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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原房土局副局長非法收入4000余萬元(2)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2日 07:33 中國青年報
超低價“買房”省下數百萬元 [案情]殷國元多次向自己提供過便利的房產公司“買房”,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更出格的是,他的大部分購房款,還是向房地產開發商索取的,自己沒有掏一分錢。 殷國元曾為上海茗嘉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在動遷許可證方面謀取過便利。2004年,殷國元以110萬元購買了茗嘉公司的關聯公司名下的一處別墅,比市場價低91萬余元。而且,這筆110萬元購房款,還是向另外一家房產公司的老總江某某索賄得來的。 檢察機關還查明,殷國元曾以139萬余元的價格購買市場價253萬余元的上海楊浦區國定路房屋兩套,大部分房款也是向江某某索取的;2002年,殷國元以28萬余元的價格購買了市場價近50萬元的上海膠州路上一處商鋪,這筆房款是向另一房地產公司老總盧某索取的;2002年,殷國元以133萬余元購買了市場價259萬元的浦東新區“康橋半島”小區房屋兩套…… [新規]“兩高”司法解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向請托人購買房屋、汽車等物品的,以受賄論處。受賄數額按照交易時當地市場價格與實際支付價格的差額計算。 [點評]孫萬懷副教授:在本案中,殷國元涉嫌以近乎“對折”的方式“購買”房產,涉案金額數百萬元,可謂案情典型、數額巨大。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購買物品,或者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售出物品,在刑法理論中可以認定為“形式合法、目的違法”,帶有明顯的主觀惡意。這種受賄形式比較隱蔽,而且有規避法律之嫌。司法解釋的規定直截了當,對懲治犯罪很有幫助。 退休后變本加厲“兌換期權” [案情]殷國元于2005年退休,擔任上海市土地協會會長。此后直至案發,他仍然索取、收受巨額賄賂。2005年全年,他僅向江某某一人就索賄、受賄2800余萬元,比在位時有過之而無不及。 [新規]“兩高”司法解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離職前后連續收受請托人財物的,離職前后收受部分均應計入受賄數額。 [點評]上海政法學院湯嘯天編審:近年來,腐敗行為出現許多“變種”,其中“腐敗期權化”較為典型。這其中,既有在任時冒充清廉、卸職后大肆撈取的,也有離職前后“一以貫之”的。殷國元的行為就屬于后一種。對這兩種現象,司法解釋中都明確規定為受賄。腐敗是沒有“任期”的,對于腐敗行為就要追查到底。 湯嘯天編審:近年來,一些貪污腐敗現象不再直接表現為赤裸裸的金錢交易,出現了“腐敗期權化”“曲線賄賂”“非物質利益賄賂”等現象,譬如將房產、汽車“借用”給官員,安排親屬出國留學旅游等。隨著反腐敗斗爭的深化,必須對這些新類型的腐敗行為作出明確界定。“網眼”太大必有疏漏,就是“嚴而不厲”。因此,立法和司法必須細密,不能給腐敗分子以空子可鉆。 據新華社上海2月21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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