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關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經營性質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衛醫政發〔2012〕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發展改革委衛生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58號)精神,促進非公立醫療機構持續健康發展,現就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經營性質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社會資本可以按照經營目的,自主申辦營利性或非營利性醫療機構。2000年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財政部、國家計委聯合印發的《關于城鎮醫療機構分類管理的實施意見》中“城鎮個體診所、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一般定為營利性醫療機構”的規定不再適用。
二、社會資本舉辦的醫療機構,轉變經營性質的管理規定另行制定。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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