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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書苗曾為23家企業中標工程項目 違法所得20億

2014年12月18日 02:29  央視  收藏本文     

  《新聞1+1》2014年12月17日完成臺本

  ——丁羽心:“高鐵一姐”的倒下!

  (節目導視)

  解說:

  母女相繼宣判20年、7年,罰金和沒收財產高達26億,她們到底從中國鐵路挖走了多少資金?

  深怕長:

  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千萬元,共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億元。

  解說:

  57個鐵路項目中標,23個投標公司中箭,貪官瘋狂,制度失效。

  劉家義 國家審計署審計長:

  這個個體老板是拿的什么錢呢?項目的介紹費。

  解說:

  三年,丁羽心就從鐵路挖走30億!

  丁羽心:

  每次都是他(劉志軍)主動打電話我準備(錢),準備好了我給他打電話,

  解說:

  《新聞1+1》今日關注:丁羽心,“高鐵一姐”的倒下!

  董倩 主持人:

  晚上好,歡迎收看正在直播的《新聞1+1》。

  這兩天有一對母女的宣判特別引人關注,她們是誰,首先來看一下大屏幕。那么這對母女就是丁羽心,她另外一個為人所知的名字應該是丁書苗,還有她的女兒叫侯軍霞。這對母女的宣判之所以引人關注,一方面是因為她們是原鐵道部職務犯罪中最關鍵的人物。另一方面,是這對母女在幾年時間內,實在是攫取了巨額的利潤,讓人驚詫。那么案子雖然已經宣判結束了,但是這個案子所留下的很多思考仍然是有很大的價值。首先我們還關注一下這對母女的宣判。

  審判長:

  被告人丁羽心,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兩千萬元;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億元;決定實行有期徒刑20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二十萬元,罰金人民幣二十五億元。

  解說:

  她叫丁羽心,更大名鼎鼎的名字叫丁書苗,12月16日,隨著北京市二中院的一審宣判,這個與劉志軍關系極其密切、也是原鐵道部系列職務犯罪案的關鍵人物,再次成為街談巷議的對象。有期徒刑20年,應該沒有引起大家太多的意外。但是,針對她個人高達25億元人民幣的罰金,還有沒收的2000萬個人財產,卻驚呆了輿論。

  這個丁羽心,到底從中國鐵路上挖走了多少錢?事隔一天,12月17日,北京市二中院官方微博又發布消息,公布了對丁羽心女兒侯軍霞的判決結果。因非法經營罪,侯君霞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沒收財產人民幣八千萬。一對母女,26億,她們靠鐵路發家致富,也因為貪婪而雙雙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橙色運動服,紫色帽子。與一審開庭審理時的粉色運動服,紫色帽子別無二致的是,這位年近60的山西女商人,一身艷麗地接受了一審判決。與去年一審時的狀況一樣,丁羽心表示身體不舒服,最終審判長讓她坐下聽完了宣判。

  審判長:

  被告人丁羽心,你還有其它名字嗎?

  丁羽心:

  丁書苗。

  審判長:

  目前從事什么職業?

  丁羽心:

  農民。

  解說:

  在對丁羽心的宣判結束后,輿論一方面在在驚嘆這個女人身上的傳奇色彩。另一方面,也從這一案件看到了原鐵道部系列職務犯罪案的嚴重程度。在認識劉志軍的十年間,緊緊盯著鐵路,車皮生意,高鐵生意,丁羽心一個也沒有放過。根據指控,從2004年至2011年,丁羽心通過時任鐵道部部長劉志軍,在獲得鐵路貨物運輸計劃、運作鐵路建設工程項目中標、解決企業經營資金困難等事項中,獲取了巨額不正當經濟利益。而丁羽心,也變成了劉志軍等官員的提款機。2008年至2010年,丁羽心先后兩次,就給了劉志軍4900萬人民幣。時任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外資項目管理中心主任的范增玉,也從丁羽心處受賄4000余萬。

  除了行賄,在丁羽心的起訴書中,檢方還有對她非法經營罪的指控。2007年至2010年,在鐵路工程上,丁羽心及其同伙,通過不法手段,就先后幫助了23家投標公司中標57個鐵路工程項目。這57個項目,中標標的高達1858億余元。為此,丁羽心等人以收取中介費名義,三年時間就賺了30多個億。其中,丁羽心一個人的違法所得,就高達人民幣20余億元。

  主持人:

