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實施細則管轄權或不涉中央國家機關用地用房
李樂
2015年3月1日是《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下稱《暫行條例》)正式實施的日子。不過,中央國家機關的不動產登記,將被視為“特殊管轄”,其不動產產權登記也將另行依規(guī)登記、頒證。
這是已經初步編制完成的《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下稱《細則》)討論稿中涉及的內容。目前,《細則》正在最后征求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的意見建議,并進行最后修改。
15年前由國土資源部簽發(fā)的6號文件,或將依舊作為中央國家機關用地登記、頒證的行政依據。這份文件規(guī)定,在京中央國家機關用地的土地登記資料由北京市(國土資源)局管理。
細則在即
1月20日清晨,一位不愿具名的消息人士向《中國經營報》記者證實,歷經將近半年的《細則》的編制和審議,已經進入到“最后階段”。
2014年12月22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發(fā)國務院令,正式頒布《暫行條例》,并于2015年3月1日起實施。按照《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包括土地、房屋、林地、海域等在內的不動產權,將統(tǒng)一實施產權登記,并納入統(tǒng)一信息平臺管理。
《細則》則是暫行條例的“實施辦法”。根據國土資源部下發(fā)給地方有關職能部門的一份說明文稿顯示,2014年年初,國土資源部即啟動了《暫行條例》配套文件的起草工作,這其中最重要的即為《細則》,在此期間,共形成了7版“過程稿”。按照國務院的工作安排,國土資源部系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工作的牽頭部門。
有關說明文件顯示,目前形成的《細則》(征求意見稿)總計15章,共186條。框架結構上與《暫行條例》相銜接,包括了土地所有權登記,國有土地及建筑物、構筑物登記,農村宅基地及房屋登記,集體建設用地及建筑物、構筑物登記,農村承包土地及其他農用地登記,海域、無居民海島及建筑物、構筑物登記,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登記,地役權登記,抵押登記以及其他登記。
2015年1月15日,全國國土資源工作會議在北京召開。國土資源部部長姜大明在提及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有關問題時特別指出,要抓緊出臺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實施細則,盡快頒布使用統(tǒng)一的簿冊證書,并在15個地區(qū)試點開設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窗口。
兩個例外
按照《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不動產登記將涵蓋土地、房屋、林地、海域、草原等多個領域。原則上《暫行條例》所列舉的所有不動產類別都將依據《暫行條例》和《細則》給出的要求、程序進行登記。但是,這其中有兩類“例外”情況,將不依據《細則》進行不動產登記。
多位參與《細則》前期討論的權威人士告訴記者,這兩類“例外”情況,一類是中央國家機關用地及其不動產;另一類是軍隊不動產。按照《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這兩類情況的不動產登記,須依據專門規(guī)定辦理登記。
據了解,這一點已經寫入了《細則》。《細則》第二章第九條對“國家級不動產的登記管轄”做出了規(guī)定。在涉及到中央國家機關用地的不動產登記時,《細則》提出,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等不動產登記參照《在京中央國家機關用地土地登記辦法》(下稱《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辦理。
《辦法》即為國土資源部6號文件。2000年由國土資源部以部令形式簽發(fā)。該文件規(guī)定,國土資源部委托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直接辦理在京中央國家機關用地的土地登記和發(fā)證。
與中央國家機關用地的情況相似,軍隊不動產的登記也或將依據專門規(guī)定辦理。隨《細則》征求意見稿下發(fā)的有關說明稱,《細則》討論稿中,附則部分對軍隊不動產適用法律的特殊性做出了相應的規(guī)定。
多位知情人士提醒記者,上述兩個針對特例情況的規(guī)定,主要是在登記頒證的環(huán)節(jié),這并不一定意味著這兩個特例情況的不動產,不納入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信息平臺。實際上,2014年上半年開始,中央國家機關、解放軍有關部門,已經要求其在職人員以及部分下屬事業(yè)單位員工,向組織申報個人住房事項信息。
特殊管轄
除上述兩個特例情況外,《細則》討論稿還提出,國務院確定的87個重點國有林區(qū)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國務院批準項目用海、用島的登記發(fā)證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確定的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
在國土資源部下發(fā)給地方政府用于征求意見的說明文稿中,將此解釋為“特殊管轄”問題。而在“特殊管轄”領域內,真正微妙的實際上是范圍問題。在此類不動產范圍內,部分不動產用途、權屬等相對較為復雜,亦甚為敏感。
2000年,國土資源部6號文件對“中央國家機關用地”的范圍進行了框定,主要包括三部分:第一是中央黨政機關使用的北京市范圍內的國有土地;第二是機關事務分別屬于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全國人大辦公廳機關事務管理局、全國政協(xié)辦公廳機關事務管理局歸口管理的單位使用的北京市范圍內的國有土地;第三是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其他應納入中央國家機關用地管理的北京市范圍內的國有土地。
按照國土資源部6號文件的規(guī)定,這部分土地的登記頒證工作由北京市國土資源局統(tǒng)一負責。如果包含“上述特殊管轄”內容的《細則》討論稿最終予以定案,那么中央國家機關的不動產登記將仍由北京市國土資源局完成。
與此同時,6號文件還規(guī)定在京中央國家機關用地的土地登記資料由北京市局管理,并負責保持轄區(qū)內地籍資料的完整性和現勢性。
“現在的細則,還在等待最后的批準,所有的判斷,都必須依據最后下發(fā)執(zhí)行的細則做出。”前述參與前期討論的權威人士提醒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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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關鍵詞: 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兩個例外特殊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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