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檢法"兩院"移交地方作為司法體制改革的一部分,應該由最高立法機關從法律層面上作出整體頂層設計
法治周末記者 陳 磊
2月23日,最高法院向各有關省級高院下發通知,要求盡快推動鐵路運輸法院改革,在今年6月底前完成鐵路運輸法院向地方的移交。此前,鐵道部表示,對鐵路檢法“兩院”的經費保障將持續到今年6月底。
接受法治周末記者采訪的專家認為,鐵路法院、檢察院系統移交地方,納入國家司法管理體系,有助于維護法治統一,提升司法公正。但這只是改革的開端,未來應該由最高立法機關從法律的層面上解決鐵路司法機關的設置、人員、編制、層級等問題。
整體移交緩慢
3月9日,周五,陜西省檢察院西安鐵路運輸分院(以下簡稱西鐵檢察分院)移交地方管理第49天,該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員告訴法治周末記者,畢竟在鐵路系統工作十幾年了,雖然移交了,但還一直保留著鐵路的工作方式和工作習慣,像往常一樣總結一周來的工作。
過完龍年春節假期,該人士的身份由鐵路職工轉變為一名國家司法人員。
1月20日,陜西省鐵路檢法“兩院”移交屬地管理協議簽字儀式在西安舉行。西安鐵路運輸檢察分院由西安鐵路局整體移交給陜西省屬地管理,同時移交的還有西安鐵路運輸法院系統。
前述西鐵檢察分院人士回憶說,坊間流傳近20年的消息終于變成了事實,周圍的同事并不感到意外!斑@是肯定要發生的,(我們)只是不知道什么時候發生。”
西安鐵路局向陜西省移交鐵路檢法“兩院”,是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和鐵道部貫徹中央關于司法體制改革部署,推進鐵路法院、檢察院系統移交地方的典型樣本,旨在將鐵路檢法“兩院”納入國家司法管理體系。
同在今年1月移交的還有山西。1月12日,山西省政府、山西省檢察院與太原鐵路局三方簽訂協議,太原鐵路檢察機關人、財、物由鐵路系統全面移交地方,實現屬地化管理。太原鐵檢分院下設太原、大同、臨汾3個基層檢察院。
法治周末記者從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徐昕處獲悉,早在去年7月,廣東省境內的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檢察分院和廣州、肇慶鐵路運輸法院、檢察院正式脫離鐵路部門,移交廣東省并納入國家司法管理體系。
今年2月23日,最高法院向各有關省級高院下發通知,在今年6月底前完成鐵路運輸法院向地方的移交。該通知明確了鐵路運輸法院人、財、物的移交標準,對辦公用房、法庭建設、信息化建設、車輛配置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最高法院下發通知后,2月28日,上海鐵路局蚌埠鐵路運輸法院、蚌埠鐵路檢察院向安徽省移交協議簽字儀式在合肥舉行。從當天起,蚌埠鐵路檢法“兩院”與上海鐵路局分離,整體納入國家司法管理體系。
全國現有鐵路局17個,包括北京、濟南、沈陽、鄭州、廣州、成都、上海、蘭州、西安、武漢、太原等,共有71家鐵路法院和76家鐵路檢察院。
據公開媒體報道,除上述已經移交的地方外,遼寧、甘肅等11個省(區、市)已就移交工作基本達成一致意見,其余各省(區、市)的移交工作正在積極協商推進中。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郭華告訴法治周末記者,從實際移交情況看,整體上“移交緩慢”。
頂層設計及時跟上
一位接近鐵路司法改革決策層的專家告訴法治周末記者,作為新一輪司法體制和機制改革的一部分,鐵路司法體制改革應該在國家層面作出整體規劃,并拿出具體的實施方案,統一部署,先行移交鐵路法院,然后根據鐵路法院的情況對應移交鐵路檢察院。
這位專家認為,現實的情況卻是,鐵路司法體制改革由“兩高”負責,各自設計方案,國家層面的頂層設計沒有及時跟上,導致實踐中大多數省份至今未能完成鐵路檢法“兩院”移交工作。
徐昕指出,2010年12月發布《關于鐵路法院檢察院管理體制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對鐵路司法改革僅作原則性、方向性規定,沒有具體改革方案,只要求各地鐵路法院、檢察院根據自身經濟狀況、人員體制等不同條件探索改制方法。
全國各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相差懸殊,鐵路檢法“兩院”移交,牽涉地方財政能力和人事安排等種種問題,需要司法機關、鐵道部以及中央和地方的編制、組織、人事、財政等部門反復協調!熬唧w改革方案,只能在各地有關部門復雜的博弈中逐漸形成。”徐昕表示。
鐵路司法改革不是鐵路檢法“兩院”簡單的移交和接收,在移交過程中,博弈和協調需要一個過程,導致移交進程緩慢,前述專家表示。
1983年之前,法院組織法中提到的專門法院包括軍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水上運輸法院、森林法院等,1983年,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檢察院組織法和法院組織法進行了修改,上述內容變成了“軍事法院等專門法院”,檢察院也是如此。
最高檢察院鐵路檢察廳原廳長陳振東認為,這導致社會上以為鐵路檢法“兩院”的繼續存在已無法律依據,事實上,檢法“兩院”在“等”內。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郭華建議,在中央政法委落實司法體制改革決定的同時,應當及時總結經驗,報送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是否由相關專門委員會例如法律委、內司委主持立法調研,對下一步如何改革進行立法論證。
