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昌平新浪博客全文:
宋江云;馬永濤
實名微博“舉報”官員再引關注。
這一次,“舉報”者是《財經》雜志副主編羅昌平,“舉報”對象是正在莫斯科出席中俄能源談判的國家發改委副主任、國家能源局局長、中俄能源談判中方副代表劉鐵男。
12月6日上午11點,羅昌平在新浪、騰訊兩家微博連發三條微博,實名向中紀委舉報,指稱劉鐵男涉嫌偽造學歷、與商人倪日濤結成官商同盟以及為其情人介紹工作。
4個小時后,劉鐵男所供職的國家能源局新聞辦公室有關負責人對媒體表示,稱羅昌平所言“純屬污蔑造謠”,“我們正在聯系有關網絡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正在報案、報警。將采取正式的法律手段處理此事”,上述人士表示,目前劉鐵男已經得知此事。
本報記者當天就此事試圖聯系采訪羅昌平,未果。
在微博上舉報算不算實名舉報?國家能源局未及調查即做出上述回應是否妥當?反腐部門應怎樣看待新平臺?本報采訪了中央黨校政法研究室副教授劉素華、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教授楊偉東。
“對實名微博舉報者應予保護”
《21世紀》:您認為實名微博舉報算不算實名舉報?
劉素華:實名舉報是指舉報人使用自己的真實姓名,通過來信、來訪、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向紀檢監察機關檢舉控告黨員、黨組織及行政監察對象違紀違法問題的行為。真實是第一要件,身份真實,姓名真實,包括其他法律要件真實。我覺得實名微博舉報應算實名舉報,微博只是表達的一種途徑。
《21世紀》:實名微博舉報者是否應受到法律保護?
劉素華:對舉報者給予保護是必須的。按照憲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21世紀》:那么,在被舉報人尚未回應的情況下,作為被舉報人供職單位的國家能源局在短時間內即矢口否認指控,您認為這種處置是否適當?
劉素華:國家能源局在幾個小時內就做出否認的回應,是不是太倉促了,因為首先要對舉報人反映的情況進行調查核實,這需要一個過程;而且應該出來回應的部門應該是紀檢監察部門或發改委、能源局的紀檢部門,由新聞辦公室發聲明,可信度只能是大打折扣,新聞辦公室并不具有就此類事情發言的職能。
楊偉東:作為一個被舉報人供職的工作單位,對待舉報應當更理性一點,無論舉報是否屬實,都應當有核實的程序,有真誠的態度,抱著有則改之無則加勉的態度合理地回應。
《21世紀》:國家能源局新聞辦公室進一步以報警、報案的方式反制舉報人,這是否合適?
劉素華:從主體資格來說,不應由國家能源局報案,應該是由被舉報人自己去報案。代表公權力的組織報案有用公權力對抗私權、濫用職權之嫌,這是不妥當的,因為舉報者不是舉報組織集體有問題,而是針對某個官員。
“新平臺對傳統反腐體系帶來沖擊”
《21世紀》:如何看待微博實名舉報這種新型平臺?
楊偉東:從官方來說,這類事件至少涉及到兩類主體,一類是像能源局這樣的當事方,面對舉報不要匆匆忙忙下結論,應當用更理性的方式來對待。另一類是中紀委和監察部門如何應對新媒體提供的線索,如何看待這個平臺,這是更大的問題。
現在我們越來越多地利用這樣的平臺查處了很多腐敗官員,新的舉報方式越來越快捷,越來越管用,對傳統舉報帶來了沖擊,這個是需要反思的。為什么大家熱衷于這樣的方式,這樣的方式對傳統的方式意味著什么?是意味著效率的差異還是效用差異?效率的差異是寄信太麻煩,用這種方式則隨時可以發布還可以轉發,實用性更好,能引發關注、更透明,紀委加上公眾的力量,這兩種力量疊加在一起形成更加強大的威懾力,而傳統的舉報反腐方式,則是封閉或半封閉運轉的體系,效用大打折扣,作為紀檢部門要從這些事件中來反思傳統反腐機制的局限性。
《21世紀》:您認為應當如何改進傳統的反腐機制?
楊偉東:機制是一個系統工程,怎樣才能讓官員不能腐敗,不敢腐敗,不愿腐敗?我覺得需要一個連續的機制配合,它不是一個單純的末端。反腐應該從源頭注入活力,當然也包括過程,就是在權力的配置中加上相應的枷鎖,從分權的角度讓官員不能腐敗,如果權力非常集中,像縣委書記,房產局長、國土局長,交通廳長,就是因為權力過大,沒有相應的監督制約,上面的監督離得太遠,同級的監督沒有力量,縣里的紀委書記比縣委書記級別還低,所以必須從源頭分解權力,像廣東試點的那樣,一把手你不能管財政不能管人事,不能管項目審批。這些給副職管,一把手只有否決的權力。
還需要正視官員工資待遇平衡的問題,這個待遇不單單是和經濟社會平衡的問題,也要解決不同部門之間、不同地域之間的平衡問題。不說高薪養廉,至少官員的工資待遇要和付出相稱,讓為官清廉者能維持生活。否則就回到毛澤東時代,大家都很清廉但也很艱苦。現代大家很難回到那樣的時代了,都追求物質生活,如何做到上述幾點是一個新的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