  丁羽心這樣一個女商人真的是具有傳奇色彩,我們來看她在1955年生,到今年59歲,只有小學三年級的文化,她賣過雞蛋,開過飯館,也搞過運輸,最終成為中國鐵路的一姐,大姐大。在報道中媒體說,她在熟人圈子里面,人們對她的評價頗高,比如說這個人重情義,花錢很大方,很大氣,比如說她發達之后曾經專門高薪雇傭了一個當年允許她用雞蛋換火車票的司機。那么另外呢,人們說她文化不高,但是她的情商比較高,尤其懂得人情世故,也尤其懂得中國的國情,知道要在這樣一個環境下做生意,而且能把生意做好的話,最重要的是要有靠山。

  那么在昨天的一審判決里邊,人們最關注的一個數字就是25億,25億的罰單可以說是法院對個人開出來的迄今為止最大的數額。那么25億這個數字是怎么定的,接下去我們來聽一位法律專家的解答。

  阮齊林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

  這個計算的依據是根據《刑法》第225條的規定,也就是非法經營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以違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金。她(丁羽心)違法所得20多個億非法經營,那么因此按照一倍,也就是最低限判她20多億的罰金。

  記者:

  違法所得會不會算在這個罰金里面?

  阮齊林:

  《刑法》第64條規定,違法犯所得應該予以追繳,有被害人的應該發放給被害人。她所獲得的違法所得,應該依據64條予以沒收。

  根據她的違法所得判處的罰金性質是根本不同的。罰金是剝奪罪犯的合法財產,作為對其罪行的懲罰。所以的話這個罰金,罰的就是她的合法財產。因此25億違法所得的沒收是不能夠或者說不算作25億的罰金里面的。這個一碼是一碼。

  記者:

  這個罰金的目的是什么?

  阮齊林:

  非法經營這一類的經濟犯罪,是為了圖利才去實施犯罪的。因此給她課以高額的罰金,以在犯罪動機上加以抑制。第二個就是對犯罪能力的削弱,經濟犯罪往往是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并且利用這個經濟實力從事經濟犯罪活動,因此通過罰金對財產予以一定程度的剝奪,從而削弱經濟犯罪的能力。因此這個是從預防犯罪的角度,所做出的一個規定。

  主持人:

  從法律專家的這番話里面我們明白這么一個事,就是25億的罰金可能從絕對數值上來說是最高的,但是如果是從罰金的比例上來說是最低的。為什么這么講,因為法律規定,罰金可以是違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那么丁書苗這幾年來她的違法收益是20多億,那么法院給出的是最低限的一倍的標準。

  那么好我們看法庭上的丁羽心,她幾次都是穿著艷麗的,她也比較偏愛穿這種艷麗顏色的衣服,但是導致她坐上這樣一個位置的,恰恰是她灰色的權力掮客身份。我們繼續往下看。

  解說:

  丁羽心創紀錄的25億罰金,所對應的,是她與劉志軍合作十年來觸目驚心的犯罪。事實上,在對于丁羽心的起訴中,人們最關注的,也正是她充當招標“中介人”的角色。在檢方的指控書中,丁羽心最瘋狂的犯罪就集中在2007至2010這三年間。涉及了23家投標公司,57個鐵路工程項目,非法所得高達20多億。

  劉俊海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

  丁書苗(丁羽心)公司核心盈利模式,都是從事官商勾結,錢權交易的掮客行為。而這種行為構成了它主要的利潤來源,它嚴重擾亂招投標市場本身應當具有的公開公平公正基本屬性。

  解說:

  根據檢方指控,我們不難勾畫出丁羽心的掮客路徑。首先,丁羽心在掌握有把握中標的項目后,與投標企業商定,并按工程標的一定額度收取中介費。而劉志軍則利用職權接受丁羽心的請托,內定中標企業,幫助丁羽心完成中介行為,收取中介費。據報道,57個鐵路工程項目中,劉志軍就為53個項目直接或間接打過招呼。

  劉俊海:

  評標委員會本身喪失了獨立性,為什么評標委員會經受不住劉志軍的這種權力干擾,又暴露出相關的評標委員會的組成和來源。現在總體來看,這種評標委員會往往是由有關的行政機關指定的。也就是劉志軍不但能夠決定項目評審的結果,更重要的是他能夠決定評標委員會的組成。不管是直接的還是間接的,總而言之劉志軍是個實際控制人。

  解說:

  我們為什么設立制度?就是為了防止人為的干預。但是,回頭看丁羽心染指的這57個工程項目,制度,到底發揮了什么作用?有媒體報道,2010年7、8月間,某大型國有企業在中標鐵路項目后,竟然從賬外劃給了丁羽心的公司約1億元。這樣一個線索被舉報至審計署,審計署隨后對該企業展開審計,這家企業很快承認錢打給了丁羽心,并表示這就是招標潛規則。另一個問題隨之而來,如此大筆資金的轉出轉入,這家國有企業何以逃脫資金監管?

