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出12億噸標煤:地方GDP沖動挑戰能源總量控制
王秀強
控制能源消費總量政策正在與地方經濟發展沖動發生對抗。
從能源政策上看,國家對控制總量將更加嚴厲。十八大報告提出“推動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控制能源消費總量”。對比十七屆五中全會、“十二五”規劃綱要,文字表述從“合理控制”到“控制”,顯示國家政策決心。
日前,國家能源局副局長吳吟指出,控制能源消費總量方案已經上報國務院。
根據本報記者了解,《控制能源消費總量征求意見稿》設定2015年能源總量控制目標為41億噸標準煤。綜合地方“十二五”經濟發展規劃,各地能源消費量合計約為53億噸標準煤,遠超控制目標12億噸標煤。
一位能源專家指出,“在各地區單位GDP能耗降低率限定的情況下,控制全國能源消費總量的實質是控制GDP,進而限定各地GDP增速。這與地方發展的訴求不一致。”
多出12億噸
我國能源管理正在從偏保障供給向控制總量轉變,以總量控制倒逼結構調整。
有研究機構測算,在“十二五”全國單位GDP能耗降低16%的條件下,若“十二五”全國GDP年均增速7%、8%、9%、10%時,對應2015年全國能源消費總量分別為38.3億、40.1億、42、44億噸標準煤。這表明若“十二五”全國GDP年均增速每增加1個百分點,2015將增加約2億噸標準煤。
而各地發展規劃顯示,“十二五”期間地方GDP增速仍希望延續“十一五”高速增長的勢頭。綜觀全國,沒有一個地區GDP增速低于“十二五”規劃《綱要》7%的發展目標。
按照各地區“十二五”規劃測算,全國GDP年均增速將達10%以上,高出規劃綱要目標3個百分點以上;2015年各地區能源消費量合計數約為53億噸標準煤,遠超控制量12億噸標煤。
基于過去三十年我國經濟運行規律和發展趨勢,上述研究機構以“十二五”我國GDP年均增速9%左右為基準,在單位GDP能耗下降16%的約束下,2015年全國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目標應為42億噸標準煤,能源消費年均增速為5.26%。
在限定GDP增速和能源消費增速條件下,根據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階段、產業結構和分工、節能潛力、能源消費基數,分解各地能源消費量。對比發現,地方規劃條件下“十二五”能源消費量比上述分解結果差別較大的有17個地區。
其中,高出500萬~1000萬噸標準煤的有7個地區,分別為天津、江西、河南、湖北、湖南、貴州、甘肅;高出1000萬~2000萬噸的有8個地區,分別為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江蘇、山東、重慶、陜西;高出3000萬噸的有2個地區,分別為山西、四川。
建立能源消費量指標交易機制
在日前舉辦的“節能與低碳發展論壇”上,國家能源局副局長吳吟表示,“十二五”期間,我國將在優化產業結構和布局、推動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推進能源科技自主創新、深化能源體制機制改革、建立總量控制目標分解落實機制等五方面控制能源消費總量。
在推動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方面,形成全社會節能的長效機制,實施先進工業能效行動計劃、綠色建筑行動計劃和綠色交通行動計劃。同時,將深化能源體制機制改革,完善反映市場供求關系、資源稀缺程度和環境損害成本的能源價格形成機制,完善差別電價和超額用電懲罰性電價政策。
吳吟還透露,全國能源消費總量控制指標科學分解到各地區后,我國還將建立能源消費總量控制工作進展情況跟蹤分析和定期公報制度,及時組織開展中期評估,不斷完善政策措施和工作機制。
因總量控制政策政府干預較強,具有一定計劃色彩,有專家建議我國應建立能源消費量指標交易機制,選定區域或省市開展能源消費量指標交易試點。
“綜合考慮經濟發展水平、市場發育水平、能源消費量控制工作緊迫程度等因素,可嘗試在珠江三角洲、長江三角洲、環渤海三個地區中選擇一至兩個地區進行試點,摸索能源消費量指標的定價和交易機制,培育并活躍市場。”上述專家說。
除此之外,完善能源統計體系,加強各級特別是市、縣兩級能源統計能力建設,建立健全各級能源消費監測、統計和信息發布制度。將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納入宏觀調控指標體系,作為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班子和領導于部考核的重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