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季度國內生產總值(GDP)初步核算情況
根據有關資料,初步核算2013年1季度國內生產總值(GDP)結果如下:
表1:2013年1季度國內生產總值初步核算數據
絕對額(億元) | 比去年同期增長(%) | |
國內生產總值 | 118855 | 7.7 |
第一產業 | 7427 | 3.4 |
農林牧漁業 | 7427 | 3.4 |
第二產業 | 54569 | 7.8 |
工業 | 48832 | 7.5 |
建筑業 | 5737 | 9.8 |
第三產業 | 56859 | 8.3 |
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 | 6563 | 7 |
批發和零售業 | 11914 | 10.5 |
住宿和餐飲業 | 2419 | 4.5 |
金融業 | 8099 | 11.5 |
房地產業 | 8383 | 7.8 |
其他服務業 | 19481 | 6.8 |
注:絕對額按現價計算,增長速度按不變價計算。
表2:GDP環比增長速度
環比增長速度(%) | |
2011年1季度 | 2.3 |
2季度 | 2.4 |
3季度 | 2.3 |
4季度 | 1.8 |
2012年1季度 | 1.6 |
2季度 | 1.9 |
3季度 | 2.1 |
4季度 | 2 |
2013年1季度 | 1.6 |
注:環比增長速度為經季節調整與上一季度對比的增長速度。
附注
季度GDP核算說明
我國季度國內生產總值(GDP)核算采用累計核算方式,1-4季度 GDP初步核算即為年度GDP初步核算,因此本說明也適用于年度GDP初步核算。
1.季度GDP核算概述
1.1 基本概念
國內生產總值(GDP),是一個國家(或地區)所有常住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生產活動的最終成果。GDP是國民經濟核算的核心指標,也是衡量一個國家或地區經濟狀況和發展水平的重要指標。
GDP核算有三種方法,即生產法、收入法和支出法,三種方法從不同的角度反映國民經濟生產活動成果。生產法是從生產的角度衡量常住單位在核算期內新創造價值的一種方法,即從國民經濟各個部門在核算期內生產的總產品價值中,扣除生產過程中投入的中間產品價值,得到增加值。核算公式為:增加值=總產出-中間投入。收入法是從生產過程創造收入的角度,根據生產要素在生產過程中應得的收入份額反映最終成果的一種核算方法。按照這種核算方法,增加值由勞動者報酬、生產稅凈額、固定資產折舊和營業盈余四部分相加得到。支出法是從最終使用的角度衡量核算期內產品和服務的最終去向,包括最終消費支出、資本形成總額和貨物與服務凈出口三個部分。
國家統計局發布的季度GDP是以生產法為基礎核算的結果。
1.2 核算范圍
1.2.1生產范圍
GDP核算的生產范圍包括以下三個部分:第一,生產者提供或準備提供給其他單位的貨物和服務的生產;第二,生產者用于自身最終消費或資本形成的所有貨物的自給性生產;第三,自有住房擁有者為自己最終消費提供的自有住房服務,以及付酬的自給性家庭服務生產。生產范圍不包括不支付報酬的自給性家庭服務、沒有單位控制的自然活動,如野生的、未經培育的森林、野果或野漿果的自然生長,公海中魚類數量的自然增長等。
1.2.2 地域范圍
GDP核算范圍原則上包含了位于中國經濟領土范圍內具有經濟利益中心的所有常住單位的經濟活動。本報告中的季度GDP數據是由國家統計局負責核算的全國數據,未包括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的地區生產總值數據。
1.3 核算單位
GDP核算主要以法人單位作為核算單位,在核算中依據法人單位從事的主要活動將其劃分到不同的行業,分別計算各個行業的增加值,再將各行業增加值匯總得到GDP。
1.4 核算頻率
核算頻率為季度,中國從1992年1季度開始核算季度GDP。目前,季度核算采取累計核算方式,即分別計算各年1季度,1-2季度,1-3季度和1-4季度的GDP數據。
從2011年1季度開始,國家統計局正式對外發布各季GDP環比增長速度。
1.5 法律依據和制度規定
GDP核算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規定。目前,中國GDP是按照《中國國民經濟核算體系(2002)》(CSNA)的要求進行測算的,該體系采納了聯合國[微博]1993年《國民經濟核算體系》(SNA)的基本核算原則、內容和方法。近來,國家統計局正在對聯合國等國際組織修訂的2008年SNA進行研究,并將逐步對我國GDP核算制度方法進行修訂。
1.6 保密性
依照《中國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一章第九條的規定,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對在統計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國民經濟核算人員在進行GDP核算時對所使用的未經公開的專業統計數據和行政記錄數據嚴格保密,在GDP核算數據發布前對當期GDP數據也嚴格保密。
