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財經 > 國內財經 > 公司為員工發月餅須征個稅引質疑 > 正文
●單位發放的月餅屬用于提高員工待遇的福利,應折合成現金計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征收“月餅稅”這種情況屬于“復合稅”的問題,也是國際慣例
●為避免引發爭議,專家建議節日直接為員工在工資中增發一定金額的現金,不發實物
隨著中秋節的臨近,關于征收“月餅稅”的問題在社會上引起一場不大不小的風波。
昨日稅務部門相關負責人首次回應稱,該說法非始自今年的新鮮事,按照規定,單位發放的月餅屬用于提高員工待遇的福利,應折合成現金計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且該稅已長期征收而并非新稅種。
回應:“月餅稅”征收合法
在某知名網站的微博上16000多網民參與的“公司發月餅該不該繳納‘月餅稅’”的投票中,92%的網民都表示不該征收,認為該征收和不好說的網民僅各占4%。
事實上,月餅作為公司發放的一種福利,在稅法中早有規定,是應該繳納相應的個人所得稅的,并不是新增稅種。
昨日稅務部門回應稱,個人應納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等。其中對于企業從福利費項目支出給員工的錢,若是用于某些職工困難補助的就免稅;若是人人有份,且是為提高員工待遇的就不屬于免稅范圍。月餅顯然屬于用于提高員工待遇的福利,所以應該繳納個稅。
“月餅稅會影響個稅起征點,但影響很小。”相關負責人說,一盒月餅的價格通常也就在幾十元至幾百元之間,總體看對個人收入的影響不大。
釋疑:重復征稅是國際慣例
有網友提出,一盒月餅已繳納了增值稅和營業稅,單位發放還須再繳個稅,這不屬于重復征稅嗎?
稅務部門表示,對于一件商品,在不同環節可以征不同的稅,這是我國稅法明文規定的,這種情況屬于“復合稅”的問題,也是國際慣例。
不過對于單位發放月餅沒有并入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稅務部門都將從輕處理,稅務部相關負責人表示,按規定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從實際執行情況來看,由于“月餅稅”涉及稅額通常較小,一般也很少按高限來處罰企業。
建議:將員工福利“貨幣化”
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所長賈康表示,大家對月餅稅提出質疑,這說明我國納稅人的權利意識明顯上升,是值得肯定的。
賈康說,考慮到對月餅、粽子等極具中國民俗特色的實物征稅,公眾會有抵觸情緒,他建議,單位為避免這些矛盾的發生,可盡量采取福利“貨幣化”的政策。
也就是說,遇到中秋、端午等節日,直接為員工在工資中增發一定金額的現金,不發實物,改由員工自行購買月餅或粽子。他認為,對這部分現金合并當月工資征收個稅,符合公眾形成的現金收入應繳稅的習慣,不容易引發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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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繳“月餅稅”的人很少
現實中,工薪階層到底繳納了多少所謂的“月餅稅”?地稅部門一名負責人告訴記者,實際上很少有人繳納過“月餅稅”。
鄭州一家外貿公司財會人員稱,一般企業為員工購買福利時,根本不會索要票據,因此花費了多少錢也無從查起。
對此,地稅局稽查分局也給予了確認,稱雖然法律上有明確規定,但
實際上很多單位在給員工發放類似月餅這樣的實物福利時,并沒有把它歸入職工的個人所得扣繳個稅。
“普通企業,甚至上市公司,其實都是兩套賬,一套自己留著,一套應付稅務部門,稅務部門根本看不出來企業有沒有代扣代繳‘月餅稅’。即使購買月餅、粽子、酒這些福利時有票,企業直接就開成‘辦公用品’來避稅,稅務部門也無從知道。”鄭州市地稅部門有關負責人說。
鄭州的外企會不會規范些?鄭州市地稅局國際分局的工作人員表示,鄭州的外企現在都是在網上報稅,油費、電話費等放在一起報賬,這里面有沒有包含購買月餅的費用根本看不出來,除非稅務部門實地稽查。
“實地稽查‘月餅稅’的話,這征收成本就太高了,稅務部門不會選擇如此得不償失的方式。”稅政專家說。
背景
“月餅稅”從1994年開始征收
“其實,月餅稅并非新規,從1994年開始,對單位所發的月餅、食用油等實物福利就開始征收個人所得稅了。事實上,并沒有單獨的‘月餅稅’這個稅種。”地稅局一名負責人介紹。
今年,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再次重申了計稅辦法,在對“單位在過節期間發給職工的過節實物福利是否計征個稅”的答復中提到: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的相關規定,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因此,單位在過節期間發放給職工的實物福利,應并入其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地稅局這名負責人說,不僅僅是月餅,酒、食用油、大米等實物福利都應計入工資內計征個稅。
綜合《京華時報》、欣華、《大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