  劉俊海:

  這個的確暴露出我們一些國有企業在財務監管方面存在的一個巨大漏洞,國有企業應當仿照上市公司那樣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提高它的透明度,讓國有企業通過年度報告、季度報告、臨時報告等方式及時披露它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狀況。

  解說:

  走過場的招投標,內定結果的評標,甚至包括財務監管方面的漏洞,從某種程度上,丁羽心案并未終結。它給我們帶來的疑問,還有很多。

  主持人:

  我們來看這個判決書中的幾個數字。丁羽心是采取有償運作的方式,她幫助23家企業在57個鐵路工程項目中中標,然后再向它們收取“中介費”,違法所得共折合人民幣30余億,其中她一個人違法所得就20多億。

  那么根據這樣一個招投標的制度和丁羽心這樣一個角色怎么看,接下去我們連線北京大學的王錫鋅教授,王教授我們看為什么要有招投標這樣一個制度,標之所以產生就是希望招標的、投標的還有評標的這三塊之間應該沒有一點點聯系,它們之間應該是一個絕緣體。但是在丁羽心參與的這個案子里你會發現,由于有丁羽心這樣一個人物的出現,使得本應該絕緣的這三塊突然它們變成導體了,就是丁羽心的存在把它們給導通了。您怎么看待這樣一個情況?

  王錫鋅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其實我覺得丁羽心在整個一系列的招投標所謂的中介的運作,不僅僅是我們制度上原本想要做的到的招標,還有招標的代理、投標、評標這幾個環節本來應該成為絕緣體,實際上成為了一個超導體。我仔細的研究過我們的招投標法還有招投標的實施細則,那么招投標的整個制度設計,從根本上來說就是為了使國家利益、公共利益能夠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所以在原則上那么對招投標我們可以說有幾個重要的環節。

  第一,招標應該怎么進行,哪些應該招標,招標的規則如何設計。另外招標過程中,有必要的通過一些技術性的方式進行所謂的招標的代理,那么招標代理的機構它的資質,它的操作也是要有嚴格的規定。還有第三個環節就是投標,那投標怎么禁止他們去串通投標,溝通、各種各樣的串聯投標。最后,對投標的這樣一種開標、選標、評標。那所有的這四個環節,其實在制度上最核心的,就是使得招標、投標以及開標能夠相互獨立,不能夠發生這種串通,這也就是我們所說的制度絕緣。但是丁書苗的出現實際上直接將招標和投標連接在一起,有的時候她是同時代理招標和投標雙方來進行這種權力和利益的直接輸送,我想最重要的原因是一個利益輸送體的存在,使得“絕緣體”變成了“超導體”。

  主持人:

  王教授你看,如果是這樣一種情況,這三方如果在絕緣的情況下它呈現出的是一種狀態,但如果有一種導體,您說超導體的存在把它們三方給連通了,那么它呈現的就應該是另外一種跟這個在絕緣情況下完全不一樣的形態,而且這個形態的變化理論上應該是很大的。那為什么出現了比較大的變化的時候卻沒有人發覺,或者說從外界最起碼沒有人發覺?

  王錫鋅:

  其實我覺得這種很不正常的,違反招投標制度的這樣一些招標、投標的行為,我相信應該是有人會發覺的。其實我們從一些報道中會發現,比如說有人就發現了企業將一大筆賬打給了丁書苗的公司,最后審計部門進行審計的時候,國企直接就說這個就是潛規則。

  那么另外一方面,我覺得招投標領域中很多時候競爭者,也就是競爭的投標人他們是會發現的。但是這種發現由于目前我們這種潛規則的出現,比如說投標人如果發現了,按照法律的規定可以去向相關部門投訴,但是投訴之后他可能面臨一種困境,如果真的把這個投訴堅持下去的話,他有可能面臨著一個“魚死網不破”的情形,他將來還要在這個領域中繼續去做生意,于是明規則雖然存在,可能他不得不接受潛規則。換句話說“發現”我認為是肯定存在的,但制度的監督,制度的落實到位可能受到潛規則的干擾。

  主持人:

  謝謝王教授。那么剛才我們把丁書苗一個角色比喻成一個超導體的存在,那么這樣一個超導體的存在,是一個個案還是說已經變成了一個潛規則,我們繼續關注。

  公訴人:

  你在2012年6月20號的供述里面,以前供述中曾供述,2008年初到2009年,劉志軍知道何洪達被審查之后,讓你找關系,使何洪達不進入司法程序或者是能夠從輕處理,這樣你為此花費了4400萬元。事后呢你將為這件事情花了四五千萬元,但是事情沒有辦成這個情況告訴劉志軍,是不是這個情況?

