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報記者 俞立嚴 韓曉蓉
記者昨天從市人大代表、申房律師事務所主任孫洪林處獲悉,其此前提交的開展“以房養老”的建議得到市民政局的積極答復,市民政局稱有7種模式有可操作性,其將會同有關部門,加大對本市“以房養老”的政策研究和探討。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醫療衛生條件的改善,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口平均壽命不斷增長。”孫洪林說,上海已經進入了老齡化社會,老年人的養老問題成為了擺在人們面前不容回避的問題。
孫洪林指出,目前養老的經濟模式主要包括子女贍養、退休金、社保金。政府應當積極探索和創新更多的養老形式以滿足老年人的養老需求,面對公共財政無力解決所有養老問題的現狀,“以房養老”不失為解決養老難題的一種積極補充。
“以房養老”,通俗地說,就是老年人將自己的房屋抵押或出租出去,以定期取得一定數額養老金或接受老年公寓服務的一種養老方式。
孫洪林表示,“以房養老”適合國情。很多老年人沒有多少積蓄;很多老年人沒有養老保險,但很多老年人因享受福利分房政策,都有套承租的公有住房;實行住房改革制度以來,很多老年人也都擁有了自有產權房;有的人后來通過購買商品房,還有了第二套、第三套房,已經具備“以房養老”的條件。
“隨著本市人口老齡化速度的進一步加快,獨生子女家長開始進入老年群體,擁有自有房產的老年人會越來越多。”對于孫洪林代表的看法,市民政局在答復中表示贊同。
市民政局介紹,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曾經在2007年開展了“以房養老”試點工作,但是,由于當時很多房產非老人獨立自有,子女有分歧,家產傳后的觀念占上風等原因,另外,房價的不確定性及70年產權規定等因素加大了實施的難度,因此,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在三年多時間試點后,無奈停止了工作。
市民政局在答復中總結了7種“以房養老”的形式(詳見文末)。市民政局表示,這7種形式屬于老年人以住房自助養老的途徑,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其將會同有關部門,加大對本市“以房養老”政策的研究和探討力度,同時呼吁建立一個具有公信度的、可以為老年人代理盤活房產資源或委托管理的社會組織。
也有專家對推行“以房養老”持謹慎態度。復旦(微博)大學住房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郝前進認為,政府的強勢介入是“以房養老”推行的主要條件之一,但是短期內不可能大面積鋪開,只適合在孤寡老人這一類的特定人群先行試點。
郝前進表示,推行“以房養老”需要四股合力,即兩大制度條件和兩大市場條件。制度條件包括借款方提供無負值權益擔保、政府提供反向抵押貸款的保障,市場條件是低利率和房價相對穩定,但目前這四大條件不可能全部滿足,因此以房養老全面推廣目前很難實現。
“以房養老”的7種形式
● 一是出售自有住房,入住養老機構,以房款補貼養老。
● 二是將自有房屋出租,自己到養老機構以租金補貼來養老。
● 三是售出較大住房,購買或租賃較小住房,用其差價養老。
● 四是將自有住房出售,再與購房者簽署長期租賃協議,仍然在原居房用購房款補貼養老。
● 五是與贍養人簽訂遺贈贍養協議,用住房價值購買終身贍養服務。
● 六是對子女承諾用現住房價值,采取家庭內部的以房養老形式。
● 七是通過金融或房屋機構買斷老年人自有住房產權,通過測算定期給予養老補貼,老年人仍然可以在自己住房里終身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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