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上海6月12日電(記者黃安琪)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12日開庭審理基金經理李旭利涉嫌“老鼠倉”一案,檢察機關指控李旭利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非法獲利1071余萬元,情節嚴重,應以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追究刑事責任,法庭將擇日宣判。
檢察機關起訴稱,2005年8月至2009年5月,李旭利擔任交銀施羅德基金(微博)管理有限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主席、投資總監,2007年8月開始兼任該公司交銀施羅德藍籌股票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在此期間,李旭利參與交銀施羅德所有基金的投資決策,并對藍籌基金的資金進行股票投資擁有決定權。
2009年4月7日,在交銀施羅德公司旗下藍籌基金、交銀施羅德成長股票證券投資基金進行股票買賣的信息尚未披露前,李旭利指令時任五礦證券深圳華富路證券營業部總經理李智君,在李旭利操控的“岳彭建”“童國強”證券賬戶內,先于或同期于李旭利管理的藍籌基金、成長基金買入相同的“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股票,股票交易累計成交額達5226萬余元。同年六月間,李旭利直接將上述股票全部賣出,股票交易累計獲利額899萬余元,并分得上述股票紅利人民幣172萬余元。
檢察機關認為,李旭利系基金管理公司從業人員,其利用職務便利獲得該公司尚未公開的信息后,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交易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第180條的規定,應以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追究刑事責任。
李旭利,生于1973年,為碩士研究生,原系交銀施羅德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主席、投資總監兼藍籌基金基金經理。因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于2011年8月1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執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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