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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創業資金小額貸款實施辦法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5日 12:53 人民網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本市戶籍勞動力實施創業計劃,解決他們創業資金周轉困難的問題,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國家經貿委、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聯合制發的《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及其它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創業資金小額貸款(以下簡稱小額貸款)是指市財政局委托貸款銀行運用“創業東莞”專項資金中的?畎l放給符合條件的本市戶籍勞動力的免息貸款。 第三條 由市財政局、市勞動局、市經貿局、中國 第四條 市財政局設立小額貸款資金,專項用于本市戶籍人員小額貸款發放以及支付貸款管理手續費用、抵押登記費用。 第五條 協調小組各組成部門應加強對小額貸款資金監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對小額貸款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檢查或抽查,及時發現并解決問題。 第二章 小額貸款的對象和條件 第六條 小額貸款的對象是指通過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實現就業,就其自籌資金不足部分,向貸款銀行申請小額貸款,并能提供相應擔保的本市戶籍勞動力。 第七條 申請小額貸款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本市戶籍(購房入戶的需滿五年并且長期在東莞居住),在法定勞動年齡以內、身體健康; (二)有具體經營項目并經工商管理部門批準領取了營業執照; (三)貸款資金應用于從事非國家限制發展的農業生產、工業和服務業; (四)有良好的信譽,誠信,品行良好,無不良記錄,并能提供保證擔保或房地產抵押擔保; (五)除貸款項目外,目前無從事其他工作或經營活動。本市戶籍就業困難人員以及經創業培訓合格者優先。 第三章 小額貸款的額度和期限 第八條 貸款額度范圍為三至八萬元,根據借款人的申請和擔保提供情況確定具體貸款數額。 借款人應提供下列任一方式的擔保: (一)提供一個或以上有穩定收入來源的本市戶籍人員作為保證人(貸款額度超過四萬元的須提供二個保證人); (二)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地產抵押物。 第九條 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 在開辦項目經營持續、經營狀況良好的情況下,貸款到期后,借款人可向市勞動部門提出展期申請。經市勞動、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免息貸款可展期一年。 第四章 小額貸款的申請和審批程序 第十條 需要申請小額貸款的本市戶籍人員,按照當事人申請、村(居)委會勞動服務站推薦、勞動分局審查、勞動局以及財政局復核、貸款銀行核貸的程序,辦理貸款手續。 (一)申請人需提交下列資料并保證其真實性: 1.創業資金小額貸款申請表; 2.申請人身份證和戶口本; 3.經工商行政部門批準的營業執照; 4.貸款銀行需要的其他相關資料。 上述資料需提供原件,并提供復印件一式五份,村(居)委會勞動服務站、勞動分局、勞動局以及財政局、貸款銀行各留存一份。 (二)申請人貸款資格認定程序: 1.申請人向戶籍所在村(居)委會勞動服務站提交申請表,村(居)委會勞動服務站加具意見,并附申請資料一并報送所在鎮(街)勞動分局審查后,由鎮(街)勞動分局報市勞動局。 2.市勞動局對申請人的資格做進一步審查,嚴格審查申請人的條件以及借款用途,并確認小額貸款的額度、期限和提供的擔保方式是否符合規定,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在申請表上加具意見,并送市財政局作進一步復查。市財政局對經市勞動部門審查通過的申請資料作出復查,并將復查通過的申請資料直接送貸款銀行;對不符合條件的,將相關申請資料退還市勞動部門,由市勞動部門書面回復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上述單位應當在收到申請資料的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各自的審查工作。 (三)銀行貸款發放程序:貸款銀行對市財政局送來的申請資料進行核對,并聯系申請人辦理相關貸款手續和擔保手續。 1.由保證人提供擔保的,必須提交保證人有效的身份證明、收入證明(有工作單位的,由單位出具收入證明;有物業租金等其他收入的,由物業或戶口所在村(居)委會出具證明)以及詳細的聯系方式,市財政局抽查復核。 2.以房地產作為抵押物的,當事人在市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后,貸款銀行憑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核發的《房地產他項權證》審核放貸。 第五章 小額貸款的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協調小組每半年召開一次工作會議,主要研究和解決小額貸款中遇到的實際問題,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小額貸款借款程序和貸款額度,審核不良貸款并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二條 貸款銀行應建立規范、高效的貸款評審體系,建立嚴格的、有效的監督管理和個人信用檔案管理制度,完善對借款人的事前審核、事中監督、事后追償與處置機制。 貸款期間貸款銀行應定期(每年不少于2次)與借款人聯系,了解其資金使用和經營情況,并提供必要的財務指導。 貸款銀行應于每季度終了十五日內將小額貸款有關情況上報協調小組。 借款人將貸款用于不符合貸款目的和用途的,貸款銀行應提前收回發放的貸款。 貸款銀行應對逾期未償還或應提前收回的小額貸款項目,依法行使追索權,及時向借款人發出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并告知市勞動局和市財政局。 第十三條 村(居)委會勞動服務站負責本轄區內小額貸款的跟蹤工作每季度向鎮(街)勞動分局匯報借款人經營變動情況,負責協助銀行對逾期貸款進行催收。村(居)委會勞動服務站的小額貸款工作納入年度就業工作考評指標。 第十四條 對貸款銀行已履行法定追償程序仍未能收回的貸款,經協調小組審核交市就業工作委員會審定,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后予以核銷。 第十五條 對借款人惡意逃避貸款債務的,經協調小組確認后,以市就業工作委員會名義在《東莞日報》等媒體上公告借款人及擔保人的姓名、身份證號、住址、經營項目的名稱等資料。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31日東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東莞市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管理辦法》(東府〔2003〕14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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