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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管理辦法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04日 10:00 中國人民銀行網站
(四)建設項目已列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投資計劃和土地供應計劃,能夠進行實質性開發建設。 (五)借款人已取得建設項目所需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開工許可證》。 (六)建設項目資本金(所有者權益)不低于項目總投資的30%,并在貸款使用前已投入項目建設。 (七)建設項目規劃設計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八)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必須專項用于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建設,不得挪作他用。 嚴禁以流動資金貸款形式發放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 第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期限一般為3年,最長不超過5年。 第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利率政策執行,可適當下浮,但下浮比例不得超過10%。 第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應以項目銷售收入及借款人其他經營收入作為還款來源。 第九條 貸款人應當依法開展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業務。 貸款人應對借款人和建設項目進行調查、評估,加強貸款審查。借款人應按要求向貸款人提供有關資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貸款人發放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 第十條 借款人申請經濟適用住房貸款應提供貸款人認可的有效擔保。 第十一條 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簽訂書面合同,辦妥擔保手續。采用抵(質)押擔保方式的,貸款人應及時辦理抵(質)押登記。 第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實行封閉管理。借貸雙方應簽訂資金監管協議,設定資金監管賬戶。貸款人應通過資金監管賬戶對資金的流出和流入等情況進行有效監控管理。 第十三條 貸款人應對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使用情況進行有效監督和檢查,借款人應定期向貸款人提供項目建設進度、貸款使用、項目銷售等方面的信息以及財務會計報表等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相關借貸經營活動實施監管。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以建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對相關借貸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列入房地產貸款科目核算。 第十六條 經有關管理部門批準,符合相關政策規定的單位集資合作建房項目的貸款業務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實施。《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管理暫行規定》(銀發〔1999〕129號文印發)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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