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消息,2012陸家嘴論壇于6月28-30日在上海舉行。上海交通大學(微博)中國金融研究院副院長、教授費方域在“專題會場四:地方金融管理體制健全與風險防范”分論壇上表示,小貸、融資擔保、場外、股權交易中心應該由金融辦來監管,而不是銀監局。
以下是演講實錄:
我們是在“金改熱”的背景下開這個會的,我想談六點意見,我認為今天討論的問題就是,小貸、融資擔保、場外、股權交易中心應該由誰監管?應該由金融辦監管還是由銀監局來監管。我想說一下,這個問題的現成答案應該很清楚,就是金融辦來監管。理由是這樣的,關于小額貸款的監管,“一行一會”2008年明確提出來:凡是省級政府能夠明確一個主管部門(金融辦或相關機構)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并愿意承擔小額貸款公司風險處置責任的,方可在本省、區市縣一范圍內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同時還談到了關于設立方面的規定。這就是說只要地方愿意程度責任,“一行一會”就授權金融辦實施監管。從這些規定我們看到,它把發展權和監管責任是捆綁在一起的,同時在這個規定中間還提到了人民銀行對小額公司的利率和資金流向也要跟蹤監測。那就是說雖然明確了金融辦為主來監管,同時地方監管機構也要適度的介入。好像是這樣的意思。
第二個,2010年七部委關于融資型擔保公司的規定,里邊也提到了,由地方政府指定的監管部門承擔責任,并且專門在第五章用了12個條目對監管的內容和要求、方式以及處置做了詳細的規定。這里所說的監管部門一般都是金融辦。另外我們知道,正在起草中的關于股權中心的文件也是明確了由金融辦監管。所以我們得出結論,對這類新型的金融機構,金融辦是受權實施監管,我強調的是“受權實施監管”,它是有根據的。
第三點我想說一下,這樣安排的理由是什么,為什么這樣做?除了剛才方主任談到的私募和公募以外,另外我想談談我自己的理解,第一點,取決于這些機構屬于正規金融機構性質,按照國際上的提法,拿到金融牌照屬于正規的金融機構,如果沒有拿到金融牌照,拿到工商牌照是屬于半正規的金融機構。我們現在應該是處于半正規金融機構的性質,所以監管就和金融監管部門有所區別。當然你馬上可以提出一個問題,主要是因為你不想發牌照,如果想監管就發牌照,發了牌照自然就成了金融監管機構。光講這點還不夠,還有下面的理由。
第二點理由要考慮到這些機構的重要性程度,通常我們的監管部門主要關注的是重要性機構和一些在經濟中比較活躍的一些機構。對于我們現在討論新型金融機構,從國際通行的規則來看,也都沒有涉及,估計是因為這些機構的外部性、傳染性、系統性影響都不大,所以現在還沒有把它正式放在通行監管范圍里,當然這部分不等于將來不需要做。第三點我覺得取決于現有監管資源的缺乏以及監管部門對這類機構監管力度的把握還缺乏經驗,他們顧不過來。第四,取決于借貸雙方規模小和各自信息特點,屬地管理有利于降低信息不對稱程度,也有利于降低監管成本。第五,取決于金融辦有做好監管的激勵,因為監管好有利于發展,監管不好要承受直接的責任。第六,監管還存在一些負面作用。
第四,這樣的安排有什么問題呢?這樣監管的公正性何在?效率何在?五,怎么回答這個問題?從理論上講,如果我們假定發展有一個權衡,就可以找到一個最佳的搭配。第二,如果監管不當會影響發展,第三,如果發展做好了是有利于監管的。所以這兩個東西還不能絕對的把它對立起來。你說這個地方經濟發展的很好,當然金融風險就相對小。因為我們知道金融風險背后還是有實體方面的原因。
再一個,是從實踐上考慮這個問題。這里有四點,第一,像溫州那樣再設立一個金融管理局,不過金融管理局局長和金融辦主任是一個人。實際上在金融機構里防火墻的做法屢見不鮮。第三,同時發揮市場和社會的監管作用。第四,要建立與銀管局定期協同監管的機制。通過這樣的辦法可以使金融辦能夠很順利的完成這個任務。還有一點剛才很多人談到了,希望有正式的立法,做的人希望有法可依,執法人希望你先做實踐。所以現在按照現有國務院的規定可以先做起來,我們可以按照最佳實踐的原則,在嘗試中間總結經驗,吸取教訓,摸索出一條符合中國國情地方監管的路子和模式。這是我們現在正在做的事情,我相信這個事情一定會做得很成功。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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