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個人信用有“污點”7年抹不掉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1日 08:33 南京晨報
晨報訊 經過一年多醞釀,于今年9月13日獲簽發的《江蘇省個人信用征信管理暫行辦法》和《江蘇省企業信用征信管理暫行辦法》從今天起施行。原本分散在銀行、稅務局、工商局、勞動保障部門、公安、法院等四十多個行業主管部門的信用信息,將在今后全部納入江蘇省的信用平臺,而統一的數據庫建設也將加快,各部門都要迅速提供出所需信息。 信息內容包括電話費、水費、房貸等 首先是據以識別個人身份以及反映個人家庭、職業等情況的個人基本信息,如身份證號等,作為識別個人身份的標識。其次是個人與金融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發生信貸關系而形成的個人信貸信息,如貸款不還或逾期還貸。目前,個人住房公積金信貸情況尚未全部進入個人信貸信息,今后則將納入其中。第三是個人與商業機構、公用事業單位發生賒購關系而形成的個人履約信息,如拖欠電話費、水電氣費。第四是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行使公共管理職能的組織等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形成的與個人信用相關的信息,如偷逃稅行為、行政處罰。第五是其他與個人信用有關的信息。 民族、血型等信息不采集 《辦法》規定,禁止采集三類信息,本人自愿提供的除外。包括民族、種族、宗教信仰、政治信仰;身體形態、基因、血型、疾病和病史等可能影響被征信人正常生活的信息;以及其他與個人信用無關或者法律、法規禁止采集的個人信息。 不良信用要強制采集 但在四種情況下,個人信息可以被強制采集入庫。一是在信用交易活動中受侵害一方當事人提供且屬實的對方不良信用信息;二是鑒證、評估、經紀、咨詢等中介服務行業的執業人員,因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受到行業組織懲戒的記錄;三是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行使公共管理職能的組織等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形成的與個人信用相關的信息;四是其他已經依法公開的個人信用信息。 記錄期限不良信用記錄最長保留7年 《辦法》規定,個人不良信用信息的披露或者使用期限,最長為自不良信用行為終止之日起7年。也就是說,7年后信用“污點”可以抹掉,個人辦理與信用相關的事情時就不再因此遭遇“門檻”。 此外,征信機構則不得在個人信用報告或個人信用評估報告中披露、使用“過期”的債務拖欠信息、行業懲戒、行政處分、行政處罰記錄等不良信用信息。 錯誤記錄可申請更正 被征信人或用戶認為個人信用信息有錯誤的,可以向被征信機構書面提出異議申請,要求予以更正。被更正后,征信機構應當給被征信人無償提供一份更正后的個人信用報告,并及時更正相關信用產品。 征信機構在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20日內不作處理的,申請人可以申請信用管理機構對異議申請作出處理,信用管理機構將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費用查個人征信要收費,上海是30元起 個人和企業信用征信實行特許經營,包括事業單位和企業。征信機構提供個人信用報告和個人信用評估報告的收費標準,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信用管理機構確定。相關負責人接受采訪時表示,目前上海提供個人基本信用信息時收取的費用是30元,江蘇也會相應制定出合適的價格。 信用信息不隨意公開 征信公司可以向被征信人本人提供自己的信用信息、信息來源及獲取其信用報告或信用評估報告的用戶等資料查詢;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在辦理案件、行政管理過程中需要使用個人信用信息的,可以向征信機構查詢。除此以外,在其他情況下提供和使用個人信用信息必須得到被征信人同意。 征信機構違規要罰款 《辦法》要求,對征信機構的違規行為將給予警告,并可處1000元 30000元的罰款。嚴重的還將追究民事、刑事責任。違規行為包括未及時、準確錄入個人信用信息的;未向被征信人提供查詢服務的;對不需強制采集的信息進行采集,而未征得被征信人同意的;采集禁止采集的個人信息的;虛構、篡改個人信用信息的;未及時處理異議信息、更正信用產品造成損失的;以欺騙、盜竊、脅迫、利用計算機網絡侵入或其他不正當手段采集個人信用信息的;擅自披露個人信用信息的。 作者:李冪/來源:南京晨報
不支持Fla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