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的規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2011年12月15日起,對原產于美國的部分進口汽車產品征收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期限為2年。最近,日產(北美)汽車有限公司(Nissan North America,Inc)申請作為新出口商適用單獨的反傾銷和反補貼稅率,商務部決定對原產于該公司的進口部分汽車產品所適用的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進行新出口商復審調查(詳見附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12年10月19日起,對申報進口原產于日產(北美)汽車有限公司的部分汽車產品,除征收關稅、進口環節消費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外,還應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11年第75號規定“其他美國公司”適用的反傾銷稅率(21.5%)和反補貼稅率(12.9%)征收反傾銷稅保證金和反補貼稅保證金及相應的進口環節消費稅保證金和進口環節增值稅保證金。在商務部作出復審裁決前,暫不征收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
反傾銷稅保證金和反補貼稅保證金及相應的進口環節消費稅保證金和進口環節增值稅保證金計算公式為:
反傾銷稅保證金金額=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率
反補貼稅保證金金額=完稅價格×反補貼稅率
進口環節消費稅保證金金額=(反傾銷稅保證金金額+反補貼稅保證金金額)÷(1-進口環節消費稅稅率)×進口環節消費稅稅率
進口環節增值稅保證金金額=(反傾銷稅保證金金額+反補貼稅保證金金額+進口環節消費稅保證金金額)×進口環節增值稅稅率
保證金總額=反傾銷稅保證金金額+反補貼稅保證金金額+進口環節消費稅保證金金額+進口環節增值稅保證金金額
二、對于申報進口其他廠商生產的部分汽車產品,仍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11年第75號、第76號的規定執行。
三、對于所征收的反傾銷稅保證金和反補貼稅保證金及相應的進口環節消費稅保證金和進口環節增值稅保證金的處理,海關總署將根據復審裁決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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