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征意稿發布
銀行基本服務 有望政府定價
本報訊(記者 高陽)昨天,中國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發改委聯合下發《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明確指出,與人民生活關系密切的基本商業銀行服務價格,將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商業銀行自行制定的價格,必須“明碼標價”。
手續費、掛失費等包含在內
我國曾于2003年頒布《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但由于近年來商業銀行金融產品不斷豐富,市場金融服務需求不斷提升,現行管理辦法已不能滿足社會需要。
根據新版《辦法》規定,商業銀行服務價格將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價。其中,銀行匯票、本票、支票、貸記轉賬和委托收款服務等五大類人民幣基本結算價格將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
據發改委相關負責人介紹,上述五大類雖然看起來涉及內容較少,但每一大類下面還包含不同的細分項,例如手續費、工本費及掛失費等,包括了與人民生活密切相關的基本商業銀行服務。
銀行自行定價須“明碼標價”
根據《辦法》,除上述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外,商業銀行其他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這一價格應由商業銀行總行(總公司)制定和調整,并“明碼標價”。
《辦法》規定,商業銀行提高服務價格或設立新的收費項目,應向其監管機構、同級中國人民銀行和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報告。每年5月31日前,銀行還將向上述部門提交年度《銀行服務價格工作報告》,說明上年度服務收費項目設置、調整情況及相應的收入變化情況等。
同時,商業銀行也必須通過營業場所公示、宣傳手冊、網站公示等多種渠道將服務價格信息告知消費者,其中包括服務項目、價格、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的批準文號、生效日期、咨詢(投訴)聯系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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