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交所發布了《深圳證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特別規定》。該規定發布后,部分市場參與者對已暫停上市公司涉及重組事項的規定安排未能充分理解,甚至誤認為處在重大資產重組籌劃階段或者進程中的已暫停上市公司,如果“選擇不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可以免于終止上市而繼續重組進程”。
深交所指出,事實上這種理解是不正確的。《退市整理期特別規定》第二十條對此有明確規定,對于選擇“繼續推進重大資產重組等重大事項且股票不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如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該議案,深交所將在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后五個交易日屆滿的次一交易日起,直接終止公司股票上市,不再安排其退市整理期交易;如股東大會審議未通過該議案的,深交所將在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后五個交易日屆滿的次一交易日起,安排公司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
因此,無論公司選擇進入退市整理期與否、終止重大重組與否,只影響公司股票在摘牌前是否有最后30個交易日期限的交易機會,不改變公司股票到期摘牌被終止上市的結果。 華西都市報記者張銳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