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保險業被處罰啟示
行業協會的法律底線在哪
法治周末見習記者 馬金順
浙江保險業被處罰一事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熱議。
9月2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發改委”)發布消息稱,根據群眾舉報,發改委對浙江省保險行業協會涉嫌壟斷行為予以立案調查。現已查明,浙江省保險行業協會組織浙江省各財產保險公司達成、實施固定、變更機動車商業保險費率及代理手續費的橫向價格壟斷協議,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有關規定。
發改委認為,浙江省保險行業協會是壟斷協議的主要的領導者和組織者,被處以50萬元人民幣的最高額罰款;各財險公司處于相對被動的地位,違法責任較輕,違法情節也較輕,所以按上一年度商業車險銷售額1%的比例處罰,共計11019.88萬元人民幣。
對此,浙江省保險行業協會向發改委提交了反饋情況報告,承認存在發改委查明的違法事實,但浙江省保險行業協會認為,本協會組織各財產保險公司達成固定或變更手續費率的協議,是為了保護中小保險公司,增強中小保險公司競爭力,且手續費的支付不涉及損害消費者利益,不應適用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的規定。
而行業協會踩踏反壟斷法的“紅線”已經不是第一次了。就在去年8月,國家發改委曾對黃金飾品行業開出首張反壟斷罰單,針對上海黃金飾品行業協會及老鳳祥等部分金店的價格壟斷行為,處以罰款1059.37萬元。
行業協會作為一個集服務、溝通、自律、協調于一身的社會中介組織,其職能的邊界何在?對本行業企業之間的經營行為的協調把握何種尺度,才能避免觸犯反壟斷法?
行業協會被處以頂格罰
國家發改委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局副局長李青在接受媒體采訪時曾表示,浙江省保險行業協會不僅組織企業開會固定價格,還會專門批評不執行價格的企業,因此被認定為“性質特別嚴重”。
據了解,浙江省保險行業協會組織浙江省各財險公司多次集體開會、磋商,形成《浙江省機動車輛保險行業自律公約》、《實施細則》和《補充約定》,限定了保險費率的折扣幅度。還通過組織自律檢查、處罰違約行為等方式,敦促各財產保險公司遵照落實,并在日常經營活動中貫徹執行了協議約定的手續費率標準。
發改委認為,浙江省保險行業協會違反了反壟斷法第十六條和反價格壟斷規定第九條的規定,并且是本案橫向價格壟斷協議的策劃者、召集者和主要推動者,依據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發改委決定對浙江省保險行業協會罰款50萬元人民幣。
根據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行業協會違反本法規定,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處5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罰款。”本次發改委對浙江省保險行業協會給予了頂格處罰。
北京律師協會保險專業委員會委員李濱告訴法治周末記者:“此次處罰是非常及時并且必要的。原因在于,由于監管的水平、能力、措施與現代保險業的發展有很大的差距,導致保險業長期存在橫向壟斷的行為,這個處罰實質上是對保險行業的提示和警醒,保險業的發展應當依靠市場這只無形的手,和監管部門這只有形的手共同作用才能健康發展。”
行業協會可否約定手續費率
針對發改委的處罰,浙江省保險行業協會認為其行為符合反壟斷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為了提高中小經營者經營效率,增強中小經營者競爭力”的規定,且所達成的自律協議沒有嚴重限制相關市場競爭,能夠使消費者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不違反反壟斷法的相關規定。
發改委認為,浙江省保險行業協會組織各財產保險公司設定不同的商業車險手續費率上限標準,削弱了各公司通過吸引優質代理人拓展市場的競爭,使市場份額相對固化,實際上是保護低效率企業,不僅無助于提高中小經營者競爭力,而且也減弱了全行業經營者提升服務、創新產品的動力,消費者不僅不能從中獲益,反而因市場競爭受到削弱,而難以獲得優質低價的商品和服務。
李濱告訴法治周末記者:“行業協會的作用應該是維護會員的合法利益,為會員的經營創造一定的公平競爭的條件。但是行業協會聯合會員形成任何價格同盟,必然遏制了保險公司之間的競爭內驅力,最終損害的還是保險行業和保險消費者的利益。所謂保險行業協會達成價格協議是維護行業協會地位和保護消費者的說法,是自欺欺人的,也是違法的。
“但現實中,如果對手續費率不進行約定,各家保險公司也許會大打價格戰。所以行業協會為了平衡市場主體的利益,就會與各個市場主體約定,按其所占市場份額達成一個行業自律協議。”李濱進一步解釋說。
對此,北京律師協會競爭與反壟斷專業委員會秘書長魏士廩說:“行業協會肯定沒有約定手續費率的職能。每個會員之間有競價的權利,行業協會沒有職權為會員制定統一的費率。行業協會約定手續費率是價格協同行為,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但中央財經大學保險學院院長郝演蘇[微博]卻認為,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行業協會也有可能有約定手續費的作用。
一般來講,行業內部會簽訂一些協議,要求行業內的相關個體都要遵守,但是這些規范是不對外公開的,非行業內的人是查不到的。
協調價格系違法行為
據法治周末記者了解,這已經不是第一次保險行業協會因涉嫌價格壟斷而被處罰。之前已有湖南、新疆和河南等地的保險業協會因涉嫌組織當地保險企業從事壟斷協議行為而被處罰。
李濱認為,站在行業的角度來看,達成壟斷協議短期內或許會形成一種“風平浪靜”,消除惡性競爭的局面,但對保險業經營活力的遏制作用是顯而易見的;從保險消費者的角度來說,保險公司之間不再進行競爭,消費者的利益就會受損。
協調本行業企業之間的經營行為本是行業協會的職能之一,但如果協調不好,就可能觸犯反壟斷法。那么,行業協會進行協調的“度”是什么,如何協調才能不“過度”?
我國著名反壟斷法專家王曉曄對法治周末記者分析:“行業協會具有協調職能,關鍵看它協調什么,如果提出創新措施,有利于行業的發展,這是法律所允許的‘協調’。但如果協調價格、協調生產數量、約定產品銷售去向、銷售途徑等,這是違反反壟斷法的。企業之間應該有競爭,協調的內容不能影響企業之間的競爭。”
魏士廩對此表示贊同,他說:“在有關競爭信息、價格方面是不能協調的,這是一個法律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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