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修正案(草案)
(二次審議稿)
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二條:“預算的編制、審查、批準、執行、調整、監督,以及決算和其他預算管理活動,依照本法規定執行。”
二、將第二條改為第三條,刪去第二款。
三、將第三條改為第九條,修改為:“各級預算應當遵循統籌兼顧、勤儉節約、量力而行、講求績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則。”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四條:“預算分為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障預算。
“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障預算應當保持完整、獨立,同時保持各類預算間互相銜接。”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五條:“預算由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組成。
“各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應當納入預算。”
六、將第四條改為第六條,修改為:“中央公共預算包括中央各部門、各直屬單位的預算和中央對地方的稅收返還、轉移支付預算。
“中央公共預算收入包括中央本級收入和地方向中央的上解收入。中央公共預算支出包括中央本級支出、中央對地方的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
七、將第五條改為第七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修改為:“地方各級總預算由本級預算和匯總的下一級總預算組成;下一級只有本級預算的,下一級總預算即指下一級的本級預算。沒有下一級預算的,總預算即指本級預算。
“地方各級公共預算包括本級各部門、各直屬單位的預算和稅收返還、轉移支付預算。
“地方各級公共預算收入包括地方本級收入、上級政府對本級政府的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下級政府的上解收入。地方各級公共預算支出包括地方本級支出、對上級政府的上解支出、對下級政府的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
八、將第六條和第七條合并作為第八條,修改為:“各部門預算由本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預算組成。
“單位預算是指列入部門預算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其他單位的收支預算。”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一條:“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預算、預算調整、決算,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除外。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本級政府總預算、預算調整、決算的公開。
“各部門負責本部門預算、決算的公開。
“預算、預算調整、決算公開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十、將第八條改為第十二條,修改為:“各級政府之間應當建立財力保障與支出責任相匹配的財政管理體制。
“國家實行中央和地方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地方各級政府之間的財政管理體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或者其授權的下級政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制定,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三條:“國家實行財政轉移支付制度。
“財政轉移支付分為中央對地方的轉移支付和地方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的轉移支付,包括不指定專項用途的一般性轉移支付和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用于辦理特定事務的專項轉移支付。
“財政轉移支付應當規范、公平、公開,以一般性轉移支付為主體,以均衡地區間基本財力為主要目標。”
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四條:“各級預算的編制、執行、監督應當建立健全相互制約、相互協調的機制。”
十三、將第十三條改為第十八條,第三款修改為:“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本級預算和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監督本級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準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準本級決算;撤銷本級政府關于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九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對中央預算草案及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中央預算調整方案和中央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對本級預算草案及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本級預算調整方案和本級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
“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對本級預算草案及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本級預算調整方案和本級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未設立專門委員會的可以由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工作機構研究提出意見。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本級預算草案及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初步審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工作機構,依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協助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有關專門委員會承擔審查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和監督預算執行等方面的具體工作。”
十五、將第十五條改為第二十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批準,鄉、民族鄉、鎮本級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可以由上一級政府代編,并依照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
十六、將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合并作為第二十三條。
十七、將第十九條改為第二十四條,修改為:“公共預算收入包括各項稅收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轉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公共預算收入應當統籌安排使用。
“公共預算支出按照其保障功能分類,包括一般公共服務支出,外交、公共安全、國防支出,農業、環境保護支出,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支出,社會保障及就業支出和其他支出。
“公共預算支出按照其經濟性質分類,包括工資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務支出、基本建設支出和其他支出。”
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五條:“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社會保障預算的收支范圍,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十九、刪去第二十條。
二十、刪去第二十一條。
二十一、刪去第二十二條。
二十二、將第二十四條和第三十五條合并作為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國務院應當及時下達關于編制下一年預算草案的指示。編制預算草案的具體事項由國務院財政部門部署。
“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時間編制預算草案。”
二十三、將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八條,修改為:“中央預算和地方各級預算,應當根據年度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和國家宏觀調控總體要求,參考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收支預測,按照規定程序征求各方面意見后,進行編制。
