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汪丹)鐵路機車車輛以及其他專用設備存在缺陷,將對問題產品實施召回。昨天,國務院法制辦就《鐵路安全條例》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于7月18日前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或發送電子郵件至tlaqtl@chinalaw.gov.cn反饋意見。
意見稿在總結鐵路動車召回實踐經驗基礎上,首次確定了鐵路機車車輛及其他專用設備產品缺陷召回制度。當鐵路機車車輛以及其他專用設備,由于設計、制造、標識等環節存在缺陷而導致某一批次、型號或類別的產品出現質量問題,并危及人身、財產和鐵路運輸安全時,制造企業應立即停止生產缺陷產品,并主動召回。未主動召回、故意隱瞞缺陷或以不正當方式處理缺陷產品的,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須責令其召回。企業未按規定召回的,將處缺陷產品貨值金額2%以上10%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資格。
設計、制造或維修鐵路機車車輛,應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并須分別申領型號合格證、制造許可證、維修合格證。同時,對于鐵路機車車輛重要零部件、鐵路信號控制軟件及控制設備、鐵路通信設備、鐵路牽引供電設備等直接影響運輸安全的設備,國家將實行產品認證制度,認證目錄由相關部門制定。屬進口設備的,經審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道路與時速120公里以上或開行旅客列車的鐵路相互交叉時,應設置立體交叉。現有一級公路、二級公路、城市道路與鐵路交叉的平交道口,也要逐步改造為立體交叉。
為解決在鐵路沿線開采地下水嚴重威脅高速鐵路安全的問題,意見稿提出,高速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鐵路橋梁外側起向外各200米范圍內,禁止抽取地下水。
重大安全隱患排除前或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運輸安全的,應責令作業人員從危險區域撤出,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停止使用,待隱患排除后恢復運輸。鐵路安全監督檢查人員履行檢查職責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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