潤進行再分配。同時約定,若新增資源不合法,此次轉股給被告的股權不成立,被告無條件退還原告。由于該協議內容違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雙方約定的合伙條件根本無法實現。2006年11月至2007年2月,被告以“跑關系”支付招待費為名,先后花掉原告資金12.5萬余元。
羅朝良還告訴記者,2008年11月3日,被告方以“股東”身份進駐礦區,導致該礦生產經營行為全部中斷。
而被告柴某辨稱:被告未收到12.5萬元招待費用,其出具《收條》僅為公司作賬需要;被告已為原告擴增了煤炭資源。
攀枝花市政府羅秘書長告訴記者,這個問題去年我們已經處理了。當時政府的意見是,有糾紛通過司法途徑處理,不能干涉煤礦正常生產,去年我們出動警力把他們強制帶離,維護了煤礦正常的生產秩序。
仁和區政法委周書記和煤炭管理局有關領導向記者表示,這個事是“股權糾紛”,他們代表區委區政府做了大量調解工作。現在基本是“相安無事”,等法院結果出來,我們會依法處理的。
法院認定協議無效
2008年12月19日,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了(2008)攀民初字第47號民事判決書,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勘察、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分別申請、經批準取得探礦權、采礦權,并辦理登記;但是,已經依法申請取得探礦權、采礦權,并辦理登記”;該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禁止將探礦權、采礦權倒賣牟利。”原、被告雙方2006年3月17日簽訂的《合伙協議》內容約定分配的不是公司稅后利潤,而是對資源的利益分配,屬于變相出讓采礦權,違反禁止將采礦權非法轉讓的法律規定。因此,認定《合伙協議》無效。
記者就此事采訪了北京市長歌律師事務所主任任躍進律師,任律師告訴記者,企業貪圖便宜,想通過“投機”的方式來擴充資源,為糾紛的發生埋下了伏筆。我國《礦產資源法》明確規定:勘察、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分別申請,經批準取得探礦權、采礦權,并辦理登記。這是唯一合法取得礦產資源有關權益的方式,攀枝花市駿鑫工貿有限責任公司作為一個資源開采企業應該是知道的,可是卻不能做到依法辦事、依法經營,擬想通過出讓股權的方式來取得礦產資源的開采權,是不可能的,退一步講就是取得了,那也是違法的,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另外,被告方如果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被其他股東侵害了,應該通過公權也就是政府(政法)部門來解決,而不應通過以私權救濟的方式來處理,我們也看到了,本案已經在法院處理之中了,如果認為確需要該企業停止生產來保存原狀,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進行訴訟保全,合法地停止企業的生產經營行為,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對于事件的發展,本報將繼續予以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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