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金華11月30日電 (記者 童靜宜 實習生 胡豐盛) 記者剛剛從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備受關注的吳英“案中案”終于有了結果,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9日做出裁定,撤銷于2006年12月28日達成的民事調解書,并以畢健并無充分證據證明得到本色集團委托授權為由,駁回畢劍以本色集團的名義的起訴。
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27日在杭州開庭審理兩起吳英“案中案”,涉吳英相關14處房產。兩案原告均為以吳英為法定代表人的本色集團。吳英在庭上強調,自己不認識也沒見過兩被告胡滋仁和劉賢富及委托代理人畢健,也沒有委托畢健起訴。
吳英方面稱,2006年12月20日吳英被一債權人楊志昂非法拘禁,直到2006年12月28日晚才“釋放”,期間,她被迫在30多份空白紙張上簽字,而本色公司的章也被楊志昂搶走,才產生了后來的房屋轉讓協議和此次“案中案”。
吳英方面認為,畢健、胡滋仁和劉賢富的做法是編造案情,以期通過合法的法律訴訟途徑由司法機關來確定這14處房產的產權歸屬,從而順利侵占房產。
今年5月21日吳英以集資詐騙罪被終審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此次“案中案”的重審結果并不會影響吳英個人目前刑罰。 (完)
附: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
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吳英“案外案”——本色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與胡滋仁、劉賢富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作出裁定
2012年11月27日,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在浙江省女子監獄,分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色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與胡滋仁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本色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與劉賢富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本色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滋仁、劉賢富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
2006年12月28日,畢健以本色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名義向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分別起訴要求胡滋仁、劉賢富支付剩余房款,雙方當事人當日達成調解協議,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據此作出民事調解書。2008年5月22日,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經提起再審,撤銷民事調解書,駁回本色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的起訴。雙方當事人均不服,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裁定將本案發回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重新立案,于2012年11月27日開庭審理,依法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舉證、質證,以及針對各自主張發表了辯論意見。
2012年11月29日,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裁定,撤銷民事調解書,駁回畢健以本色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的名義的起訴。
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在本色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與胡滋仁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中,畢健并不持有本色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委托其代理本案的授權委托書,故畢健既無權代表本色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進行訴訟,更無權代表本色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與胡滋仁達成調解協議,應撤銷畢健以本色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名義與胡滋仁達成的調解協議,不支持畢健以本色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的名義提起的訴訟。
在本色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與劉賢富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中,畢健雖然提交了其為本色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但本色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吳英對此予以否認,庭審中亦陳述本色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沒有提起過本案訴訟,更不認識畢健此人。畢健在其提交的授權委托書中寫明其系本色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職工,在原審調解筆錄中又稱其是本色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業務經理,而本院調取的東陽市勞動監察大隊的證明證實本色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員工工資發放清單中并無畢健此人,故畢健作為本色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提起本案訴訟并與劉賢富進行調解的委托代理人的證據尚不充分。本色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亦明確否定曾委托畢健代理訴訟進行調解。在無充分證據證明畢健提起訴訟及調解系基于本色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的委托授權的情況下,應撤銷畢健以本色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名義與劉賢富達成的調解協議,不支持畢健以本色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名義提起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