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公布
住建部規定,經適房購房人取得完全產權前,只能用于自住。 高劍平 早報資料 |
早報訊 住房城鄉建設部26日對外公布《關于加強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稱以虛假資料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一經查實立即責令退還,違規出售、出租、閑置、出借經濟適用住房將收回。
買房人高消費需主動說明房價過高城市增大供應量
與興建商品房相比,部分地方政府和開發企業對于建設經濟適用房的熱情始終不高。為此,《通知》提出,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規模,由各地結合當地居民收入、住房狀況等實際情況確定。商品住房價格過高、上漲過快的城市,要大幅度增加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并適當擴大供應范圍。
《通知》要求,經濟適用住房申請人應當如實申報家庭收入、財產和住房狀況,并對申報信息的真實性負責。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后,如有與其申報收入明顯不符的高消費行為時,應當主動向住房保障部門作出說明,并配合對其資產進行核查、公示。
根據《通知》,對以虛假資料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一經查實,立即責令退還,對不作出說明或不配合資產核查、公示,或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視同以虛假資料騙購經濟適用住房。
此前有媒體報道,一些地方將經濟適用房分配給了中等收入甚至高收入人群,一些經濟適用房小區不乏奔馳寶馬豪車。
違規者五年內不得再申請
個人不得出售出租閑置
《通知》規定,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在取得完全產權以前,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閑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變住房用途。
對違規出售、出租、閑置、出借經濟適用住房,或者擅自改變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按照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收回,并取消其在5年內再次申請購買或租賃各類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資格。
《通知》還規定,已經享受經濟適用住房保障的家庭,再購買其他住房的,必須辦理退出手續或補交相關價款取得完全產權。
《通知》還要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結合各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導價格,定期制訂經濟適用住房上市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的標準。經濟適用住房交易價格低于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導價格的,依指導價格繳納相應的土地收益等價款。各地要結合實際情況完善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分配機制。
按計劃,今年將有約600萬套政策性、保障性住房開工建設,中央財政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達632億元,比上年增加81.44億元,增長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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