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財經訊 4月20日晚間消息,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核準吳英死刑,將案件發回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這一消息在微博上引起專家和意見領袖熱議 。以下是專家觀點匯總。
@陳九霖(微博):(中國航油前總裁) 我感到高興,因為吳英檢回了一條命。對于沒有直接否決該案,諸多微友表示失望。但從政治角度去看待就會釋然:1、政治是要講面子的; 2、由下級做出決定給上級留有回旋余地;3、活下來就存有轉機。
@薛兆豐(微博):(經濟學家薛兆豐)我對吳英案的三個觀點:1、反對極刑;2、贊成給予民間融資更大自由;3、認為吳英行為屬于俗稱 “龐氏騙局” 的詐騙行為。在最高法復審期間,一些學者不僅辯護而且歌頌其行為。這是不可思議的。如果不懲罰反而鼓勵吳英式的經營行為,那將是對誠實商人的羞辱,也是對正當民間融資的扼殺。
@徐昕(微博):(法律學者,著有《論私力救濟》、《詩性正義》等) 這令人欣慰,但最高法院又暗示了重審結果:“危害特別嚴重…對吳英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死緩仍太 重。
@何兵(微博):(中國政法大學(微博)法學院副院長何兵) 爭議吳英是否構成集資詐騙和是不是適用死刑立即執行。此外,在處置吳英財產問題上有爭議。從最高院裁定看,認為構成集資 詐騙。由于未親歷案件,不宜判斷。但公眾和法學家們認為不適用死刑立即執行。因為案件有許多事實不明朗。判決讓大家緩口氣。先慶祝一下。
@任志強(微博):(知名地產商) 終有糾正,讓錯判見鬼去吧。但有意錯判之人是否也應被調查和處理。不應判死刑而被判死刑的背后,還有些什么見不得人的東東?解脫的是高法廢了死刑,沒解脫的是操縱死刑的背后?
@周德文(微博):(溫州中小企業促進會會長周德文)吳英不應死在黎明之前。民間借貸立法已走上國家的議事(立法)日程,溫州金融改革試驗區的核心內容就是民間借貸陽光化,規范化,合法化。在此背景下,是時勢、民意救了吳英。
@光遠看經濟(微博):(學者、中國民主建國會北京西城區副主委、西城區政協常委)吳英案最高法認定“二審法院定性準確”云云,可謂用心良苦,給了各方足夠的面子。不能完 全否定浙江高院,但又不能核準吳英死刑。最后只能走蹺蹺板的平衡術,認定集資詐騙成立,但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我認為,這是目前可以得到的最好的結果了,在目前的金融態勢下,這個結果是可以接受的。
@王福重(微博)(著名學者,經濟學家)我早說吳英不會死。還是有點進步的。應該感謝的是勇敢發言的人,以及媒體。吳英案被駁回,對浙江民間金融,以及高利貸最終合法話, 是個促進。法律應該保護民間借貸。
@邱震海(微博)(鳳凰衛視(微博)著名評論員):吳英案折射了今天中國改革的“三重困境”:民營企業生存困境、金融體制改革困境、司法文明和司法獨立困境。“三重困境”彼此交織,如何解開,說易行難。
@秋風論道(微博)(獨立學者,九鼎公共事務研究所研究員)1.中國不存在健全的金融秩序,根源是金融國家壟斷。2.中國傳統社會經濟活動基本是自由的,私人產權能得到較可靠保證。3,通過該案打破金融、法律、司法的國家主義迷信。4、中國企業家群體先天不足后天失調,缺乏理論自覺和政治自覺。
@祁潤興:(北京師范大學(微博)珠海分校副教授)吳英案的實質,是民間金融開放與官方金融壟斷的激烈博弈。民間融資是不是非法集資或集資詐騙,這完全是由壟斷金融的官 方說了算。對吳英的死刑判決不會有根本性的改變,但為了平息民怨,會將死刑立即執行改判為死刑緩期執行,但仍然是以死刑威懾民間金融開放。認清實質,才不至于糾纏法律術語。
@陳有西(微博):(京衡律師集團董事長兼主任)我對這個不核準理由,是不滿意的。吳英案不只是一個量刑問題,是基本事實錯誤和基本定性錯誤問題。
@楚望臺(微博):(夏楠,筆名楚望臺。北京華一律師事務所律師,北京傳知行社會經濟研究所(微博)研究員)按照《死刑復核規定》,死刑復核結果只有兩種:核準或不予核準。最高院 對吳英案復核引用《規定》第四條“依法不應當判處死刑”的情況不予核準并發回重審,卻又加入一句“對吳英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指示下級法院以死緩量刑。我認為這個裁定不僅邏輯上自相矛盾,而且嚴重超越其職權范圍。
@劉勝軍(微博)改革:(中歐陸家嘴國際金融研究院副院長劉勝軍 )這是民意影響政治、政治影響司法的又一案例。這當然從另一個側面證明了彈性司法的問題,但卻是現行制度 下無奈的“進步”。吳英案最大的啟示在于,人民不宜妄自菲薄,人民才是社會終極的力量所在。每個人都應該走出犬儒主義,正義地嗆聲而非膽怯地噤聲。
@王曉漁(微博):(知名學者、文化批評家)吳英死里逃生,一時百味雜陳,不知如何評價。一個生命得以挽留,無疑是萬幸。但是,如果改變的只是個案,雖勝猶敗,因為吳英 的活,不能阻止此前此后吳英們的死。只有司法獨立,才能保證即使沒有民意的介入,吳英們也不至于死去活來。所以,這一次,謝天謝地謝民眾,但不感謝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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