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制即大部門體制,是為了推進政府事務綜合管理與協調,按政府綜合管理職能組合政府部門,形成超級大部的政府組織體制。
按照國務院當初確定的大部制機構改革的主要任務,是圍繞轉變政府職能和理順部門職責關系,探索實行職能有機統一的大部門體制,合理配置宏觀調控部門職能,加強能源環境管理機構,整合完善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行業管理體制,以改善民生為重點加強與整合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部門。
大部制改革推進以來,取得了不小的成效,但也仍然存在一些問題。這些問題,有些是大部制改革過程中衍生的問題,有些是大部制改革不徹底所帶來的問題,還有一些則是部門利益的自然對抗。對這些問題,需要從市場經濟建設和發展的全局來回答和解決。大部制下一步改革需要解決好三個方面的問題:
其一,政府、市場與社會的關系,是確定政府機構設置的根本。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已經形成的基礎上,政府機構的職能及其設置主要是宏觀的調控而不是微觀的管理。所以,大部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是政府職能的轉換。從政府與市場、社會的關系來看,目前的大部制改革還不夠。行業劃分過多過細的問題仍然存在,行業管理而不是綜合管理的現象依然存在,“大部門小政府”、“強部門弱政府”的現象也依然存在。
例如,在食品安全監管領域,就有四個部門管不了一棵豆芽菜、八個部門管不了一勺奶粉、十幾個部門管不了一頭豬的現象。這反映出明顯的部門監管職能的交叉或空白。又例如,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生產領域監管,工商行政部門負責流通領域的監管,人為地割裂了對產品質量監管的系統性。農業、林業、草原、水利等領域的分割管理,鐵路運輸、公路運輸、水路運輸、航空運輸的大交通體制也被不同程度地分割。
這些現象說明,政府機構的設置和運行,離有效的市場監管還有不小的距離,離基本成型的大部制還有差距。
其二,進一步整合大部制機構,從體制上為大部制功能的發揮提供制度基礎。雖然我們已經有了一些大部制,但從幾年的實踐來看,機構內部仍有“畫地為牢”現象。過于外部的分割在大部制機構內部或多或少地在重演。這不僅妨礙了大部制改革效果的發揮,而且,也為進一步推進大部制改革留下了反對的口實。
這是大部制改革還不徹底的弊端。有些機構雖然在形式上、歸屬上已經納入大部制,但仍然享有高度“自主權”,跟過去的部門一樣,立法權、政策制定權、執法監管權、領導或者指導下屬機構權等沒有發生根本性的變化。
要解決這些弊端,需要從機構設置和權力設置上予以解決,這就是“一上一下”。所謂“一上”,就是將過去各個機構的權力上收至大部制機構,由大部制機構統一擁有和行使這些權力。所謂“一下”,就是將原來各機構的地位下降至內設機構,不再讓這些過去的獨立部門如今的大部門機構保留下屬獨立機構或者部門的地位。通俗地說,如果大部制機構內部是“諸侯割據”,是“兄弟關系”而不是“父子關系”,統一高效的大部制是難以實現的。
其三,高度重視法律手段,確保大部制改革過程和成果。大部制改革沒有足夠的權威和法律力量,往往會走向歧途或者反復。大部制改革涉及到各方利益和各層利益,利益多元化是最大的特點,而調控這些利益沒有“游戲規則”不行,最好的“游戲規則”就是法律。在機構改革上,必須高度重視和使用法律手段和法律力量。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三個方面的法律:一是大部制改革的方案需要足夠的法理依據和法律地位,否則難以行得通;二是實施大部制改革的機構職能、設置、地位、權力、程序等需要法律固化下來,僅以編制機構的文件確定這些內容,難免為以后改革不徹底和改革反復留下了空間;三是由于大部制改革涉及到的各個機構的職能、權力、體制等問題,在原來的行業立法中已經有了規定,一個一個地去修改這些法律法規很不現實,事實上也沒有這樣做過。這是一些機構后來借法搞“獨立”的理由。所以,需要在不修改原來行業法律法規的基礎上,用統一的機構改革法律一次性解決未來的法律問題和法律借口。(作者為國家行政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