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消息,2012陸家嘴論壇于6月28-30日在上海舉行。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局長王紅 在“專題會場四:地方金融管理體制健全與風險防范”上表示,要在立法層面上做出規定,依法設定地方政府金融管理責任,中央金融監管部門要和地方政府建立監管協作機制。
以下是演講實錄:
各位朋友,大家上午好!非常高興在早晨八九點鐘的時候,討論地方金融監管的問題,因為頭兩次都是浦江夜話,跟方主任半夜的時候跟大家討論這個問題。今天我們討論這個問題也有特殊的含義,是因為地方金融監管的問題雖然討論過幾次了,但是還依然成為我們陸家嘴論壇的話題,就說明它可能被賦予新的含義。
從北京市金融工作局的角度來理解這個問題我們是這么考慮的,第一個是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有金融管理和金融監管的要求,具體來講,全國金融工作會議上溫家寶總理已經提出強化地方政府金融監管的意識和責任,同時今年溫州金融改革試驗區規定的12項任務,其中3條涉及到地方政府監管的責任,包括民間資本管理、地方金融管理體制、地方政府金融監管責任等幾項具體的要求。從制度安排上來說,目前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發布了23號文,賦予了小貸公司監管責任。在交易場所等方面,國務院的38號文已出臺,同時在股權投資規范管理方面,有國家發改委“2864號文”。政策上的安排已經對地方政府從事金融管理方面提出了具體的工作任務,但是這些都沒有上升到國家法律層面上,依然屬于政府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要求。從我們的實踐來看,我們認為目前地方政府金融監管職責確實需要進一步界定。剛才主持人說得很好,在監管力量上需要有一個整體的安排,監管的執法方面可能還缺少一些法定的依據,這些東西會在監管工作中帶來一定制約。
針對這樣的情況,我們考慮應該有幾個方面的建議,第一個要在立法層面上做出規定,依法設定地方政府金融管理責任,包括從國家層面立法或者省級人大立法賦予監管部門一定職責。另一方面,要設定好統一的監管部門,據我了解到的情況,各地方金融辦的職責是不一的,小貸公司審批、融資擔保機構審批等事項,可能分布在不同部門。北京市金融工作局的職責比較集中,相關的工作任務都設定在金融局,而典當行和融資擔保業務還是在商務委。第三方面,中央金融監管部門要和地方政府建立監管協作機制。
我個人認為融資擔保機構的監管模式或者目前交易場所整頓的模式是可以借鑒的,也就是說中央金融監管部門設定統一的制度、原則、規范,有一個牽頭的部門,這樣的話有利于對某一行業進行全國統一、規范的監管,地方政府要做好行業組織的建設,包括成立相關的小貸協會,這有利于行業自律性發展。同時,金融辦或金融局要加強監管力量,承接這些監管業務。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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