  解說:

  面對檢方指控,丁羽心往往回答簡短。通過庭審,輿論都在想象,丁羽心和劉志軍之間,到底形成了一種什么樣的關系?根據報道,2000年左右,丁羽心結識了時任鐵道部副部長的劉志軍,為了建立和維持與劉志軍的關系,她費盡心機,在供述中用她自己的話說,為劉志軍辦事,花多少錢也不吝嗇。而事實上,她的錢,也是劉志軍給她帶來的。

  公訴人:

  丁羽心并非無緣無故給予國家工作人錢款,丁羽心清楚地知道,可以利用劉志軍手中的職權為其獲取各種各樣的利益。

  解說:

  在京滬高鐵建設過程中,國家審計署曾進行過跟蹤審計,意外發現了丁羽心與劉志軍之間的利益鏈條。在對承包高鐵工程的某單位進行審計時,審計人員發現,一筆巨額項目中介費被轉給了一個第三方公司。

  劉家義 國家審計署審計長:

  當時我們的審計人員就覺得很奇怪,你一個國有企業從鐵道部承包工程,怎么還要給錢給第三方,我們就順著這個資金,就往下查,最后查發現,這個個體老板是拿的什么錢呢?項目的介紹費,就是中介費。

  解說:

  審計長劉家義所說的個體老板,正是丁羽心。隨著審計調查的深入,更多線索開始浮出水面。

  劉家義:

  我們在另一個項目,還是京滬高鐵,另一段工程審計當中,又發現了同樣的事情,所以我們又移送給了相關部門。這移送過后,我們還繼續審計,審計的時候又發現了類似的事情,所以又移送了相關部門。那相關部門一查,采取措施一查,就發現丁書苗和劉志軍就直接相連。所以這個案件就大白于天下。

  解說:

  2013年6月9號,劉志軍涉嫌受賄、濫用職權案公開審理。被告人劉志軍被指控利用職務便利,為邵力平、丁羽心等11人在職務晉升、承攬工程、獲取鐵路貨物運輸計劃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后非法收受這些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460.54萬元。另外其在擔任鐵道部部長期間,違反規定,徇私舞弊,為丁羽心及其與親屬實際控制的公司獲得了巨額經濟利益。7月,劉志軍一審被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兩個月后,丁羽心一審開庭,今年12月16日,被判有期徒刑20年。

  主持人:

  丁羽心跟劉志軍之間的這種關系,并不是通常所見的行賄和受賄的關系,他們結成的是一種官商同盟。劉志軍用權力為丁羽心去牟利,然后丁羽心再用她所牟的利去為劉志軍辦事。其實對于官員來說,他們知道權力是要關在籠子里的,但是他們發現這個籠子有縫隙,可以通過縫隙讓代理人這種方式,讓權力出去繼續為自己牟利。怎么看待這種現象王教授?

  王錫鋅:

  我覺得其實應該說最根本的還是權力沒有被真正的約束住。因為如果說我們把權力真正的約束住了,權力的行使,比如說在項目招投標環節中,如果不是劉志軍他一個人憑借這種行政權力可以一人獨大,可以是上游、中游、下游,也就是招標環節、投標環節,還有評標和開標的環節,如果他不能夠有這種權力去主導去控制的話,那么丁書苗其實也就不再傳奇了。所以丁書苗這種傳奇人物,或者相當于她是鐵道部部長劉志軍這樣一個代理人,她能夠進行這樣的利益輸送,最重要的還是權力本身沒有真正的被關進制度的籠子里。

  那么一旦這個制度沒有關住權力,那么各種各樣的潛規則就會出來。其實可以說,我們今天不是缺制度,比如說就招投標來說,那本身制度是很好的,但是制度沒有落實就存在很大問題。

  主持人:

  好。感謝王教授,也感謝您的收看。

文章關鍵詞: 丁書苗鐵路項目劉志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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