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麗麗
依據中共十八大政治報告的總體精神,國務院國資委(下稱“國資委”)已經動議對《企業國有資產法》(下稱《國資法》)進行修訂。自該法2009年頒布實施以來,還尚未進行過修訂工作。
國資委相關部門已經開始起草《國資法》修訂方案。《中國經營報》記者獲悉,修訂工作的重點之一是“理順國資監管體系”,通過修法,將各級國資委確定為國有資產出資人的“唯一代表”。
而現行《國資法》規定,“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授權其他部門、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這意味著國資委并非國有資本出資人的唯一代表,如果按照國資委的上述修法思路完成修訂,國資委或將在除中央金融企業以外的國有資產領域內,實現國有資本出資人代表的“大一統”。
目前,國資委已經就此與全國人大有關部門進行溝通和協商,截至本報記者發稿時止,國資委的這一“修法動議”尚未確定列入新一屆全國人大的五年立法規劃。
“唯一”代表
國資委目前提出的《國資法》修訂思路圍繞“國有資本出資人”的“代表權”展開,國資委傾向于通過法律修訂的方式,將國資委(包含中央和地方)確定為國有資本出資人的唯一代表。
在頒布實施將近5年之時,作為除中央直屬金融類企業之外的國有企業主管部門,國資委開始考慮對《國資法》進行修訂,以適應經濟形勢的發展和理順國有資產監管體系的需要。目前,國資委有關部門已經開始起草《國資法》修訂的有關方案。
記者了解到 ,國資委目前提出的《國資法》修訂思路圍繞“國有資本出資人”的“代表權”展開,國資委傾向于通過法律修訂的方式,將國資委(包含中央和地方)確定為國有資本出資人的唯一代表。
根據現行《國資法》,國資委并不是國有資本出資人的唯一代表。國務院和各級地方政府結合實際情況,通過授權的方式,非國資委的有關部門,也可以承擔國有資本出資人代表的職能。按照這一法律框架,文化部等中央部門以及地方相關職能部門,都有“歸屬”于自身體系的國有企業。
知情人士告訴記者,2008年10月28日通過的《國資法》考慮到了當時的歷史條件,所以在其第十一條第二款中規定了“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授權其他部門、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
不過,記者了解到隨著時機和條件的逐漸成熟,中央有關部門開始考慮,將其他部門、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統一歸并到各級國資委,并由各級國資委行使出資人職責。
“很重要的一點,伴隨經濟環境發生的復雜變化,國企改革被賦予了重要的歷史使命,出資人代表如何更好履行職責就成為一個重要的問題。在國資委的監管體系之下,無論是產權管理、業績考核、薪酬評價、風險管理等方面都有較為完善的制度,并有專職的部門來負責,相對其他部門、機構作為出資人代表的職責履行明顯具有優勢。這也是理順國資監管體系的重要條件。”上述人士表示。據了解,目前由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授權其他部門、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情況并不罕見,比如文化部下面就有不少直屬的大型文化企業,而在地方,這種情況則更加突出。
主導之爭?
一些資質比較好的企業往往被留在原有政府部門之下,國資委是拿不到的,最多能夠共同監管,真正劃歸給國資委的往往是那些發展比較落后,需要補充資源的企業。
一位地方國資委的負責人告訴記者,“一些資質比較好的企業往往被留在原有政府部門之下,國資委是拿不到的,最多能夠共同監管,真正劃歸給國資委的往往是那些發展比較落后,需要補充資源的企業。”
知情人士則透露,“目前修法動議已上交到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但從財經委的態度來看,積極性好像不是很大。”
全國人大財經委的工作人員則告訴記者,“一個法案能否列入新的五年立法規劃,有很多權衡的因素和條件,有的呼聲很高最后不一定能列入,有的當時可能討論并不多但最后會被列進去,所以,國有資產法的修改能否最終進入正式的修法程序,還有待下半年的決定。”
2003年4月6日,國務院國資委掛牌成立,作為政企分開的踐行者,國資委被定義為國務院的特設部門,履行出資人代表的職責。當時,來自國資委的負責人特別強調指出,“國資委作為國務院的特設部門,不是行政部門,是代表出資人履行監管職責。”當時,國務院下屬只有100多家大型央企。
此后,各個省級政府相繼成立了省級國資委,并陸續向地(市)級拓展,然而,越是到地方,越能發現很多國有企業隸屬于不同的政府部門,很難歸并國資委的統一管轄之下。
根據27個省級國資委的統計數據,2011年與2010年相比,14個省級國資委的監管覆蓋面有所擴大,湖北、海南等地監管覆蓋面擴大了5個百分點以上。繼4個直轄市實現監管全覆蓋之后,山東、河北、江蘇、寧夏、青島等近20個省市國資委的監管覆蓋面超過或接近90%。長沙、鄭州、聊城等市實現了全覆蓋監管。上海、廣州等經濟發達地區的大部分區縣也基本實現了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特定行業和領域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取得一定突破。廣西、內蒙古、昆明、沈陽等地國資委將金融企業納入監管范圍,深圳等地國資委將文化、科技企業納入監管范圍,陜西省國資委將事業單位改制企業納入監管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