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杭州2月7日電(記者商意盈)6日,浙江省新昌縣人民法院對部分鉻超標膠囊犯罪案件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王清、賴三學軍、潘曉沖等7人獲刑,其中主犯王清獲刑11年。
判決結果顯示,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被告人王清有期徒刑十一年;判處被告人賴三學軍、潘曉沖、鄭長火七年至五年二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判處被告人章芹翠、王美妃、王天明三年至十個月有期徒刑,緩刑四年至一年不等,并禁止三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同時,對上述被告人處以122萬元至3萬元不等的罰金。
該院經審理查明,2010年至2012年4月,被告人王清、賴三學軍等7人分別在參與管理和經營新昌縣華星膠丸廠、新昌縣卓康膠囊有限公司、新昌縣瑞香膠丸有限公司相關膠囊生產期間,多次將工業明膠摻入食用、藥用明膠中生產膠囊,并予以銷售。經檢測,被查封、扣押膠囊鉻含量均超過相關標準。
該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清、賴三學軍等7人摻入工業明膠等非食品原料生產、銷售膠囊,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