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經濟改革任重道遠,我們必須堅決貫徹落實中央關于深化國有經濟改革的一系列方針政策,始終堅持從整體上搞活國有經濟這個重要方向不動搖,并著力解決制約國有經濟改革深化的各類深層次矛盾與問題。基于綜合考慮國有經濟改革發展的狀況與趨勢、市場經濟體系完善的程度與目標以及其他各類關鍵或戰略性影響因素,現階段需要努力通過下述五大舉措繼續深化國有經濟改革。
繼續優化國有經濟結構的戰略性調整。科學指引并大力推動國有資本向那些關乎國家安全與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與關鍵領域集中,升級國有經濟的戰略性布局結構,并增強國有經濟在整個國民經濟中的控制力、競爭力、影響力、牽引力與輻射力。與此同時,繼續完善實現國有資本進退有序、流動合理、配置優化的市場競爭機制,切實加快競爭性行業國有大中型企業的股份制改革步伐。特別是,在現今新的世界經濟發展形勢與競爭格局之下,要大力實施國有企業的兼并與重組、科技創新、低碳環保以及“走出去”與“引進來”等系列科學發展戰略,著力培育與發展一批真正具有國際競爭力的企業或企業集團,加快構筑一批具有核心競爭優勢的國民經濟支柱產業及主導產業群,重點發展新能源、新材料、新醫藥、新制造、新的信息技術以及節能環保等戰略性新興產業,并搶占這些產業的技術與市場制高點,藉此為國民經濟培育新的增長點,并提升國民經濟發展的質量與效益。
加快推進國有壟斷行業的市場化改革。基于堅持政企分開、政資分離、打破壟斷、強化競爭、依法監管的原則,深化國有壟斷行業企業的產權制度及治理結構改革,藉此加快推進國有壟斷行業的市場化改革。考慮到國民經濟的市場化強勢發展趨勢以及各種與之相關的強烈社會訴求,現階段國有壟斷行業市場化改革的重要層面至少應該包括:按照構建綜合運輸優化體系的要求,繼續切實推進交通運輸行業及鐵路運營管理體系改革,全面提高交通運輸服務的質量與效益;導入良性市場競爭機制,深化電力行業體制改革,在鞏固廠網分開的基礎上,切實加快競價上網,穩步推進輸配分離與區域電力市場建設,逐步形成競爭有序的電力市場格局;切實深化石油、石化、電信、民航、郵政、煙草、天然氣、自來水、鹽業及市政工程等行業的體制改革,著力打破行業巨頭寡占市場的格局。而在加快推進國有壟斷行業市場化改革的過程中,尚須積極推進資本、技術、管理、勞動等生產要素參與分配體系,并建立與健全生產要素按照貢獻參與分配的制度體系,與此同時,改革與完善國有壟斷行業企業管理層的薪酬結構及股權激勵制度體系,并切實抑制壟斷行業工資水平的過快增長。
深度健全國有資產監管的體制性結構。從以分級代表與分級所有為特征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出發,繼續科學劃分與動態調整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轄區范圍及權責利治理邊界,并正確區分國有資產監督職能與管理職能的屬性差異,逐步形成層次分明、結構清晰、權責明確、管理科學、章法縝密、治理和諧的優化國有資產監管體制,藉此,努力消除進一步深化國有經濟改革的相關體制性障礙,著力打破行業壁壘與地區封鎖,加快推進國有企業的戰略性兼并與重組,切實推動國有企業做大、做強、做久,并促進與實現國有經濟結構的戰略性調整與優化。與此同時,進一步完善涵蓋國有企業管理層任免制度、國有企業管理層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國有企業重大決策失誤責任追究制度、國有企業社會責任考評制度、國有企業董事會及監事會治理評價、國有企業信息披露制度等多個維度的結構性制度體系,藉此,落實國有資產相關監管主體的責任結構,并實現國有資產的優化配置與保值增值。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深度健全國有資產監管體制中的一個重大政策含義在于,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必須進一步定義與厘清自身的治理邊界,以免長期陷入國有資產監督與管理職能合一的悖論。
切實解除國有企業背負的歷史性包袱。繼續完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逐步擴大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收支規模,努力實現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與公共預算、社會保障預算之間的相互銜接。在此基礎上,認真分析國有企業歷史欠稅的問題,積極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減輕國有企業的相關歷史稅負;統籌各項制度安排與政策措施,切實加大投入,著力解決國有企業擔負離退休人員各類統籌外費用的問題;按照公共財政與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督促并妥善解決部分國有企業拖欠職工工資的問題,確保職工的基本利益不受損失;在地區改革試點的基礎上,繼續深化改革,健全運行機制,調動中央與地方政府及企業等多方面的積極性,通過制度創新與政策優化,繼續全面推進與深化廠辦大集體改革,藉此減輕廠辦大集體的主體國有企業的負擔。而在著力解除國有企業各類歷史性包袱的過程中,必須同時加強宏觀指導與微觀監督,重視發揮黨團組織及工會的治理功能,正確處理行政命令與職工意愿之間的關系,盡力避免出現影響社會安定團結的勞資沖突等各類相關事件。
大力強化國有企業改革中的和諧共存理念。無論在制度變遷還是在組織與社會變遷中,均須不斷強化一種新的人性假設,即“治理人”假設。所謂“治理人”假設,是指在任何組織與社會單元中,每個人均是承載相關權力、責任與利益的主體,在一定的資源基礎、制度環境及競爭機制等約束條件之下,“治理人”必須將自身全面的權責利置于一個均衡的結構之中,而并非僅僅作為一名理性的“經濟人”進行精確的利益計算,藉此,可以實現個人、組織與社會各自的權責利關系對等,否則,治理結構將會總是失衡。強化“治理人”假設有助于實現組織與社會權責利結構的制衡,從而有助于實現組織與社會治理結構的和諧。在深化國有經濟改革的過程中,政府、國有銀行、國有企業管理層、國有企業職工等利益相關者各自基于自身的成本收益分析模式或改革理性而參與利益博弈與競爭,其間呈現利益沖突與行動特征差異,大力強化“治理人”假設與和諧共存理念無疑有助于實現政府、國有銀行、國有企業管理層、國有企業職工等利益相關者之間利益博弈與競爭的均衡,從而有助于降低進一步深化國有經濟改革中的相關組織與社會治理成本。
(作者單位:武漢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本文系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中國國有企業治理重構及其演化路徑研究”〔批準號:08CJY032〕的部分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