“各級政府依據法定權限作出決定或者制定行政措施,凡涉及增加或者減少財政收入或者支出的,應當在預算批準前提出并在預算草案中作出相應安排。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政府收支分類科目和本級政府制定的預算支出定額標準以及其他預算編制規定,根據其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編制本部門、本單位預算草案。”
二十四、刪去第二十六條。
二十五、將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三十條,修改為:“中央政府公共預算中必需的部分資金,可以通過舉借國內和國外債務等方式籌措,但是借債應當控制適當的規模,保持合理的結構。
“對中央預算中舉借的債務實行余額管理。
“國務院財政部門具體負責對中央政府債務的統一管理,并對地方政府債務實施監督管理。”
二十六、將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三十二條,修改為:“各級預算收入的編制,應當與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將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預算,不得隱瞞、少列,也不得將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為編制預算收入的依據。
“各級政府不得在預算之外,向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和單位下達收入指標。”
二十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各級政府應當將對下級政府的轉移支付預計數提前告知下級政府。
“地方各級政府應當將上級政府提前下達的轉移支付預計數編入本級預算。”
二十八、將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五條,修改為:“中央預算和有關地方預算中應當安排必要的資金,用于扶助革命老區、民族自治地方、邊疆地區、貧困地區、水庫移民區、農產品主產區和重點生態功能區發展經濟社會建設事業。”
二十九、將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三十六條,修改為:“各級公共預算應當按照本級公共預算支出額的1%至3%設置預備費,用于當年預算執行中的嚴重自然災害救災、突發公共事件處理、重大政策調整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難以預見的開支。”
三十、將第三十四條改為第三十八條,修改為:“各級政府上一年預算的結轉資金,應當在下一年用于結轉項目的支出;上一年預算結余資金應當列入下一年預算,或者補充預算周轉金、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各部門、各單位上一年預算的結轉、結余資金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辦理。”
三十一、將第三十七條改為第四十條,修改為:“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在每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45日前,將中央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30日前,將本級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應當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設區的市、自治州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30日前,將本級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或者送交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工作機構征求意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應當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30日前,將本級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將對初步審查意見的處理情況反饋給初步審查機構。”
三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一條:“報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的預算草案應當細化。本級公共預算一般收支至少編列到款,重點支出至少編列到項。”
三十三、將第三十八條改為第四十二條,修改為:“國務院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向大會作關于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以及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地方各級政府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向大會作關于總預算草案和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三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三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對預算草案及其報告、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是否符合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預算決議的要求;
“(二)預算安排是否符合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三)預算安排是否貫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
“(四)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編制是否完整;
“(五)對下級政府的轉移性支出預算是否規范、適當;
“(六)預算安排舉借的債務是否合法、合理;
“(七)為完成預算提出的政策措施是否切實可行;
“(八)與預算有關重要事項的說明是否清晰。”
三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四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出關于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的審查結果報告。
“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出關于總預算草案及上年預算執行情況的審查結果報告。
“審查結果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對上一年預算執行和落實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預算決議的情況作出評價;
“(二)對本年度預算草案的合法性、可行性作出評價;
“(三)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預算草案和預算報告提出建議;
“(四)對完成年度預算、改進預算管理、加強預算監督等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十六、將第四十二條改為第四十七條,修改為:“各級預算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30日內向本級各部門批復預算。各部門應當在接到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批復的本部門預算后15日內向所屬各單位批復預算。
“中央對地方的一般性轉移支付應當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預算后30日內正式下達。中央對地方的專項轉移支付應當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預算后90日內正式下達。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接到中央一般性轉移支付和專項轉移支付后,應當在30日內正式下達到本行政區域各級政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預算安排對下級政府的一般性轉移支付和專項轉移支付,應當分別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預算后的30日和60日內正式下達。
“對突發公共事件處理、自然災害救災項目的轉移支付,應當及時下達預算;對據實結算等特殊項目的轉移支付,可以分期下達預算,或者先預付后結算。
“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批復本級各部門的預算和批復下級政府的轉移支付預算,抄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的工作機構。”
三十七、將第四十三條改為第四十八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各部門、各單位是本部門、本單位的預算執行主體,負責本部門、本單位的預算執行,并對執行結果負責。”
三十八、將第四十四條改為第四十九條,修改為:“預算年度開始后,各級預算草案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前,可以安排下列支出:
“(一)上一年度結轉的支出;
“(二)必須支付的本年度部門基本支出、項目支出,以及對下級政府的轉移性支出;
“(三)法律規定必須履行支付義務的支出,以及其他特殊支出。
“預算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