1.7 用戶需求
季度GDP數據的國內用戶主要是政府部門、研究機構、大學、行業協會、媒體以及社會公眾。此外,國家統計局定期向聯合國、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微博]、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提供中國季度GDP數據。
2.季度GDP核算方法
2.1 分類體系
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02)和中國的實際情況,季度GDP核算的行業劃分采用三級分類。
第一級分類直接采用國家統計局2003年制定的《三次產業劃分規定》,分為第一產業、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但在第三產業中剔除國際組織部分。
第二級分類基本上采用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的門類,分為農林牧漁業,工業,建筑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金融業,房地產業,其他服務業等9個行業。其中工業包含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3個門類行業;其他服務業包含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和軟件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技術服務和地質勘查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教育,衛生、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業,文化、體育和娛樂業,公共管理與社會組織等9個門類行業。
第三級分類在第二級分類的基礎上,將第三產業中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的一部分門類,細化為行業大類。
2.2 資料來源
在季度GDP核算時,將所有可以在核算時獲得的、適用的經濟統計調查數據都用于GDP核算。資料來源主要包括兩部分:
一是國家統計調查資料,指由國家統計系統實施的統計調查獲得的各種統計資料,如農林牧漁業、工業、建筑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房地產業等統計調查資料、服務業抽樣調查資料、人口與勞動工資統計資料、價格統計資料等。
二是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記錄資料,主要包括: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保監會、證監會等行政管理部門的相關數據,例如中國人民銀行的金融機構本外幣信貸收支情況、國家稅務總局分行業的稅收資料等。
2.3 核算方法
2.3.1現價增加值核算方法
根據資料來源情況,季度現價增加值核算主要采用增加值率法、相關價值量指標推算法、以及利用不變價推算現價等方法。
(1)增加值率法
增加值率法是先計算現價總產出,再根據上年年報資料和當期有關生產情況確定現價增加值率,然后將二者相乘得出增加值,計算公式為:
現價增加值=現價總產出×現價增加值率
(2)相關價值量指標速度推算法
相關價值量指標速度推算法是利用相關價值量指標的現價增長速度推算現價增加值的增長速度,然后用上年同期現價增加值乘以推算出的現價增加值增長速度得出當期現價增加值,計算公式為:
現價增加值=上年同期現價增加值×(1+現價增加值增長速度)
其中,現價增加值增長速度,根據本期相關價值量指標現價增長速度,以及以前年度現價增加值增長速度和相關價值量指標的現價增長速度之間的數量關系確定。
(3)利用不變價推算現價方法
先利用物量指數外推法求得本期不變價增加值,再根據相關價格指數推算現價增加值。計算公式為:
現價增加值=不變價增加值×價格指數
2.3.2 不變價增加值核算方法
不變價增加值是把按當期價格計算的增加值換算成按某個固定期(基期)價格計算的價值,從而剔除價格變化因素的影響,以使不同時期的價值可以比較。不變價增加值采用固定基期方法計算,目前每5年更換一次基期,現在的基期是2010年。
季度不變價增加值核算主要采用價格指數縮減法和相關物量指數外推法。
(1)價格指數縮減法
利用相關價格指數直接縮減現價增加值,計算不變價增加值,計算公式為:
不變價增加值=現價增加值÷價格指數
(2)物量指數外推法
物量指數外推法就是利用相關物量指標的增長速度推算不變價增加值的增長速度,然后用上年同期不變價增加值乘以推算出的不變價增加值增長速度得出當期不變價增加值,計算公式為:
不變價增加值=上年同期不變價增加值
×(1+不變價增加值增長速度)
其中,不變價增加值增長速度,根據本期相關物量指標增長速度,以及以前年度不變價增加值增長速度和相關物量指標的增長速度之間的數量關系確定。
2.4 季節調整
