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假者起訴售假者索要貨款
湘根 本報記者 洪克非
曾被網民戲稱為“中國最倒霉的農民”的李清又被推上被告席——浙江桐鄉供貨商朱娟玉以李清欠貨款為由起訴到法院,要求支付拖欠的60多萬元貨款。2012年7月10日,這起買賣合同糾紛案在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供貨商狀告山寨羊毛衫銷售者
2010年8月,湖南省桂陽縣農民李清在親友幫助下,在郴州富民市場從事服裝生意。他通過進貨渠道,在浙江省桐鄉市的小作坊訂了一批貼有“鄂爾多斯”、“恒源祥”等商標的假冒羊毛衫。在這個郴州有名的服飾批發市場里,與李清類似的商戶很多,其完整的流程是:這些羊毛衫在桐鄉市的小作坊生產,然后由縫制商標的人從別處買到商標縫制,商戶負責給上游賣家打款。
2010年12月15日,內蒙古鄂爾多斯公安局經偵支隊派人來店鋪將李清等人抓走,并扣押店內全部服裝和銷售用電腦,理由是“涉嫌銷售假冒商標商品罪”。在審理階段,法院認定,警方在李清店內扣押吊牌價每件為2180元的假冒“鄂爾多斯”羊毛衫,共計4351件,吊牌價每件為1680元的假冒“鄂爾多斯”羊毛衫17403件,吊牌價每件為968元的假冒“恒源祥”羊毛衫4433件,共計26187件。法院認定為“非法經營數額”共計4300多萬元。最終,李清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2151萬元。
李清上訴后,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回重審。2012年5月20日,鄂爾多斯中院判定李清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并處罰金199萬元。盡管這次的罰金比起一審判決已減少9成多,但李清和妻子李紅英還是無法接受判決結果,已再次提起上訴。
這一官司尚未完結,李清再次成為被告——浙江桐鄉供貨商朱娟玉以李清欠貨款為由起訴到法院,要求支付拖欠的60多萬元貨款。
家住浙江桐鄉市梧桐街道的朱娟玉在訴訟請求中稱,2010年3月,李清因銷售的需要,到浙江桐鄉市濮院鎮羊毛衫市場門店內,與她達成買賣羊毛衫協議。在近9個月的時間里,朱娟玉共給李清提供了90多萬元的白胚羊毛衫,期間李清通過銀行轉賬已經支付了29萬多元,至今還拖欠了60多萬元的貨款。2010年12月15日,李清因銷售假冒鄂爾多斯羊毛衫被內蒙古警方拘留,朱娟玉得知情況后,通過警方在看守所獲得李清寫的60多萬元的欠條。
之后,朱娟玉拿著欠條多次到郴州找到李紅英兌現,但李紅英認為自己對李清與朱娟玉交易的情況不是很清楚,加上所有羊毛衫已經被警方沒收,所以未予理睬。在得不到貨款之后,朱娟玉于2011年6月29日向郴州市北湖區人民法院遞交訴狀,請求法院維護她的合法權益。
據悉,法院受理后不久,李清夫妻在郴州的房產很快被凍結。
警察拿出的欠條?
2012年7月10日上午9點,郴州市北湖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這起買賣糾紛案。
庭審中,浙江桐鄉供貨商朱娟玉指出,自2010年3月以來,她向李清交貨(羊毛衫)共計91.8萬多元,期間李清曾通過銀行轉賬支付了29萬多元貨款,但至今仍欠她貨款60多萬元。她在得知李清被抓后,通過內蒙古警方到看守所向李清說明拖欠貨款之事,得到了李清的認可并寫下欠條一張。朱娟玉說,李清的安排是找李紅英兌現,但卻遭到李紅英的拒絕。
因李清還羈押在內蒙古某看守所不能到庭,其代理律師內蒙古新廣律師事務所律師王福奎代理應訴,妻子李紅英出庭。
面對王福奎對欠條來源的質疑,朱娟玉回答,在得知李清被抓之后,就向浙江省桐鄉市公安局經濟偵查大隊報了案,稱李清欠她60多萬元貨款。警方派員前往內蒙古取證,到看守所里拿到了李清寫的欠條。
李清的辯護律師王福奎則指出,2011年8月29日,王福奎在鄂爾多斯市東勝區看守所會見李清時,曾問及欠條一事。李清的說法是,2011年3月21日,來了兩名身穿制服的公安人員,其中一個拿了警官證在眼前晃了一下便收回去,之后便要他為朱娟玉寫張欠條。因為當時猶如驚弓之鳥極度恐懼,沒有看清楚警官證上的名字,更不敢多問什么,“要我怎么寫我就怎么寫了。”
為了證實那兩名警察的真實身份,王福奎當即通過看守所值班人打開電腦調出當天來訪登記表,發現登記的名字是費建國和高海平兩名警察。王福奎據此指出,公安部1989年3月15日發布的《關于公安機關不得非法越權干預經濟糾紛案件處理的通知》,其中明確規定了“公安機關不得干預經濟糾紛”。而兩名浙江省桐鄉的警察動用公權,幫他人向被拘留的李清追索欠款,書寫欠條,已嚴重違反《通知》精神,是一種違法行為。有此壓力,又沒有任何憑證,李清出具的欠條不可能是真實意思的反映。
對于朱娟玉提供的總價款77.3341萬元的50張送貨單,王福奎表示,這些送貨單是由原告朱娟玉填寫的,沒有被告簽字認可,因此不具有證據的屬性。
為朱娟玉提取欠款證據的兩名警察,以及一名負責往李清銷售的羊毛衫上縫制“鄂爾多斯、恒源祥”商標的陸晉飛,7月10日均未到庭。
售假者重罰,造假者無事?
庭審中,王福奎還質疑此案原被告買賣全過程均在違法犯罪中完成,但“造假的人逍遙法外,售假的人被繩之以法”,其責任追究不同令人不解。
據王福奎稱,朱娟玉出售的是無生產廠家、無商標、無生產日期的商品“三無”產品羊毛衫,是被國家法律所禁止的。朱娟玉的白胚羊毛衫最先提供給陸晉飛,由陸晉飛簽字認可后,再往毛衫上縫制鄂爾多斯、恒源祥商標,期間如此進行了數十次。按照這種做法,朱娟玉是明知他兩人共同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假冒商標商品的行為。所以,按照《刑法》第213條的規定,朱娟玉、陸晉飛均屬于情節嚴重的共同行為,兩人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
王福奎認為,原告朱娟玉明知被告李清包裝假冒鄂爾多斯、恒源祥商標商品出售,并為其提供“三無”羊毛衫,客觀上已構成生產假冒商標商品罪,而兩名幫助取證的警察如果明知朱玉娟、陸晉飛等生產假冒商標的商品,又實際參與其中,通過其特殊身份,為生產假冒商標的商品追要貨款,其行為應屬生產假冒商標商品的共犯。這不僅僅違反了公安部的通知,并觸犯《刑法》。
王福奎表示,假冒的羊毛衫在李清銷售過程中被鄂爾多斯市公安局扣押,根據法律規定,對于刑事案件中扣押、凍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物,當隨案移送,待人民法院做出生效判決后,由扣押的公安機關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上繳國庫或者返還受害人。而此案的被害人不是本案原告朱娟玉,而是鄂爾多斯集團公司。
該案庭審后,法官表示,將依照“先刑后民”的原則,待李清被訴“涉嫌銷售假冒商標商品罪”一案終審后再作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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