三十九、將第四十五條改為第五十條,修改為:“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和單位,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及時、足額征收應征的預算收入。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擅自減征、免征或者緩征應征的預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預算收入。”
四十、將第四十六條改為第五十一條,修改為:“有預算收入上繳義務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將應當上繳的預算資金及時、足額地上繳國家金庫(以下簡稱國庫)和依法設立的財政專戶,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前款規定的財政專戶,是指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特定專用資金設立的專戶。財政專戶納入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管理。
“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將財政專戶收支情況納入信息管理系統,并與國庫實現信息共享。”
四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三條:“中央和地方預算實行收付實現制。
“部分特定事項可以實行權責發生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部分特定事項實行權責發生制的有關情況,應當在決算報告中作出說明。”
四十二、將第四十八條改為第五十四條,刪去第二款。
將第三款改為第二款,修改為:“各級國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準確地辦理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退付和預算支出的撥付。”
將第四款改為第三款,修改為:“各級國庫庫款的支配權屬于本級政府財政部門。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同意,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凍結、動用國庫庫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國庫的庫款。”
將第五款改為第四款,修改為:“各級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級國庫的管理和監督。”
增加一款,作為第五款:“國庫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四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五條:“已經繳入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國務院的決定需要退付的,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應當及時辦理退付。按照規定應當由財政支出安排的事項,不得用退庫處理。”
四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六條:“縣級以上各級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都應當納入國庫單一賬戶體系進行管理,實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
四十五、將第五十條改為第五十八條,修改為:“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對預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動用應當上繳的預算收入,不得擅自改變預算支出的用途。”
四十六、將第五十二條改為第六十條,修改為:“各級政府預算周轉金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管理,用于本級政府調劑預算年度內季節性收支差額,不得挪作他用。”
四十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一條:“各級政府年度預算執行中有超收收入的,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安排支出外,可以用于沖減赤字,或者安排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用于補充以后年度預算資金的不足。”
四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二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應當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間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四十九、將第五十三條改為第六十三條,修改為:“預算調整是指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中央預算和經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地方各級預算,在執行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預算變更:
“(一)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收支平衡的預算出現赤字,或者舉借債務數額增加的;
“(二)需要增加預算總支出的;
“(三)需要調入預算穩定調節基金,或者需要減少預算總支出的;
“(四)需要調減預算安排的農業、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社會保障等重點支出數額的。”
五十、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四條:“在預算執行中,各級政府一般不制定新的增加或者減少財政收入或者支出的政策和措施,必須作出并需要進行預算調整的,應當在預算調整方案中作出安排。”
五十一、將第五十四條改為第六十五條,修改為:“各級政府對于必須進行的預算調整,應當編制預算調整方案。預算調整方案應當說明預算調整的理由、項目和數額。
“在預算執行中,由于發生特大自然災害、突發公共事件,必須及時增加預算支出的,應當先動支預備費;預備費不足支出的,各級政府可以先安排支出,超過年初預算支出規模的,列入預算調整方案。
“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準預算調整方案的30日前,將預算調整初步方案送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準預算調整方案的30日前,將預算調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設區的市、自治州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準預算調整方案的30日前,將預算調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或者送交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工作機構征求意見。
“中央預算的調整方案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預算的調整方案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鄉、民族鄉、鎮預算的調整方案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未經批準,不得調整預算。
“年終超過預算調整方案的預算收入,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或者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執行。”
五十二、將第五十五條改為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經批準的預算調整方案,各級政府應當嚴格執行。未經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程序,各級政府不得作出預算調整的決定。”
五十三、將第五十六條改為第六十七條,修改為:“在預算執行中,各級政府依照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增加的支出,以及因上級政府增加專項轉移支付而引起的預算支出變化,不屬于預算調整。
“接受專項轉移支付的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有關情況;接受專項轉移支付的鄉、民族鄉、鎮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有關情況。”
五十四、將第六十條改為第七十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決算草案應當與預算草案相對應,按預算數、調整預算數、決算數分別列出。”
五十五、將第六十二條改為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修改為:“國務院財政部門編制中央決算草案,經國務院審計部門審計后,報國務院審定,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財政部門編制本級決算草案,經本級政府審計部門審計后,報本級政府審定,由本級政府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
