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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重點查處房地產交易中十六種價格違法行為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29日 13:36 發改委網站
一、房地產銷售企業未按規定采用一房一價或基價及其增減幅度等方法公開標明價格的行為; 二、房地產銷售企業明碼標價不規范,未按規定標明暫測或實測的房屋建筑面積及其中套內面積、公用分攤建筑面積、單價、計價單位、總價、價格有效時段等與房地產價格有關的信息的行為; 三、房地產銷售企業以高于明碼標價所標明價格或未予標明價格收取費用,致使消費者多付價款的行為; 四、房地產銷售企業在價外另行收取已計入開發成本的價格或費用的行為; 五、房地產銷售企業在標明的價格有效時段內隨意調整價格的行為; 六、房地產銷售企業使用欺騙性或者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價單位等,發布虛假價格信息、廣告,誘導消費者與其交易的行為; 七、房地產銷售企業銷售商品房帶有價格附加條件時,不予標示或者含糊標示附加條件的行為; 八、房地產銷售企業采用制定虛假銷控表謊報商品房售價和銷售進度,簽訂虛假銷售合同等方式哄抬價格的行為; 九、房地產銷售企業與房地產中介機構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房價格過快上漲的行為; 十、房地產銷售企業與房地產中介機構標示無依據或無從比較的優惠價、折扣價、市場最低價等價格的行為; 十一、房地產銷售企業與房地產中介機構相互串通,哄抬價格或者變相提高價格,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十二、房地產銷售企業與房地產中介機構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事前已有價格承諾的行為; 十三、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未按規定在經營場所或收費地點醒目位置標明服務項目、服務內容、計價單位、收費標準、收費對象等信息的行為: 十四、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不執行政府指導價規定,自立收費項目或超過規定浮動幅度收取中介服務費的行為; 十五、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通過強制或變相強制提供中介服務并收取費用,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十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通過隱瞞委托人或商品房買賣雙方實際出價等方式,非法賺取房地產買賣差價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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