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李東哲、李東虎、高山等7名被告人票據(jù)詐騙、挪用公款、合同詐騙、敲詐勒索、行賄、單位行賄、販賣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案。本案庭審將于30日結(jié)束。
9年前,中國銀行黑龍江省分行哈爾濱河松街支行數(shù)億元存款資金人間蒸發(fā),行長高山隨之前往加拿大一去不回。
2012年8月9日,已獲得加拿大永久居住權的高山回國自首。他坦言:“這些年的日子不好過,我要回來把事情說清楚。”
偷換印鑒挪用資金
今天8時30分,庭審準時開始。在法警的押解下,7名被告人一同被帶上法庭。曾經(jīng)意氣風發(fā)的商人李東哲和原中行河松支行行長高山均以光頭示人。
公訴機關指控,2000年至2004年間,李東哲、李東虎、高山伙同袁瑛、張立濱以非法手段占用26家存款單位存款276筆,共計人民幣28億余元,造成6家存款單位實際損失人民幣8億余元。李東哲、李東虎所控制的5家車行累計貸款總額人民幣8億元,造成實際損失人民幣2億余元。李東哲、李東虎、藏利偉、蔣月仙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李東哲為公司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情節(jié)特別嚴重。藏利偉販賣毒品數(shù)量較大,并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本案票據(jù)詐騙犯罪、合同詐騙犯罪、敲詐勒索犯罪均系共同犯罪,李東哲、李東虎、藏利偉均系主犯,袁瑛、張立濱、蔣月仙均系從犯。敲詐勒索的部分犯罪系未遂。李東哲、李東虎、藏利偉犯數(shù)罪,均應數(shù)罪并罰。
起訴書宣讀完畢后,應公訴機關要求,按照高山、袁瑛、張立濱、蔣月仙、藏利偉、李東虎、李東哲的先后順序,對被告人進行當庭詢問。
審判長:被告人高山,你對起訴書對你質(zhì)控的罪名和事實有疑義嗎?
高山:沒有。
公訴人:你和李東哲是什么時候認識的?
高山:大約是2000年以前,具體的時間記不清了。我知道李東哲是一名商人,他有很多公司,挺有實力的那種。當時我只是中行何松分理處的主任,按照銀行內(nèi)部的規(guī)定我有一定額度的攬儲任務。認識李東哲后我向他提出過是否可以幫忙拉存款,他答應了。隨后又帶我見識過他的公司,介紹過很多有實力的高官和企業(yè)的董事長,其中就包括東北高速集團的董事長張曉光。我覺得李東哲很有能耐,他也確實幫助我,給我介紹了很多大客戶,而且開始是不求任何回報。
公訴人:后來你為什么幫助李東哲挪用資金?
高山:有三個原因,第一,我確實很想把業(yè)績做上去,李東哲給予了我很大幫助;第二我很信任他,非常信任;第三,李東哲向我承諾過他不會占用存款,只是暫用。
公訴人:你們是如何實施犯罪行為的?
高山:剛開始時李東哲是不求回報的,后來有一次跟我提出想貸款,但當時的河松支行還僅僅是一個分理處,并沒有貸款的資格。李東哲又提出,能不能將他朋友存在銀行的資金暫時用一下,我就給他講了銀行的工作流程,像企業(yè)這樣的大儲戶會存在銀行一份預留印鑒。而后,我開始幫助他將預留印鑒偷出來,用信封封好后交給李東哲的弟弟李東虎,李東虎將印鑒給他們公司的張立濱,張立濱很快就私刻出印鑒上面的企業(yè)名章、財務章和法人名章。他們制作出假的預留印鑒交給我,我再存到銀行里,這樣李東哲的公司就可以任意地轉(zhuǎn)移儲戶的資金挪為己用。
公訴人:涉案的26家企業(yè)和單位都是你們的大儲戶,這些有多少是李東哲為你介紹的?
高山:基本上都是。他們這些企業(yè)來銀行辦理業(yè)務都是我親自接待,然后我定期計算好他們的利息,再將做好的假對賬單交由我的司機李靜為他們進行上門服務。
公訴人:為什么不從銀行窗口進行業(yè)務流程?
高山:這么做就是為了規(guī)避銀行的業(yè)務窗口,要不然我們的事情就會敗露。
回國為將事情說清楚
公訴人:李東哲找到的這些攬儲單位會給予一定的好處你知道嗎?
高山:開始我不知道,那些事都是他自己在做,我沒參與過。但后來我聽說過李東哲會給他們一些回報,比如哈爾濱市旅游質(zhì)量監(jiān)察公司,返給他們一些現(xiàn)金獎勵,他們就作為自己的小金庫了。李東哲這么做的原因也是因為自己有利益,但他每次轉(zhuǎn)移資金賺錢后都會及時歸還,如果有的單位突然提取資金的話,我也會幫助他拆東墻補西墻。
公訴人:你們的事情是怎么敗露的?
