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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息范圍:基礎設施恢復重建、企業恢復生產和重建以及農業、林業恢復生產和重建
貼息期限:2008年5月12日至2011年12月31日
據新華社電記者8日從財政部獲悉,為支持汶川地震災區恢復重建工作,《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貸款中央財政貼息管理辦法》已于日前正式印發,中央財政對汶川地震災區恢復重建貸款實施的貼息政策將持續至2011年12月31日。
該辦法指出,貼息范圍主要包括汶川地震災區基礎設施恢復重建、企業恢復生產和重建以及農業、林業恢復生產和重建貸款等。貼息期限為2008年5月12日至2011年12月31日,在此期間發放的恢復重建貸款,貸款期限不長于3年的,按實際貸款期限貼息;貸款期限長于3年的,按3年貼息。貼息資金由中央財政從災后恢復重建基金中安排。貼息辦法還規定了辦理貼息的程序和方式,有關部門和借款人職責、監督管理方式、違規處罰措施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