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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未經許可搞促銷最高罰30萬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6日 13:45 海峽都市報
本報記者 阮友直 通訊員 林祥彪 本報訊 記者昨從福州市公安局獲悉,商家開展促銷、展銷等大型群眾性活動,未經公安等相關部門許可的,將被處以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交通堵塞,甚至引發交通事故的,影響整個交通系統暢通,公安機關將依法予以處罰。 福州市公安局有關人士介紹,眼下年近歲末,商家頻頻開展促銷、展銷等大型群眾性活動,但根據有關規定,商家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時,應提前20天向公安機關提出安全許可申請,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后,在7日內審查做出是否許可的決定。 另外,對占用道路(主要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廣場、公共停車場等供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從事促銷、展銷等非交通活動的,公安機關將依法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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