高山:因為東北高速集團在吉林省輸了官司,然后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執(zhí)行局來我們銀行準備查封東北高速存在我這的2.9億元,但實際這筆錢被李東哲轉(zhuǎn)移投資了。我馬上電話通知了李東哲,讓他快點把錢還上。他說讓我想想辦法,也就是繼續(xù)拆東墻補西墻。我說不可能了,因為此前不久我剛剛給黑龍江省電信公司和哈爾濱電信公司這兩家大儲戶辦理了網(wǎng)上銀行業(yè)務,他們在網(wǎng)上就可以監(jiān)管資金賬戶。說我良心發(fā)現(xiàn)也好,膽小害怕了也好,這一次我確實是不想再幫他了。然后李東哲叫我放心,他會去找吉林高院做工作,讓他們不要查賬。
公訴人:你是什么時候前往加拿大的,為什么要走?
高山:我是2004年的12月30日,走有兩個原因,一個是探親去看我的妻子和女兒,因為我每年有假期的時候都會去,這次也是跟上級領導請了假;第二個原因是因為最近被這事情鬧得很煩,心里壓力很大我想去散散心。到了加拿大第二天,李東哲給我打了電話,說他和弟弟李東虎也正在前往加拿大的路上。我知道,事情肯定是敗露了,我也回不去了。
高山的辯護人那業(yè)林問:你前往加拿大買的是單程機票嗎?
高山:不是,我買的是往返機票,起初我以為李東哲會有辦法控制住事態(tài),沒想到會一去不返。
那業(yè)林律師:據(jù)我所知你已經(jīng)在加拿大獲得了永久居住權,完全可以不回國自首。
高山:是的,如果我不主動回來的話加拿大方面也不會遣返我。坦白說我在國外的這幾年生活的并不好,精神壓力非常大,我走了以后很多媒體說我卷款潛逃、說我是貪官,我想回來把事情說清楚,也應該是畫上個句號的時候了。我絕對不是個貪官,我只是違法挪用資金,而且我并未獲利。
敲詐勒索實為“借款”
起訴書中指控,李東哲在潛逃加拿大期間,曾多次向國內(nèi)郵寄信件給姐姐蔣月仙,再由蔣月仙交給李東哲曾經(jīng)的司機藏利偉和李東虎,讓其將帶有恐嚇、威脅性質(zhì)的書信送給曾經(jīng)給予其幫助的哈爾濱電信公司財務負責人趙云立、東北高速投資部經(jīng)理李百川等人,進行敲詐勒索數(shù)百萬元。
公訴人對李東虎進行詢問時表示,趙云立看到李東哲的信件,先后共給了他200萬元。“但那是我哥向他們借的,我當時也打了借條,約定一年之后歸還。”李東虎表示,李百川收到信后也給了他120萬元,他為李百川打了一個320萬元的收條,因為之前李百川還給過一次200萬元。
而李東哲在接受庭審詢問時表示,他是在加拿大寫信向一些官員要過錢,但那些都是曾經(jīng)在國內(nèi)一起投資開公司的錢,“我聽說這些公司現(xiàn)在發(fā)展的不錯,我想先要回來點,因為現(xiàn)在等著用錢。”
起訴書中對于李東哲的質(zhì)控罪名共有五項,包括票據(jù)詐騙犯罪、合同詐騙犯罪、敲詐勒索、行賄以及單位行賄。李東哲對此表示有疑義,稱其行為不應屬于票據(jù)詐騙,應該是和高山一樣屬于挪用公款,敲詐勒索也不存在,只是索要自己欠款,行賄也不能接受,行賄的目的都是為了公司發(fā)展,所以應屬于單位行賄。
接受公訴人詢問時李東哲表示,與高山在1997年左右結(jié)識后,確實利用自己的人脈關系答應了幫助高山攬儲的請求,其中包括黑龍江省電信公司、黑龍江省社保局、哈爾濱市電信公司、東北高速集團等約26家單位或企業(yè)。
公訴人:轉(zhuǎn)移儲戶存款的想法是誰提出來的?
李東哲:高山提出來的,我只是向高山提出過貸款的要求,高山說自己的銀行級別不夠,沒有貸款的權限,但是可以違規(guī)操作轉(zhuǎn)移資金。我對銀行的業(yè)務流程并不懂,而且我也不負責管理公司的財務,所以都是高山操作。
李東哲還說,高山是個極為小心謹慎的人,自己和高山之間的合作都是高度機密的事,他和高山之間一般的事情都是用專用的電話號碼聯(lián)系,重要的事情從來不在電話里說,所以弟弟李東虎對他們之間的事情并不了解。
法庭詢問過后,進入到雙方的舉證質(zhì)證環(huán)節(jié)。庭審一直進行到20時許休庭,30日上午還將繼續(xù)審理該案。
本報哈爾濱9月29日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