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村委會名義騙取購房款,受審時只承認指控的部分事實
新京報訊 (記者張玉學)昨日,懷柔區廟城鎮桃山村原村主任常勇,因涉嫌合同詐騙罪、尋釁滋事罪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在二中院受審。
與常勇一起站上被告席的還有其他9人。昨日下午只進行到第二項罪名尋釁滋事罪的審理,常勇僅承認指控的部分事實。
常勇,32歲。檢方指控其第一個罪名是合同詐騙罪。檢方查明,2009年至2011年6月,常勇伙同張雪松在其承包的桃山村土地上,違法建設“桃源居”別墅群,后二人虛構出售房屋是村委會組織開發的集體項目等事實,冒用桃山村村民委員會的名義,與李某等24名被害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詐騙購房款1100余萬元。
據悉,常勇被抓后,“桃源居”別墅群被拆,但24名買房者的1100余萬元至今未追回。
昨日上午只對合同詐騙罪進行了審理,下午審理了常勇等人涉嫌尋釁滋事罪。對于指控的4起尋釁滋事事實,常勇只承認有兩起是他所為,且已經賠償了對方醫藥費,其他被告人均不認罪。
今日法院將審理該案所涉及的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 現場
當庭否認賣房構成合同詐騙
“有異議,我的行為不構成合同詐騙罪。”昨日庭審中,常勇多次稱“不知道”、“具體事都是別人負責”作答。
“建房過程中,有沒有國土部門人員要求停工?”公訴人問。“沒有。”常勇說,建房都是被許可的,并且與村委會簽有協議,村委會委托他建造并銷售小產權房。
“為何村委會委托你賣房,而賣房錢入了你的腰包?”公訴人繼續問。
“合同中寫明我投資2000萬元,所以賣房子的錢都給我。”常勇回答道。
常勇稱,26份賣房合同書上只有6套是自己簽字的,其余全部是別人簽字的,與他無關。
常勇表示,他后來把項目轉給了張雪松。張雪松則表示,“我只是擔了虛名,實際控制人還是常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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