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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治華茂公司與杰昌公司訴訟歷時數載糾葛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6日 19:47 山西新聞網
在當前全國范圍的房地產開發熱潮中,合作開發各方圍繞產權歸屬問題產生了許多糾紛與訴訟,長治市華茂副食果品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華茂公司)與長治市杰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杰昌公司)之間的糾紛則頗具代表性。雙方圍繞各自的權利與義務展開了長達數年多輪的訴訟,以致正常開發工作被無限期推遲,其中一些問題值得各方思考。 單方增加建筑面積引發糾紛 2002年4月27日,華茂公司辦理完成長治“華茂商業園區”項目的各項審批手續。此前的4月21日,華茂公司注冊成立長治市杰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作為開發“華茂商業園區”的項目公司。因缺乏房地產開發經驗和沒有資金實力,于是華茂公司便開始尋找合作者。 2002年5月,由長治市駐廈門辦事處的人牽線搭橋,華茂公司董事長劉華川與閩籍商人蘇福倫、鄭榮順相識。經過談判協商,雙方決定共同合作開發華茂商業園區。 2002年7月6日,為合作開發“華茂商業園區”項目,華茂公司與蘇福倫、鄭榮順及香港益群企業貿易有限公司陳培森等三人訂立 《合作開發協議》,將長治市杰昌公司確定為開發“華茂商業園區”的項目公司,同時對公司的股東做了變更,吸納蘇、鄭、陳三人為公司控股股東,與華茂公司進行合作開發。 隨后,華茂公司將 “華茂商業園區”項目所有手續、法人資格和華茂公司的26.6畝土地,以及無償拆除的1萬多平方米地上建筑物,做到“三通一平”后,交付杰昌公司開發建設使用。為了明確雙方的責任與享有的利益,雙方在《合作開發協議》中約定,華茂公司作為項目的合作方,可分得項目總建筑面積11070平方米的房產,其余房產歸蘇福倫及香港益群公司所有。 有關文字材料顯示,華茂公司作為開發單位開發的 “華茂商業園區”項目,是經長治市發展改革委員會,以長計投字(2001)216號立項批準的。批準的開發建設規模總面積為43787平方米,而雙方的《拆遷安置協議》也是在此開發建設規模下訂立的。 “華茂商業園區”項目開發工作本該就此順利進行,但卻出現了意想不到的變局。 2002年12月31日,長治市計委根據杰昌公司的申請,以長計投字(2002)64號批復:項目名稱由原“華茂商業園區”更名為“假日陽光廣場”,總面積為71549平方米。 在使用土地面積不變的情況下,杰昌公司將原來建設規模從43787平方米增加到71549平方米,比原來增加27762平方米,增加比例占61.2%。直到2003年11月以后,華茂公司董事長劉華川才知道開發總面積增加。 據此,華茂公司要求按50%分配新增的面積。 面對華茂公司的要求,杰昌公司執行總監陳培森表示:杰昌與華茂并非合作開發關系。雙方是一種房屋拆遷、安置的法律關系。華茂公司無權分得新增的房屋開發面積。 至此,雙方矛盾激化,直至對簿公堂。 最高法院認定雙方為合作關系 2004年9月22日,華茂公司向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杰昌公司認為,案件訴訟標的超出了長治中院的受理管轄范圍,提出管轄權異議。最后此案于2004年11月20日,被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直接調走審理。 法庭辯論中,華茂公司與杰昌公司爭論的焦點是:雙方是合作開發關系,還是拆遷安置關系。 法院審理認為,該項目的前期立項、規劃及審批手續,都是由華茂公司運作的結果,也是華茂公司與蘇福倫等合作方簽訂 《合作開發協議》的基礎,而杰昌公司是華茂公司與蘇福倫等人合作后的載體,是為了雙方合作項目設立的。 而另一個焦點是新增建筑面積的分配問題。原告華茂公司在訴狀中提出,2003年11月8日雙方簽訂 《補充協議》時,被告方杰昌公司故意隱瞞了該項目建筑規模已變更增加為71549平方米的重要事實。直到11月18日,根據《補充協議》約定,杰昌公司向華茂公司提供該項目全套設計圖紙和相關審批文件時,華茂公司方知總建筑面積已變更。據此才要求對增加建筑面積分配的權利。 2005年6月5日,省高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杰昌公司從增加的面積中,補償原告華茂公司5552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積為2166平方米,獨立店鋪為1000平方米,大小商場為2386平方米。 