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最近公路主管部門一紙《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修正案征求意見稿)》的發布,再次掀起對收費公路的熱議。分析發現,修正案所涉及的關鍵指標看似明確,實則模糊,操作自由度大,透明度也有待提高。要讓消費者滿意,修正案或還需再“修正”……
《收費公路條例修正案》
指標模糊 操作自由度大 透明度要求低
新華08網5月24日電(經濟分析師楊玲 陳文仙)消費者廣泛質疑收費公路,指責“超期收費”,斥之為“吸金利器”;公路經營者卻哭窮,稱“節假日免費損失大”。最近公路主管部門一紙《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修正案征求意見稿)》的發布,不僅打破了兩者的平衡,而且再次掀起對收費公路的熱議。
筆者認為,修正案所涉及的關鍵指標看似明確,實則模糊,操作自由度大,透明度也有待提高,而且也難以排除部門權力尋租的嫌疑。該修正案預計很難改變收費公路被廣泛質疑的現狀,也不一定能消除公路投資者的擔心和顧慮。
關鍵指標模糊 操作自由度大 透明度要求低
現行條例中規定的“政府還貸公路收費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年和20年、經營性公路收費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5年和30年”的硬性指標,在修正案中卻被附加了不少可延長條件,年限概念被模糊。
修正案中所列出的融資成本、物價指數、合理回報率等指標均未明確界定。由于公路論證周期長,波動范圍一般會比較大,這些指標是取中值,還是上限或下限?對合理回報率,盡管明確了在上海銀行間同業拆借利率(Shibor)的基礎上適當上浮,但拆借利率期限怎么定?上浮標準是多少?這都留在了經營者與交通管理部門簽署的特許經營合同中,操作自由度過大。
當然,這些參數很難在寬泛的管理條例中明確,但條例應該對關鍵信息的公開透明做出強制要求,特別是對決定收費標準和年限的交通流量和流量結構等重要測算數據,應該公開透明,要接受社會監督,不能像現在那樣,只是簡單地要求對收費標準、收費期限等信息按規定公布。
北方交通大學教授趙堅認為,以往車流較大的高速公路暴利,而且收費權益允許轉移,新條例不允許轉移是一大進步。但是,無論是政府還貸公路還是經營性公路,其債務、收入、養護等信息都不公開,這很容易受到非議。
部門權力尋租嫌疑難以排除
首先,修正案將交通主管部門的執法車輛列入收費公路免費范圍,值得商榷。
修正案新增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的執法車輛為免費車輛。一是收費人員難以判斷上路的交通部門車輛是否正在執法;二是即使執法,執法成本也應該列為部門預算并由國家支付,讓經營性公路的經營者承擔不妥。
何況現行條例本身第四十五條就規定,“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對收費公路實施監督檢查時,不得向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收取任何費用。”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執行正常巡邏任務”等是否是實施監督檢查?不交通行費是否就意味著收取費用?
其次,修正案加強了交通部門的權威性。
對于政府還貸公路,修正案明確管理法人組織由交通主管部門成立。原來只是要求按照政事分開的原則,依法設立專門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組織,并沒有明確要由交通管理部門成立。修正案明確要求經營性公路實行特許經營制度,經營者要與交通主管部門簽署特許經營合同。
筆者認為,這樣的修正案,難以讓消費者滿意,就是收費公路項目的建設者和經營者也難以消除擔心和顧慮。(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