GDP環比增長速度是季度增加值與上一個季度增加值數據對比的結果。在測算時,須剔除季節性因素對時間序列的影響,利用國家統計局版季節調整軟件(NBS-SA)對時間序列進行季節調整。NBS-SA是在目前國際上比較常用的季節調整軟件的基礎上,考慮了中國特有的季節因素研制而成的。該軟件添加了處理中國特有的季節因素的新模塊,有效剔除了中國特有的季節因素,包括春節、端午、中秋等移動假日因素、周工作天數從原來的6天制到5天制轉變的因素、假期變動及調休帶來的變化因素等。
3.季度GDP數據修訂
3.1 修訂的必要性
季度GDP初步核算對時效性要求很強,一般在季后15天左右公布,這時,GDP核算所需要的基礎資料不能全部獲得,因此季度GDP初步核算利用專業統計進度資料和相關指標推算得到。之后,隨著可以獲得的基礎資料不斷增加和完善,會利用更加完整的基礎資料,例如,專業統計年報、行業財務資料和抽樣調查資料以及財政決算資料對GDP數據進行修訂,使其更加準確地反映經濟發展實際情況。
3.2 修訂程序
按照《國家統計局關于我國季度國內生產總值核算和數據發布程序規定》,以及《關于我國GDP核算和數據發布制度的改革》的規定,中國季度GDP核算分為初步核算、初步核實和最終核實三個步驟。通常,年度GDP初步核實和最終核實后,要對季度數據進行修訂,稱為常規修訂;在開展全國經濟普查,發現對GDP數據有較大影響的新的基礎資料,或計算方法及分類標準發生變化后而對年度GDP歷史數據進行修訂后,也要對季度GDP歷史數據進行相應修訂,稱為全面修訂。
3.3 修訂方法
3.3.1 累計數據的修訂
中國目前對季度GDP數據修訂的方法是比例銜接法,即利用年度基準值與年內四個季度匯總數的差率調整季度數據的方法。比例銜接法的基本做法是:首先對國民經濟各行業現價和不變價增加值分別進行銜接,GDP、三次產業增加值是銜接后的行業增加值的匯總。即,銜接后的農林牧漁業季度現價增加值為第一產業季度現價增加值;將銜接后的工業和建筑業季度現價增加值加總,得到銜接后的第二產業現價增加值;將銜接后的第三產業各行業現價增加值加總,得到銜接后的第三產業現價增加值;將銜接后的三次產業現價增加值加總,得到銜接后的季度現價GDP。不變價GDP和不變價三次產業增加值的銜接方法與現價相同。
3.3.2 環比數據的修訂
由于季節調整的對象是時間序列數據,因此,當時間序列中任何一個季度數據發生變化時,都會影響季節調整的結果;在時間序列中加入最新的一個季度的數據,也會使以前季度的環比數據或多或少地發生變化,這是模型自動修正的結果。根據季節調整原理,一般情況下,離最新數據時間較近的時期,數據受影響較大;離最新數據時間較遠的時期,數據受影響較小。為便于用戶使用,在發布當期環比數據的同時,會通過國家統計局網站發布修訂后的以前季度的環比數據。
4.季度GDP數據質量評估
4.1 對基礎數據的評估
對于GDP核算所使用的各專業統計數據和行政記錄數據,有關部門都會對其質量進行檢驗,確保數據合理反映經濟發展實際情況。當GDP核算部門得到這些基礎數據后,會再次對數據的完整性和準確性進行檢驗,確保這些數據符合GDP核算的概念和要求。
4.2 對核算方法的評估
在GDP核算中,GDP核算部門會根據不斷發展的中國經濟實際情況,依據不斷完善的國民經濟核算標準,對中國的季度GDP核算方法進行修訂,以確保核算方法的合理性。目前,正著手研究對《中國國民經濟核算體系(2002)》進行修訂。
4.3 對核算結果的評估
在得到季度GDP核算結果后,要對GDP各構成項目數據、GDP數據與相關專業、部門統計數據以及宏觀數據的協調性進行檢驗,保證GDP數據和其他主要數據的相互協調和匹配。正在建立以國民經濟核算為核心框架,對各專業和部門基礎統計數據進行評估的制度。
4.4 數據的可比性
《中國國民經濟核算體系(2002)》采納了聯合國1993年《國民經濟核算體系》(SNA)的基本核算原則、內容和方法,因而GDP數據具有國際可比性。
在開展全國經濟普查或計算方法及分類標準發生變化后對季度GDP歷史數據進行了修訂,因此1992年1季度以來的季度GDP時間序列具有可比性。
5.季度GDP數據發布
5.1 發布時間
季度GDP初步核算數一般于季后15天左右完成;季度GDP初步核實數在年度GDP初步核實數發布后45天內完成;季度GDP最終核實數在年度GDP最終核實數發布后45天內完成。對于主要統計指標的發布,國家統計局會在年初發布的《經濟統計信息發布日程表》中說明發布日期,GDP數據將按規定日程發布。
5.2 發布方式
季度GDP初步核算數一般于季后15天左右在季度國民經濟運行情況新聞發布會、國家統計局網站(www.stats.gov.cn)、《中國經濟景氣月報》上公布;季度GDP初步核實數在國家統計數據庫(http://219.235.129.58)、《中國經濟景氣月報》上公布;季度GDP最終核實數在國家統計數據庫(http://219.235.129.58)、《中國經濟景氣月報》上公布。
對于1992年1季度以來的季度GDP數據時間序列,可以通過國家統計數據庫(http://219.235.129.58)進行查詢。此外,國家統計局先后三次編輯出版了“中國季度國內生產總值核算歷史資料”,其中最近出版的資料為《中國季度國內生產總值核算歷史資料1992-2011》(國家統計局國民經濟核算司編,中國統計出版社,2012年5月),該書匯總了1992-2011年季度GDP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