五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七十四條:“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開會議審查和批準中央決算草案的30日前,將上一年度中央決算草案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開會議審查和批準本級決算草案的30日前,將上一年度本級決算草案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設區的市、自治州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開會議審查和批準本級決算草案的30日前,將上一年度本級決算草案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或者送交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工作機構征求意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關于本級決算草案的審查報告。”
五十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七十五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結合本級政府提出的上一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對本級決算草案進行審查,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預算收入完成情況;
“(二)重點支出資金的使用情況;
“(三)本級預算調整及執行情況;
“(四)財政轉移支付安排執行情況;
“(五)本級預備費使用情況;
“(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決議落實情況;
“(七)其他與決算有關的重要情況。”
五十八、將第六十三條改為第七十六條,修改為:“各級決算經批準后,財政部門應當在30日內向本級各部門批復決算。各部門應當在接到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批復的本部門決算后15日內向所屬單位批復決算。”
五十九、將第六十四條改為第七十七條,修改為:“地方各級政府應當將經批準的決算及下一級政府上報備案的決算匯總,報上一級政府備案。
“縣級以上各級政府應當將下一級政府報送備案的決算匯總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六十、刪去第六十九條。
六十一、將第七十一條改為第八十三條,修改為:“各級政府財政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本級各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預算的編制、執行和本級國庫辦理的預算收入收納、劃分、留解、退付及預算支出的撥付業務,并向本級政府和上一級政府財政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省級以上政府財政部門經本級政府批準設立的派出機構,按照規定的職責依法開展監督檢查工作。”
六十二、將第七十二條改為第八十四條,修改為:“縣級以上政府審計部門依法對預算執行、決算實行審計監督。”
六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八十五條:“政府各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所屬各單位的預算執行,及時向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反映本部門預算執行情況,依法糾正違反預算的行為。”
六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八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有違反本法的行為,可以依法向有關國家機關進行檢舉、控告。
“接受檢舉、控告的國家機關應當依法進行處理,并為檢舉人、控告人保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檢舉人、控告人。”
六十五、刪去第七十三條。
六十六、將第七十四條改為第八十七條,修改為:“各級政府對本級財政部門、收入征收部門和單位、國庫和其他部門、單位的下列行為,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和要求,編制、報送政府預算、預算調整方案、決算和部門預算、決算以及批復預算、決算的;
“(二)未將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預算并接受審查監督的;
“(三)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擅自調整預算級次或者變更預算收支類別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擅自進行預算調整或者變更的;
“(五)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擅自動用預算預備費、預算周轉金、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的;
“(六)違反本法規定,擅自設立政府性基金項目的;
“(七)違反本法規定,舉借債務或者為他人債務擔保的;
“(八)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減征、免征或者緩征應征預算收入,擅自改變預算收入上繳方式、預算收入級次或者預算收入科目,以及截留、占用或者挪用上級預算收入的;
“(九)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擅自改變預算支出用途的;
“(十)未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預算收入收納、劃分、留解、退付及預算支出撥付,或者擅自凍結、動用國庫庫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國庫庫款的;
“(十一)未依照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開設、使用、撤銷財政資金賬戶的;
“(十二)未依法向社會公開預算、預算調整、決算的。
“地方各級政府有前款規定違法行為的,由上級政府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六十七、刪去第七十五條。
六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八十八條:“縣級以上各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的下列行為,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決定減免稅收或者其他預算收入的;
“(二)未將政府收入和支出全部列入預算的;
“(三)延解、占壓應當上解的財政收入的;
“(四)截留、擠占不屬于本級政府的預算資金的;
“(五)擅自改變上級政府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用途的;
“(六)違反本法規定舉借債務的。”
六十九、增加一條,作為第八十九條:“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對本級和下級政府各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下列行為,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騙取、使用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并建議有權機關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預算資金的;
“(二)截留、占用、挪用預算資金的;
“(三)擅自減征、免征或者緩征預算收入以及未及時上解預算收入的;
“(四)未依照規定程序及時支付預算資金的;
“(五)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分配、使用財政轉移支付資金的。”
七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九十條:“本法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所列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對其處理、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十一、刪去第七十六條。
七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九十一條:“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社會保障預算的編制、執行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依據本法作出規定。”
七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九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法,制定有關預算的決定或者地方性法規。”
七十四、將第三十三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六條中的“政府預算”修改為“預算”。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本修正案自年月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根據本修正案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預算法修正草案與現行預算法的對照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于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修正案(草案)》 修改情況的匯報
