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綜合報道】據浙江法院網消息,5月21日下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重新審理后,對被告人吳英集資詐騙案作出終審判決,以集資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吳英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
同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就吳英集資詐騙案重審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有記者問,浙江高院在重新審判吳英集資詐騙案時,沒有采用開庭審理,也沒有更換合議庭是否合法?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表示,對吳英集資詐騙案的重審過程,是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將死刑核準權統一收歸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關于復核死刑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司法解釋,對不核準死刑而發回重審的案件審理程序作了明確規定。根據該司法解釋的第四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的規定,凡發回第二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改判;但對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違反法定訴訟程序而發回重審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并進行開庭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經對吳英集資詐騙案復核后在裁定書中確認:“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審判程序合法!
因此,吳英案發回重新審判,不屬于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問題,或審判程序違法的問題,而僅涉及量刑問題。依照前述司法解釋,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表示,不需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開庭審理。被告人、辯護人可依法提供書面辯護意見,我院審理后可直接予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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