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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14種價格違法行為一一圈定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8日 14:24 蘭州晨報
省十屆人大常委會32次會議審議《蘭州市價格監督檢查條例》如獲通過明年元旦起施行 本報訊(首席記者 梁峽林) 12月17日上午召開的甘肅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32次會議審議了蘭州市價格監督檢查條例》,《條例》提出,商家串通操縱市場價格等14種行為屬于價格違法行為。 據蘭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胡康生介紹,此次《蘭州市價格監督檢查條例》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準,一旦通過將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胡康生說,近幾年來,蘭州市價格總體水平一直比較平穩,但仍存在許多亟待依法規范的問題。表現在:服務類收費價格指數近年來呈上升趨勢,涉及醫療、教育、交通、電信、電力等行業,易形成壟斷價格;商家以“血本價”、“跳樓價” 等弄虛作假手段獲取不正當利益的價格欺詐,以及相互串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的情況依然存在;今年以來副食品價格的大幅上漲,帶動相關產品的輪番漲價,直接影響到群眾生活和社會穩定。因此,結合蘭州市實際,制定一部可操作性較強的《價格監督條例》,對強化價格監督檢查的手段和力度,有效遏制各類價格違法行為是十分必要的,可以支持和保護公平、公正、合法的市場競爭。 -《條例》解讀 經營者14種行為屬違法 《條例》提出,經營者的以下14種行為屬于價格違法行為: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以及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通過相互串通或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操縱市場調價的;除依法降價處理商品外,進行低價傾銷的;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行為的;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物價,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或者價格手段進行價格欺詐的;采取抬高或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的;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牟取暴利的;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強制、變相強制進行經營性或服務性收費的;不按規定建立調價、定價資料和價格變動臺賬的;不如實提供價格調查、檢測和成本監審的數據、資料及不履行制定價格備案手續的;違反規定的作價辦法、價格規則和價格規范等制定價格的;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單位強制收費屬違法 《條例》對行政性收費單位的違法收費行為也做了界定,如擅自設立和制定收費標準的,擅自提高或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擅自改變收費主體、辦法、環節、對象,利用強權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服務收費的、搭車收費的,不按規定收費的,依據越權審批的收費項目等都屬于行政性收費的違法行為。 另外,《條例》還規定,收費單位不按規定申領收費許可證收費或使用無效、非法制作收費許可證的,不按規定辦理收費許可證變更、注銷手續的,收費許可證未經年度審驗收費的都屬于違反收費許可證管理的行為。 串通調價最高罰款2萬 根據《條例》,發現經營者的14種價格違法行為后,價格主管部門可責令改正,并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發現行政性收費單位違法收費,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當事人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逾期不繳納違法所得的,每日按違法所得的2%加處罰款。拒絕、阻礙價格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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