在調研、論證的基礎上,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鐵路司法機關的設置以《決定》形式作出專門規定,從法律的層面上解決鐵路司法機關的設置,并明確人員、編制、層級等問題,郭華說。
機構設置是關鍵
徐昕認為,鐵路公檢法機關從鐵路部門剝離,移交地方,納入國家司法體制,在某種意義上只是改革的開端。
鐵路檢法“兩院”移交給省級檢察院和高級法院管理,表面看只是改變了管理機關,并不困難,但實質上,改革不僅涉及人員、編制、經費保障,核心的問題是移交之后怎么設置鐵路司法機關,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郭華告訴法治周末記者。
全國有17個鐵路局,只有17個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鐵路運輸檢察分院,只能移交到17個省份,其他省份怎么辦?像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有的高級法院有,有的高級法院沒有,這就帶來管轄上的問題,郭華說。
以北京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為例,其改革后并入北京市法院系統,但其管轄的范圍卻遠遠超出北京市的范圍,還包含河北省和天津市的鐵路案件(下轄兩家基層院,石家莊鐵路運輸法院和天津鐵路運輸法院)。
一位鐵路檢察院的檢察官向法治周末記者表示,她現在也覺得身份有些尷尬,鐵路檢察分院是省一級檢察院的派出機構,管轄的范圍比省檢察院管轄的地域范圍還大,因為要跟鐵路局對應,但實際上管轄的案件數量又很少。
郭華指出,由此帶來法官和檢察官的任命問題!耙孕熘蓁F路運輸檢察院為例,該院隸屬上海鐵路局。改革后,該院的人、財、物歸江蘇省檢察院管理,而業務上依舊歸上海市檢察院管理。那么今后該院的檢察長是由上海任命,還是由江蘇任命?”
根據檢察院組織法,上下級檢察院之間是領導關系,可以由省級人大任命,其設立需要根據對應的法院審級,并不困難。
難就難在法院的設置。
郭華指出,根據法院組織法,地方法院分為高院、中院、基層院,上下級法院之間是有審級的監督關系,鐵路法院的審級如何確定?其對應的人大機關,全部是省級人大、還是地方各級人大?
在太原鐵路檢察分院移交地方的同時,太原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并沒有隨之移交。
太原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的張雷冰向法治周末記者表示,因為還沒有簽訂移交協議,沒有新進展,所以不便接受采訪。
郭華告訴法治周末記者,移交之后,保留原有體制,設立專門的鐵路司法機關!斑@是最簡便、最容易處理、最容易解決問題的一種改革方式。”
司法“去企業化”
鐵路司法機關改革最早起源于上世紀80年代,“當時是要撤銷鐵路公檢法”。郭華說。
1987年,鐵路運輸高級法院和全國鐵路運輸檢察院被撤銷,鐵路法院改由各省級法院監督,鐵路檢察院改由各省級檢察院領導。
徐昕告訴法治周末記者,此后,鐵路司法改革完全陷入停滯。直到21世紀,鐵路司法改革的議題才重新啟動。
2003年年底,鐵道部出臺指導意見,指定由濟南、蘭州、上海三地的鐵路局為主輔分離改革的試點,嘗試將鐵路公檢法等單位剝離出鐵路系統,交由地方政府統一管理。
郭華告訴法治周末記者,2004年,中央轉發了關于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意見,其中一項是包括企業鐵路部門公檢法的剝離的問題,改革向前邁出一步。
徐昕指出,因各方利益牽制,上述改革方案遲遲沒有進入操作階段。
2006年,西安鐵路局從鄭州鐵路局獨立,根據鐵道部的通知,西安鐵路檢察分院隨即成立。
前述西鐵檢察分院人士回憶說,2009年,鐵路系統內部下發通知凍結人事,一直凍結到現在。
2010年6月,全國鐵路運輸中級法院院長工作會議首次透露方案規劃:鐵路法院將從鐵路企業中剝離出來,作為專門法院予以整體保留,并一次性納入國家司法體制,移交所在地省級黨委、省高級法院管理,其人財物等各方面與鐵路企業完全脫鉤。
前述西鐵檢察分院人士感覺這次是動真格的,因為當年底公布了改革的時間表———中央編辦等六部委聯合發布《關于鐵路法院檢察院管理體制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將鐵路運輸法院和鐵路運輸檢察院的財權、人事權劃歸地方司法系統。
鐵路司法改革艱難的破冰之旅終于啟程。
2011年3月,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透露,中央已批準鐵路檢察院轉制劃歸地方的政策,相關部門正部署落實。
四個月后,全國鐵路法院管理體制改革協調會召開,通報了由最高人民法院起草、征得鐵道部同意的有關加快鐵路法院管理體制改革文件的主要內容。幾乎是同時,廣東省鐵路法院、檢察院管理體制改革移交框架協議簽訂儀式舉行。
徐昕認為,上述相關文件的出臺,特別是廣東省鐵路法院、檢察院,山西省鐵路檢察院的轉制實踐,是2004年中央確定改革鐵路公檢法體制以來取得的重要的階段性成果。
“當事人不得擔任自己的法官”,以“去企業化”為核心的鐵路司法改革是大勢所趨、不可逆轉。此項改革有助于消除司法企業化的弊端,維護法治統一,提升司法公正,徐昕向法治周末記者表示。
徐昕認為,在解決鐵路司法機關“去企業化”之后,同樣摻雜部門利益的森林法院、農墾法院,也應一律納入國家司法體系,參照鐵路司法改革的方案推進轉制,實現全面的司法“去企業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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