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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公布《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草案)》規定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6日 13:39 西安新聞網-西安晚報
針對保安員利用工作上的便利違法犯罪時有發生,國務院法制辦25日公布的《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草案)》規定,保安員不得有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違法搜查他人身體等七種行為發生。 該草案明確規定,保安員不得有下列七種行為:(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違法搜查他人身體;(二)侮辱、毆打或者唆使毆打他人;(三)扣押、沒收他人證件、財物;(四)阻礙依法執行公務;(五)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追索債務、解決糾紛等;(六)侵犯公民隱私或者泄露涉密信息;(七)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該草案還規定,保安員上崗時應當著保安員服裝,佩戴全國統一的保安服務標志。保安員服裝和保安服務標志應當與人民解放軍、人民武裝警察、人民警察和其他行政執法機關以及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的制式服裝、標志服飾有明顯區別。保安員上崗時發現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予以制止;對制止無效的應當立即報警,同時采取措施保護現場;對正在實施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扭送公安機關或者協助人民警察處理。 根據草案規定,保安員在保安服務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過失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安從業單位先行賠付;保安從業單位可以依法向有關的保安員進行追償。 相關鏈接: 當保安員須滿18歲無不良記錄 國務院法制辦昨日公布了《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根據該草案,今后要從事保安員行業,必須在年齡、品行、學歷等方面達到法定條件。 草案規定,保安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年滿18周歲的中國公民,身心健康,品行良好;(二)無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強制戒毒或者被開除公職、開除軍籍的記錄;(三)初中畢業,經公安機關考試合格并取得《保安員職業資格證》。承擔武裝守護、押運任務的保安員應當經過警械、武器使用培訓,具備《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 此外,該草案還規定,保安服務培訓機構應當按照保安員培訓教學大綱制定培訓教學計劃,對培訓的人員進行法制、保安專業技能和職業道德教育;經考試合格的人員,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核發《保安員職業資格證》,未取得《保安員職業資格證》的人員不得上崗。 公安機關由經管轉為監督 管理條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25日就《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草案)》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人們對于安全的需求日益提高,專業化的保安服務近年來得到了迅速的發展。保安服務對于經濟建設、增加就業、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保安服務活動中也存在一些需要加以規范的問題:一是,大量非公安機關批準的保安組織及其保安人員未能納入公安機關的管理;二是,保安員利用工作上的便利違法犯罪情況時有發生;三是,保安員缺乏培訓,在服務過程中因服務不規范引發矛盾,甚至形成訴訟或者釀成刑事案件;四是,保安員的正當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障,甚至犧牲、負傷后都得不到應有的待遇。為了解決上述問題,公安部經請示國務院,決定對現行的保安服務公司只能由公安機關經辦的政策加以調整,公安機關由經辦保安服務公司轉為監管保安服務活動,并據此起草了《保安服務管理條例(送審稿)》。 在充分聽取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和專家意見的基礎上,國務院法制辦會同公安部反復研究論證,形成了目前的草案征求意見稿。草案規定保安服務企業以及企業、事業單位招用保安員從事本單位安全防范服務的(以下稱自建保安單位),適用本條例;規定設立保安服務企業、保安培訓機構應當經公安機關許可;規定自建保安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公安機關備案,接受公安機關的監管;規定了保安員應當具備的條件及其權益保障;同時對保安服務活動進行必要的規范;規定了違法進行保安活動的法律責任。 意見遞交 意見人可于2008年3月3日前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在網站首頁左側的《行政立法草案意見征集管理信息系統》對《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草案)》提出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的意見可以于2008年3月3日前,通過信函郵寄或者電子郵件方式送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以信函方式郵寄的,信封上請注明“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征求意見”字樣;有關機關的意見,請以書面形式于2008年3月3日前送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本組稿件據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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