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對預算法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后,法制工作委員會將草案印發各省(區、市)、中央有關部門征求意見。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和預算工作委員會聯合召開座談會,聽取有關部門和專家的意見。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還到廣西、四川、廣東等地調研,邀請預算工作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財政部有關同志參加,并就草案的主要問題交換意見,共同研究。法律委員會于6月1日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意見,對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財政經濟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財政部、人民銀行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6月13日,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再次進行審議。現將草案主要問題的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草案第二條規定,國家實行一級政府一級預算,不具備設立預算條件的鄉鎮,經省級政府確定,可以不設立預算。有的常委委員提出,一些地方實行“鄉財縣管”,應當明確多數鄉鎮可不設立預算,少數有條件的才設立預算。在調研中不少地方提出,鄉鎮作為一級政府,都應當設立預算,“鄉財縣管”只是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管理水平的一種措施,不能改變鄉鎮預算的性質。鄉鎮預算應堅持“三不變”,即鄉鎮預算的主體地位不變、財政資金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不變、財務審批權不變。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根據憲法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鄉鎮政府作為一級政權組織,其履行職責需要財力保障。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專門規定,鄉鎮人大的一項重要職權是審查和批準本級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監督預算的執行。據此,建議規定鄉鎮一級均設立預算。同時,考慮到一些地方由縣級政府代編鄉鎮預算的做法,但應堅持預算草案應當由鄉鎮人大進行審查批準,建議增加規定:“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批準,鄉、民族鄉、鎮本級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可以由上一級政府代編,并依照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條、第十五條)
二、草案第十三條中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對本級總預算草案及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本級預算調整方案和本級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許多地方提出,目前大部分設區的市人大未設立專門委員會,實踐中是由常委會工作機構進行初步審查。建議對初步審查主體規定得靈活一些。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市級人大未設立專門委員會的,可以由常委會的有關工作機構對上述草案研究提出意見。據此,建議將上述規定修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對本級預算草案及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本級預算調整方案和本級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對本級預算草案及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本級預算調整方案和本級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未設立專門委員會的可以由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工作機構研究提出意見。”(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
三、草案第十五條對政府公共預算支出的功能分類作了具體規定;同時規定,政府公共預算支出按照其經濟性質和具體用途進行經濟分類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有的地方和部門提出,公共預算支出的功能分類和經濟分類分別從不同側面、以不同方式反映了政府支出活動,二者結合可以全面完整地反映政府收支分類體系,建議增加關于公共預算支出經濟分類的具體規定。法律委員會經同財政經濟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財政部研究,建議增加規定:公共預算支出按照其經濟性質分類,包括工資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務支出、基本建設支出和其他支出。(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七條第三款)
四、草案第二十四條中規定,國務院確定的地方政府舉借的債務限額,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省級政府依照國務院下達的限額舉借的債務,作為赤字列入本級預算調整方案。一些常委委員、部門和專家提出,近些年地方政府債務急劇上升達十萬多億元,帶來的問題和潛在的風險必須引起高度重視,因此,應當明確規定地方政府不能舉債;發行地方債應該按照現行預算法的規定從嚴掌握,只有法律或國務院規定才可由國務院財政部門代地方政府發行債券。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地方應嚴格遵循編制預算不列赤字的原則,對地方債務應從嚴規范,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不得發行地方政府債券。據此,建議刪去草案的上述規定,恢復現行預算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即“地方各級預算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不得發行地方政府債券。”
五、一些地方提出,根據草案規定,政府應當將上級下達的轉移支付編入本級預算,而實踐中地方在編制預算時,上級政府往往還未下達轉移支付,影響了下級預算的編制,為做好銜接,建議規定上級政府應當將轉移支付的預計數提前下達。法律委員會經同財政經濟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和財政部研究,建議增加一條規定:“縣級以上各級政府應當將對下級政府的轉移支付預計數提前告知下級政府。”“地方各級政府應當將上級政府提前下達的轉移支付預計數編入本級預算。”(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十七條)
六、草案第三十九條中規定,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對特定專用資金可以設立財政專戶,財政專戶納入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管理。有的部門、地方和專家提出,目前財政專戶設立過多,管理不規范,應當加強專戶項目的審批,嚴格專戶的管理。法律委員會經同財政經濟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財政部研究認為,財政專戶應當限于必要的項目收支,保證專款專用,不能隨意設立,影響預算資金的統籌使用,因此有必要進一步加強規范。據此,建議修改為:財政專戶是指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特定專用資金設立的專戶,財政專戶納入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管理;并增加一款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將財政專戶收支情況納入信息管理系統,并與國庫實現信息共享。”(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四十條第二款、第三款)
這里還有一個問題需要匯報。草案第八條在現行預算法規定的公共預算的基礎上,按照現在實際做法增加了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障預算等三類預算,并規定三類預算的編制、執行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另行規定。有些常委委員、地方和專家提出,草案應當對新增加的三類預算的基本規范作出規定,并明確四類預算之間的關系。也有的部門提出,這三類預算,特別是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社會保障預算還在試編階段,需要根據情況變化進行調整,由國務院另行規定較為適宜。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鑒于對上述問題還有不同意見,建議進一步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進行深入研究。
此外,還對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二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法律委員會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繼續審議。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