判決后,雙方均不服,上訴至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06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判決,認定雙方為合作關系,指出本案實質上是華茂公司以土地使用權出資,與對方合作開發。華茂公司與蘇福倫、香港益群公司、陳培森之間,通過《房地產合作開發協議書》及對該協議的實際履行行為形成合作關系,新增加的面積理應歸合作的各方共同所有。同時維持了省高院的一審判決。 訴訟歷時數載糾紛仍在繼續 本案到此似乎該塵埃落定了,但是事情遠非那么簡單。 在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生效后,省高院指定長治中院負責執行此案。 2007年8月22日,因為此案,長治中院向被執行方――杰昌公司收取天價"實支費"問題被相關媒體曝光。長治中院最終依照省高院的決定,給予“實支費”事件當事人,以行政警告處分,事情似乎已經告一段落。 長治中院一位退休的資深法官告訴記者,因為收取杰昌公司天價"實支費"問題,目前長治中院受到了各方的壓力,已經影響到了華茂公司和杰昌公司之間的這場訴訟。 記者在該項目現場看到,本來應該交付華茂公司使用的所謂商場,目前仍舊一片狼籍。華茂公司董事長劉華川說,就是這樣一個不符合協議約定的工程,長治市城區政府在未經過華茂公司同意的情況下,以履行“補充協議”為名,強行將這個未完工的商場轉交給華茂公司。而杰昌公司執行總監陳健全認為,他們已經履行了協議,要求華茂公司拆除二期的經營場地。 到目前,問題仍未解決,華茂公司的副食果品超市還在停業,300余名職工幾年來衣食無著…… 另一個讓人深思的現象是,杰昌公司一邊不承認經過最高人民法院已經認定的和華茂公司的“合作”關系,但是當華茂公司提起訴訟解除這種關系的時候,杰昌公司又堅決要求履行“合作開發協議”。杰昌公司的執行總監陳健全說,這樣做,一是要給長治人民一個交代,二是要在二期工程中爭取盈利,以期達到少虧微盈的目的。 長治中院一位不愿透漏姓名的法官說,本案的案情其實并不復雜,如果雙方都能本著誠實、守信的原則進行合作,應該是一個雙贏的結局。而太多的案外因素,讓一個簡單的經濟糾紛,變得越來越讓人看不懂,“雙方走到現在,已經沒有合作的基礎了”。他告訴記者,招商引資并不能以出賣本地商人的利益為代價。市場的事情,讓市場去決定,法律的事情,讓法律去說話,這樣才能建立起健康的市場機制。 官司遠沒有了結 合作開發合同糾紛一案尚未了結,此后,雙方又開始了新一輪你來我往的訴訟。 華茂公司要求解除與杰昌公司的合作關系;杰昌公司要求華茂公司承擔違約責任、拆除二期工程中的圓樓(華茂公司辦公樓)等的訴狀又分別遞到了長治中院。 就在記者完稿之時,長治中院傳來了最新消息,已經上過審判委員會的這兩個案子,判決書已經下發。結果是:華茂公司要求解除雙方合作關系的訴求被駁回;而杰昌公司的訴求則得到了滿足,即華茂公司在一個月內拆掉自己的辦公樓,并支付杰昌公司260萬的違約金。 杰昌公司的執行總監陳健全拿著判決高興異常:“即使是華茂公司上訴,我們也要申請先予執行。” 華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劉華川則非常憤怒:“長治中院把雙方都不認可的一份沒有雙方當事人簽字認可、負責召集會議的有關部門拒絕蓋章的一份《會議紀要》強加給華茂公司,并據此判決,是明顯的枉法!在‘長民初(038)號判決中,把華茂公司納入項目的土地,莫須有認定為杰昌公司的土地,是伙同杰昌公司搶劫!” 華茂公司的代理律師說:“判決中引用的證據,在舉證階段雙方當事人都沒有提供過。法庭是從哪里得來的?找來這些所謂沒有經過質證的證據是為了迎合誰?杰昌公司違約在先的行為,法院為何視而不見? 記者也在兩份出自同一天的判決書上看到了對同一事實完全相反的認定:長民初(038)號(杰昌公司為原告)判決認定,華茂公司違約,并承擔相應的責任,而長民初(067)號(華茂公司為原告)判決則認為,認定華茂公司違約沒有法律依據…… 兩家公司之間的經濟糾紛,在長治中院判決后,似乎更加讓人難以琢磨,而隱藏在背后的是是非非也越發令人深思。 面對判決結果,華茂公司法定代表人劉華川表示,他將繼續上訴,并一定要把這場官司打到底。他說:“正義一定會戰勝邪惡,法律一定會給我公正的。” 本報將對此案件繼續予以關注。 記者 郝大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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