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2月10日電(傅小康)繼2013年12月公布了包括北京在內的28個城市、地區作為首批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城市名單后,日前,財政部、科技部、工信部、發改委等四部委又批復了第二批推廣城市名單。第二批名單包含12個城市或區域,在這12個城市或區域中,東北三省省會城市沈陽、長春、哈爾濱均入選,另外還有內蒙古、江蘇、貴州、云南四個省的城市群入選。
根據四部委發布的通知要求,入選的各城市或區域應創造良好的新能源汽車應用環境,加快建設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基礎設施,盡快明確并落實地方性鼓勵政策;不得設置或變相設置障礙限制采購外地品牌新能源汽車,如設置地方性標準、地方性車型目錄等,對已經施行的應盡快整改。
四部委于2013年9月份公布了《關于繼續開展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規定了示范城市或區域須滿足以下條件:2013-2015年,特大型城市或重點區域新能源汽車累計推廣量不低于10000輛,其他城市或區域累計推廣量不低于5000輛。推廣應用的車輛中外地品牌數量不得低于30%。
四部委此次還要求,各城市或區域相關主管部門于每季度末前,逐級向四部委報送本季度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情況報告,詳細說明推廣進展、基礎設施建設、體制機制創新等情況。
附件:第二批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城市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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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批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城市或區域名單:
北京市、天津市、太原市、晉城市、大連市、上海市、寧波市、合肥市、蕪湖市、青島市、鄭州市、新鄉市、武漢市、襄陽市、長株潭地區、廣州市、深圳市、?谑、成都市、重慶市、昆明市、西安市、蘭州市;河北省城市群〔石家莊(含辛集)、唐山、邯鄲、保定(含定州)、邢臺、廊坊、衡水、滄州、承德、張家口〕、浙江省城市群(杭州、金華、紹興、湖州)、福建省城市群(福州、廈門、漳州、泉州、三明、莆田、南平、龍巖、寧德、平潭)、江西省城市群(南昌、九江、撫州、宜春、萍鄉、上饒、贛州)、廣東省城市群(佛山、東莞、中山、珠海、惠州、江門、肇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