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財經(jīng) > 國內(nèi)財經(jīng) > 吳英集資詐騙案終審 > 正文
5月21日下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jīng)重新審理后,對被告人吳英集資詐騙案作出終審判決,以集資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吳英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集資詐騙7.7億,吳英一審二審被判死
被告人吳英集資詐騙一案,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被告人吳英,于2003年至2005年在東陽市開辦美容店、理發(fā)休閑屋期間,以合伙或投資等為名,向徐玉蘭、俞亞素等人高息集資,欠下巨額債務。為還債,吳英繼續(xù)非法集資。2005年5月至2007年1月間,吳英以給付高額利息為誘餌,采取隱瞞先期資金來源真相、虛假宣傳經(jīng)營狀況、虛構投資項目等手段,先后從林衛(wèi)平、楊衛(wèi)陵、楊衛(wèi)江(均另案處理)等11人處非法集資人民幣7.7億余元,用于償付集資款本息、購買房產(chǎn)、汽車及個人揮霍等,實際詐騙金額為3.8億余元。
一審判決以集資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吳英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chǎn)。被告人吳英不服,提出上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jīng)公開開庭審理后,裁定駁回被告人吳英的上訴,維持原判,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復核。
最高法復核:發(fā)回重審
最高人民法院經(jīng)復核后認為,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被告人吳英犯集資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性準確,審判程序合法,綜合全案考慮,對吳英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zhí)行,裁定發(fā)回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jīng)重新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吳英集資詐騙數(shù)額特別巨大,給受害人造成重大損失,且其行為嚴重破壞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害特別嚴重,應依法懲處。鑒于吳英歸案后如實供述所犯罪行,并主動供述了其賄賂多名公務人員的事實,其中已查證屬實并追究刑事責任的3人。綜合考慮,對吳英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據(jù)新華社
焦點
浙江高院解釋三大疑問
浙江高院21日重審吳英案,判決結果公布后,浙江高院新聞發(fā)言人唐學兵就重審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1
為何要更換辯護律師
問: 該案重審期間,為何更換了一審、二審期間為吳英辯護的北京律師,改聘金華當?shù)氐穆蓭煟?/p>
答:吳英曾書面提出要求,委托浙江百暢律師事務所的吳謙律師(女)擔任其重審時的辯護人。更換辯護律師,不僅是出自吳英本人意愿,也是在行使法律賦予被告人的辯護權,我院依法予以保障和尊重。
2
為何沒有更換合議庭
問: 重審為何沒有采用開庭審理,也沒有更換合議庭?
答: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復核死刑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司法解釋,凡發(fā)回第二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改判;但對因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或違反法定訴訟程序而發(fā)回重審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并進行開庭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經(jīng)對吳英集資詐騙案復核后在裁定書中確認:“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審判程序合法。”依照前述司法解釋,吳英案發(fā)回重新審判,不需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開庭審理。
3
為何不提及受賄干部
問:吳英檢舉揭發(fā)的干部受賄犯罪,為何沒有在裁判文書中體現(xiàn)?
答:吳英在公安偵查、檢察起訴、一審二審階段均交代了其向有關人員行賄的事實。經(jīng)檢察機關核查,目前查實的有原湖北荊門市府秘書長李天貴(被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等3人。其他交代情況,目前均未查實。
2009
2009年12月18日,浙江省金華市中院以集資詐騙罪判處一審判決吳英死刑。吳英不服,提起上訴。
2012
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院二審宣判,駁回吳英的上訴,維持對吳英的死刑判決。
2012
2012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核準吳英死刑,將案件發(fā)回浙江高院重審。
2012
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院作出終審判決,判處被告人吳英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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