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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采礦企業要交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9日 13:42 蘭州晚報
記者 張慧娟 通訊員 曾強紅 本報訊 《甘肅省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即日起正式實施。今后,甘肅省將依據采礦許可證有效年限按年度提取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用于保護礦山生態環境和對遭到破壞的礦山環境進行治理恢復。 《辦法》要求保證金的提取標準按照不低于基本治理費的原則,依據不同礦種按采礦許可證登記面積、開采的礦石量及對生態環境的影響程度確定。 采礦權人對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工作未達到要求的,由驗收機關簽發限期恢復治理礦山環境的通知書,責令限期恢復治理。經驗收合格后,退還保證金及利息。采礦權人逾期拒不治理或者治理仍達不到要求的,保證金及利息不予退還。 新建礦山,在辦理采礦許可證時應按要求編制《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方案》,并與礦山所在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簽訂《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責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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