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制度出路在哪兒
人人都知道,狀況百出的公積金到了必須要動大手術的時候了,但公積金改革,究竟路在何方呢?
文/本刊記者 邢力
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研究建立城市基礎設施、住宅政策性金融機構。建立住宅政策性金融機構的大政方針已經明確,接下來就是如何具體安排和實施的問題。而對于如何改革現有制度,觀點并不一致。
《條例》修訂阻力重重
一種觀點認為,公積金制度依然有存在的價值,因此希望通過不斷小修小改逐步化解問題。比如針對公積金提取難的問題,可以把公積金使用范圍擴大到租房、醫療、教育等其他領域,并適當簡化公積金提取程序,然而這并不能解決公積金的根本問題,而且也與公積金專款專用的建立宗旨相違背,更與現行的社保職能相重疊。
又如針對公積金權屬不清,容易引發地方政府挪用資金的問題,主要是因為《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法律地位沒有規定。因此有專家建議通過修改《條例》,將繳存人繳存的專項住房儲蓄資金(公積金)變為銀行的資產,繳存人和銀行之間通過住房儲蓄合同確立債權、債務關系,從而明確繳存人與管理者之間的法律關系。
引入銀行平臺,還可以強化公積金的內部監督約束機制,強化管理,預防腐敗。現行的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實質上是政府部門(官員)決策,而公積金銀行則不存在外在的管委會,而內化為銀行董事會,銀行董事與銀行之間形成利益關系并受到法律約束。
可惜這條看似相對容易的改革路徑卻由于觸及到許多人的既得利益而一直難有大突破。早在2011年,住建部就提出修改《住房公積金條例》,并提出了時間節點,但于2012年和2013年兩次“爽約”。住建部在部署2014年系統主要工作時,《條例》的修改被再次列入。只是意識到這是根難啃的硬骨頭,因此住建部這次不再給自己設定時間節點。
公積金與住房保障銀行難并存
另一種觀點認為,《條例》已連續兩年未能完成修訂,就是由于牽涉的利益糾葛太多,足見目前的公積金制度之弊已非小修小補所能解決,現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缺陷是先天性的,久病至今已成了無可挽救的毒瘤,“保守治療”已不管用,必須進行“外科手術”徹底切除。這樣既降低了企業的稅費負擔,又能增加普通員工可支配收入,還有利于落實“六項禁令”,徹底斬斷這一壟斷國企和機關事業單位的隱藏福利,推動體制改革。更重要的是,目前來看,落實三中全會《決定》最可行的形式和路徑就是全面深化公積金體制改革,為建立獨立運營的住房政策性金融機構——住房保障銀行讓路。
之所以現行的公積金制度與設想中的住房保障銀行難以并行,而只能采取升級替代的方式,是因為一個國家不能有兩套住房保障體系,否則購房者到底應該向誰申請政策性住房貸款?政府又要如何平衡兩者關系呢?如果不把公積金并入住房保障銀行,后者的資金來源如何解決?莫非要購房人繳兩份公積金,申請兩份公積金貸款不成?
也只有將公積金制度徹底轉變為住房保障銀行,才能根本解決強制繳納卻覆蓋不均導致“劫貧濟富”的先天頑疾,才能根本解決監管不善、責權不明、投資受限的制度弊端,才能根本改變用公積金建保障房的不合理局面,才能把住房保障資金的調動權從地方政府手中統一集中起來,避免貸款資源不均的問題。因為擁有了獨立法人地位、資本金和吸收存款的能力后,住房保障銀行在發放政策性個人住房貸款的同時,完全可以用吸納的存款發放保障性住房的建設貸款,這樣既從根本上解決了公積金權屬不清的問題,又為保障房建設提供了可持續的資金來源。
“住房保障銀行”早有國際先例
從國際上看,我們所說的“住房保障銀行”早有標準叫法,即“住房信貸銀行”,是很多國家普遍采用的一種用來為居民購房提供補貼和低息貸款的政策性銀行。美國稱為聯邦住房信貸銀行體系,日本叫住宅金融公庫,德國稱住房互助儲蓄銀行,本質上都是一個獨立的公司制法人,以股東出資形成公司法人的財產,并以此為基礎承擔經營風險,這樣就能靈活從事投融資活動,實現保值增值。
更重要的是,這種制度并非強制性,而是自愿參與的互助性住房保障制度。對于有意愿將來通過政府扶持買房的人可以繳費,對于沒有買房意愿或買房能力的人,也不用被強制繳費,從而保障了民眾的自由選擇權。對銀行來說,由于它為政府政策目標服務,因此享受到了政府的多種優惠,從而得以正常運作下去。
有消息稱,早在2007年就已從政策性銀行轉變為商業銀行的國開行,目前正面臨利率市場化的嚴峻挑戰,因此有意通過參與籌建住房保障銀行的機會,曲線回歸政策性銀行,這正是公積金制度轉變為住房保障銀行的一個可行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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